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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点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14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和
深圳证券交易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
外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确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规范运
作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
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应当对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发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
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
及上市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
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
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指引规定行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公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
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
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
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决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
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
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
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
   (三)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
起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
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日继续停牌,并依照本规则第十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
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
牌,并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四项情形相应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制度监管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
布的情形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查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问询。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披露有关公告的,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
明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
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
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
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
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七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七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七十六条 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
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七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八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
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八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九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
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
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
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
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九十二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二节 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2 条
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
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
提示。


                                 第三节   其他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
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一百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发生或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涉及的重大事项、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风险警示、退市、公司申请或者被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等情形的,公司应依据《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作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
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
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认真履行责任,
特别是要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进
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
供有关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协助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本
制度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好书面记录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
会和经理层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刊载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