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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点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3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准则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
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准则解释第 16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主要内容: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2 年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3
年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