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点药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省西
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20.098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22.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53.22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093.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
月1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086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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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综合固体制剂车间建设项目 10,576.38 10,576.38
2 中药现代化提取车间建设项目 8,009.38 8,009.38
3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原料药生产项目 5,350.19 5,350.19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4.64 5,004.64
5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200.00 5,200.00
合计 34,140.59 34,140.59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置换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 已 使 用 自 筹 资 金 支 付 的 发 行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4,643,305.9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414号。
四、履行的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
支付的合计为人民币4,643,305.97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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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的资金是在募集资金未到账前
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置换已出具了专项报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4,643,305.9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置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到账
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4,643,305.97元(不含增值税)。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414号,公司编制的《以自筹
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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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赵琼琳 黄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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