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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0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问询函》之问题 20 关于财务内控 ................................................................ 5
二、《问询函》之问题 21 关于对赌协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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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0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审核函〔2020〕010584 号《关于广州市
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为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本
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
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
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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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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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询函》之问题 20 关于财务内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现金收款、与实际控制人任萍发生资
金拆借往来等情形。

    请发行人披露 2017 年 1 月任萍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具体用途,未计息的具
体原因,相关事项于 2020 年 8 月在股东大会上才予以确认是否符合决策程序,
是否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

    2.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董监高等重要关联方银行流水;

    3.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明细;

    4. 就发行人与关联方任萍发生的资金拆借事项与任萍进行访谈;

    5. 就发行人与关联方任萍发生的资金拆借事项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曾惠敏进
行访谈;

    6.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分别
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 核查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8. 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9.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议文件和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10. 核查其他重要文件。

    (二)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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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 2017 年 1 月任萍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具体用途,未计息的具体原因

     经核查,2017 年 1 月 23 日,任萍向公司拆借资金 233.77 万元。经本所律师
分别与任萍、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曾惠敏进行访谈,2017 年 1 月底发行人向实际
控制人之一任萍拆出资金的背景是公司原计划春节前向员工发放部分奖金,但因
为临近春节假期(除夕是 2017 年 1 月 27 日),对公账户转账不方便,而将资金转
到任萍的个人账户并通过其个人账户将年终奖金分发给相关员工操作相对便捷,
因此 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向任萍拆出资金 233.77 万元。随后,公司及管理
层很快意识到该操作属于不规范行为,为了避免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任萍
在春节后分两次(2017 年 2 月 20 日、2017 年 3 月 30 日)将所拆借资金全部归还
给公司,清理完毕前述资金拆借。此后,公司未再发生过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
形。由于公司与任萍之间的资金拆借数额较小,占用时间较短并及时全额归还,
故公司未收取利息。

     2. 关于资金拆借事项于 2020 年 8 月在股东大会上予以确认是否符合决策程
序

     发行人发生上述资金拆借事项时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下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根
据上述规定,任萍向公司拆借资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经核查,任萍向公司拆出资金前并未严格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
决策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为确认上述事项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
认,参与表决的股东一致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均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且
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而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合理公允,遵循了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
事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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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持续符合
规范性要求。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
理决策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关联回避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保护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2017 年年初实际控制人任萍向发行人拆借资金
已及时清理,占用时间较短,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损害股东及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上述行为发生至今,发行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逐步完善并严格实施财务内控制度,公司与关联方未再发生其他不合规资金
往来。虽然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相关决策程序未在事前履行,但公司已追加履
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其他股东无异议,未追究此次事件的责任。公司已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问询函》之问题 21 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主要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
回购等内容。

    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终止对赌的协议是否存在恢复生
效条款、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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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表;

    2. 核查发行人分别与引入股东、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回购协议及终止对赌条款相关文件;

    3. 核查发行人股东赛富合银、同益股份出具的不存在对赌、股份回购等特
殊条款或利益安排的确认书;

    4. 核查其他重要文件。

    (二) 核查意见

    1. 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主要条款内容以及清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赛富合银、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人才基金、
罗伙明、横琴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入股公司时,曾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
署过对赌协议。

    关于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对赌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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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   彻底
股
     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对赌条款                                      清理情况              恢复   清理
东
                                                                                                                               生效   对赌
                                                                                                                               条款   协议
赛   2016 年 4 月,赛富合银、   根据《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若聚赛龙在 2016 年 12 月2020 年 7 月,赛富合银出具《确     否     是
富   发行人及发行人原股东签     31 日之前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且 2016 年 认书》,确认聚赛龙已于 2016
合   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同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全国中小
                                净利润低于 2645 万元或 2017 年净利润低于 3042 万元(净利润均以具
银   日,赛富合银、发行人、郝   备上市审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之数据为准),则赛富合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
     源增及任萍签署了《增资扩   银有权无条件选择退出(亦有权继续持有)对聚赛龙的投资,郝源增、  《补充协议》第二条“股份回购”
     股之补充协议》。           任萍应无条件回购。                                            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未触发,
                                                                                              该条款已终止,对各方不再产
                                                                                              生任何约束力,并确认自聚赛
                                                                                              龙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赛富合银与
                                                                                              聚赛龙及其他相关方之间不存
                                                                                              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
                                                                                              条款或利益安排。
舟   2017 年 7 月,舟山向日葵、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补充协议二》第一条、《增资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       否     是
山   发行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 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第一条约定,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舟 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
向   签署了《增资协议》。同月, 山向日葵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 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日   舟山向日葵、发行人及发行 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回购舟山向日葵届时持有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葵   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 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1)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 及《补充协议(二)》及本协议第
     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 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市)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 一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
     议》。2019 年 1 月,舟山 理;(2) 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 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
     向日葵与发行人、发行人股 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3) 公司确定不再申请 IPO;(4) 公司主 重新溯及生效。各方亦确认,
     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动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
     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 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一
     二》。2020 年 7 月,舟山 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
     向日葵、发行人及发行人股 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2) 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 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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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及(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     款或利益安排。
     吴若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
     补充协议(三)》。           易所的上市交易。
陈   2017 年 8 月,陈文胜、发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   否    是
文   行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签     一条约定,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陈文胜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     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
胜   署了《增资协议》。同月,   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     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陈文胜、发行人及发行人股   建鑫、吴若思回购陈文胜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1) 2020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   及本协议第一条彻底终止执
     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场上市)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2) 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   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
     2020 年 7 月,陈文胜与发   核或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3) 公   束力,亦不再重新溯及生效。
     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   司确定不再申请 IPO;(4) 公司主动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    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
     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   件。                                                             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    之日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
     (二)》。                   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
                                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2) 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     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及(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
景   2017 年 8 月,景琰琰与发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二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   否    是
琰   行人、发行人现有股东签署 条约定,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景琰琰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       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
琰   了《增资协议》。同月,景 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建       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琰琰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 鑫、吴若思回购景琰琰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1) 2020 年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    及《补充协议(二)》彻底终止执
     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市)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2) 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     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
     2020 年 3 月,景琰琰与发 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3) 公司       束力,亦不再重新溯及生效。
     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 确定不再申请 IPO;(4) 公司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公      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
     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 司的 IPO 申请被证监会终止审查、终止注册,或被交易所终止审核;      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
     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5) 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之日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
     (二)》。2020 年 7 月,景琰 易所或经景琰琰书面同意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       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
     琰、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郝 份方式完成上市;(6)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完成上市前,       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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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   有其他本轮投资人对第三方转让或由原股东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份
     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   的。
     协议(三)》。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
                                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撤回注册申请;(2) 公司在提交
                                正式上市申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未能通过交易所审议或
                                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及(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
人   2017 年 8 月,人才基金与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二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   否    是
才   发行人、发行人现有股东签 条约定,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才基金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       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
基   署了《增资协议》。同月, 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       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金   人才基金与发行人、发行人 建鑫、吴若思回购人才基金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1) 2020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   及《补充协议(二)》彻底终止执
     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场上市)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2) 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   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
     2020 年 3 月,人才基金与 核或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3) 公     束力,亦不再重新溯及生效。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 司确定不再申请 IPO;(4) 公司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        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
     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公司的 IPO 申请被证监会终止审查、终止注册,或被交易所终止审核;    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
     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5) 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之日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
     (二)》。2020 年 7 月,人才 易所或经人才基金书面同意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
     基金、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股份方式完成上市;(6)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完成上市前,     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 有其他本轮投资人对第三方转让或由原股东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份
     若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 的。
     充协议(三)》。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
                                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撤回注册申请;(2) 公司在提交
                                正式上市申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未能通过交易所审议或
                                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及(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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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
罗   2017 年 8 月,发行人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在聚赛龙发         2019 年 12 月,任萍与罗伙明签   否    是
伙   任萍与罗伙明签署《股权转 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罗伙明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         署《股份回购协议》,因任萍
明   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萍回购罗伙明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         与罗伙明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
     之补充协议》。           份股份:(1)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聚赛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   对赌条件已触发,任萍回购罗
                              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市)材料未被受理;(2) 聚赛龙的 IPO 申请被否决;    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
                              (3) 聚赛龙确定不再申请 IPO;(4) 聚赛龙主动撤回 IPO 申请。            赌条款终止。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
                              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2) 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
                              请后未能通过审核;及(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
横   2017 年 9 月,发行人股东 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 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否    是
琴   任萍与横琴恒裕签署了《股 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若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       (二)》约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
恒   份转让协议》。同日,发行 吴若思出现下述情形,横琴恒裕有权要求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         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
裕   人、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 若思回购横琴恒裕所持公司股份:(1) 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起,《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增、郝建鑫、吴若思与横琴 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13.3 条以及本协议第一、二条
     恒裕签署了《补充协议》。 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2) 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在     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
     2020 年 7 月,横琴恒裕与 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横琴恒裕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司收           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重新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 购;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上市,但公司 IPO 申报材料尚处于中国证       溯及生效。各方亦确认,自发
     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监会或交易所正常审核状态的除外;(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一方与
     协议(二)》。             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         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
                              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         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
                              规行为或重大不利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5) 公司控股股         利益安排。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或其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
                              不利影响;(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
                              亲属出现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问题;(7) 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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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出现横琴恒裕不知情的账外资金收付情形;(8)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横琴恒裕书面同意的除外);(9)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等丧失
                                商业信誉;(10)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11)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
                                申请被保荐机构内部否决;(12) 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中途退出(横琴恒
                                裕书面同意的除外),或上市或被并购事项被相关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
                                否决;(1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到期后,公司仍未完成股
                                票发行与上市;(14) 发行人或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违反与
                                横琴恒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且经过横琴
                                恒裕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未能充分有效补救的;(15)任萍、郝源增、郝
                                建鑫、吴若思未能履行“共同售股权”的承诺。
                                上述条款自公司递交 IPO 申报文件之日自动终止,但若公司上市申请
                                被不予受理、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被劝退或者公司
                                主动撤回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则前述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并视为自始有效。
粤   2017 年 9 月,粤科泓润、 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 条、《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否    是
科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署 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若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二)》约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
泓   了《股份认购协议》。同日, 吴若思出现下述情形,粤科泓润有权要求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       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
润   粤科泓润、发行人及发行人 若思回购粤科泓润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 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日起,《补充协议》第五条、
     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 13.3 条及本协议第一、二条
     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2) 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   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
     2020 年 7 月,粤科泓润与 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粤科泓润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           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重新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 司收购;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上市,但公司 IPO 申报材料尚处于中       溯及生效。各方亦确认,自发
     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常审核状态的除外;(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一方与
     协议(二)》。               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
                                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重大不       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
                                利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利益安排。
                                持股比例或其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6) 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
                                财产、抽逃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问题;(7) 公司出现粤科泓润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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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的账外资金收付情形;(8) 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粤科泓
                                润书面同意的除外);(9)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等丧失商业信誉;(10)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11)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申请被保荐机构
                                内部否决;(12) 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中途退出(粤科泓润书面同意的除
                                外),或上市或被并购事项被相关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13) 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到期后,公司仍未完成股票发行与上
                                市;(14) 发行人或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违反与粤科泓润签
                                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且经粤科泓润书面催告
                                后 30 个日内未能充分且有效补救的;(15) 任萍、郝源增、郝建鑫、
                                吴若思未能履行“共同售股权”的承诺。
                                上述条款自公司递交 IPO 申报文件之日自动终止,但若公司上市申请
                                被不予受理、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被劝退或者公司
                                主动撤回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则前述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并视为自始有效。
粤   2017 年 9 月,粤科新鹤、 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条、《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否   是
科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署 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若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二)》约定,各方同意,自发行
新   了《股份认购协议》。同日, 吴若思出现下述情形,粤科新鹤有权要求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       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鹤   粤科新鹤、发行人及发行人 若思回购粤科新鹤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 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
     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五条、第 13.3 条及本协议第
     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2) 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   一、二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
     2020 年 7 月,粤科泓润与 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粤科新鹤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           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 司收购;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上市,但公司 IPO 申报材料尚处于中       不再重新溯及生效。各方亦确
     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常审核状态的除外;(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         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协议(二)》。               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
                                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重大不       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
                                利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持股比例或其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6) 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
                                财产、抽逃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问题;(7) 公司出现粤科新鹤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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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的账外资金收付情形;(8) 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粤科新
                         鹤书面同意的除外);(9)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等丧失商业信誉;(10)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11)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申请被保荐机构
                         内部否决;(12) 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中途退出(粤科新鹤书面同意的除
                         外),或上市或被并购事项被相关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13) 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到期后,公司仍未完成股票发行与上
                         市;(14) 发行人或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违反与粤科新鹤签
                         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且经粤科新鹤书面催告
                         后 30 个日内未能充分且有效补救的;(15) 任萍、郝源增、郝建鑫、
                         吴若思未能履行“共同售股权”的承诺。
                         上述条款自公司递交 IPO 申报文件之日自动终止,但若公司上市申请
                         被不予受理、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被劝退或者公司
                         主动撤回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则前述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并视为自始有效。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人才基金、横琴
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签署的对赌协议已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
彻底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赛富合银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新三板挂牌时失效,对赌条款已终止;实际控制人任萍与罗
伙明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萍已根据约定回购
罗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赌协议已终止。截至 IPO 申报之日,公司实际
控制人签署的对赌协议已全部彻底终止,不存在恢复生效条款。

    2. 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
题 13 的要求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协议已全部彻底清
理,不存在恢复生效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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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8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12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 17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0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1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七、公司的税务 ..................................................................................................... 32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4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34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5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6
附件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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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现公司将
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此,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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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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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自聚赛龙有限 1998 年 1 月 21 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已就发行人 2018-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向发行人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

    3.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中汇已就发行人的内控情况向发行人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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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查阅发行人取得

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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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下列上市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

体如上文所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582.7848 万股,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

过 1,195.2152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778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582.7848 万股,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195.2152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2,448,023.12 元、74,937,156.89 元,均为

正数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前述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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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对发行人设立过

程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聚赛龙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之前,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发行人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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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

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

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 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

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

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二)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份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股东发生如

下变更:

    1. 发行人股东粤科新鹤的股东及出资情况由:

                                   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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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珠海市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12.97                  36.57

     2                鹤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1,575.00                  16.39

     3         珠海市正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50                  12.50

     4                        冯德文                             784.13                    8.16

     5                        杨远明                             784.13                    8.16

     6                        任权泮                             784.13                    8.16

     7                        陈芬基                             392.07                    4.08

     8                        冯兆均                             392.07                    4.08

     9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2.00                    1.89

                           合计                                 9,607.00                  100.00


         变更为:

序                                                           认缴出资金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号                                                              (万元)

1            珠海市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62.00                  43.89

2                   鹤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729.22                    12.49

3            珠海市正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5.83                    9.52

4                           杨远明                              476.42                    8.16

5                           任权泮                              476.42                    8.16

6                           冯德文                              476.42                    8.16

7                           冯兆均                              238.21                    4.08

8                           陈芬基                              238.21                    4.08

9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4.27                    1.44

                          合计                                  5,837.00                 100.00


         2. 发行人股东舟山向日葵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由: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120                  0.20

     2        有限合伙人                       杨永兴                       33,678               56.13


                                                 3-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3         有限合伙人                 张文生               7,710             12.85

  4         有限合伙人                 罗青梅               7,710             12.85

  5         有限合伙人                 田勇强               4,470             7.45

  6         有限合伙人                 查卫红               2,400             4.00

  7         有限合伙人                 曾鹭坚                960              1.60

  8         有限合伙人                 赵   翡               732              1.22

  9         有限合伙人                 熊   毅               480              0.80

  10        有限合伙人                 孟家富                360              0.60

  11        有限合伙人                 谭建华                360              0.60

  12        有限合伙人                 吴大香                270              0.45

  13        有限合伙人                 况晓朝                270              0.45

  14        有限合伙人                 王铃声                180              0.30

  15        有限合伙人                 许朋飞                180              0.30

  16        有限合伙人                 胡小西                120              0.20

                         合   计                            60,000           100.00


       变更为: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120              0.20

  2         有限合伙人                 杨永兴               33,678            56.13

  3         有限合伙人                 张文生               7,710             12.85

  4         有限合伙人                 罗青梅               7,710             12.85

  5         有限合伙人                 田勇强               4,470             7.45

  6         有限合伙人                 查卫红               2,400             4.00

  7         有限合伙人                 曾鹭坚                1320             2.20

  8         有限合伙人                 赵   翡               732              1.22

  9         有限合伙人                 孟家富                360              0.60

  10        有限合伙人                 谭建华                360              0.60

  11        有限合伙人                 熊   毅               300              0.50

  12        有限合伙人                 吴大香                270              0.45

  13        有限合伙人                 况晓朝                270              0.45

  14        有限合伙人                 王铃声                180              0.30

  15        有限合伙人                 胡小西                120              0.20

                         合   计                            60,000           100.00


                                         3-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发行人股东人才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由: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9000          30.00

  3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5500          18.33

  4      有限合伙人                      袁金钰                      3500          11.67

  5      有限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00          10.00

  6      有限合伙人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000           6.67

  7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1500           5.00

  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200           4.00

  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1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1     有限合伙人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2     有限合伙人                      张堂强                      500            1.67

  13     有限合伙人                      李少锋                      500            1.67

                            合    计                                30,000         100.00


       变更为: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9000          30.00

  3      有限合伙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5500          18.33

  4      有限合伙人              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              3500          11.67

  5      有限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00          10.00

  6      有限合伙人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000           6.67

  7      有限合伙人              深圳耀中源投资有限公司              1500           5.00

  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200           4.00

  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1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1     有限合伙人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2     有限合伙人                      张堂强                      500            1.67

  13     有限合伙人                      李少锋                      500            1.67

                            合    计                                30,000         100.00




                                            3-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股东人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变更为“2,000 万元”。

       4. 发行人股东奇点投资法定代表人由“林海”变更为“涂晓敏”,公司类型由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及出资

情况由:

                                          认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林   海                 500.00               50.00

 2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30.00

 3                   涂晓敏                  200.00               2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变更为:

                                          认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广州市地衣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50.00               95.00

 2                   涂晓敏                   50.00               5.00

                合   计                     1,000.00             100.00


       (二) 经核查,除上述变动外,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情况未发生变更。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

       1. 经营范围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 经营资质/证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证照未

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相关编

号为GR202044010516,目前正处于换证过程中,预计2021年4月左右可取得新证,

续期不存在实质障碍。

    3. 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

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

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8、2019及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68,287,804.39元、999,054,493.45元、

1,108,162,028.53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68,287,804.39元、999,054,493.45元、

1,108,162,028.53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100%,公司的收入主要

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查阅中汇出具的《审

计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披露的主要关联方中,除吴书勇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将其控制的企业

天津上河科技有限公司转让退出,朱健民已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将其控制的企业

广州市健田贸易有限公司转让退出,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

董事的企业深圳市前海同益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更名为深圳市

前海同益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聚赛龙董事吴书勇新增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担任执

行董事的企业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关联交易

       1. 经核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未履行完毕的关联

方担保中,下列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
                                                               担保额度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万元)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1       郝源增、任萍        聚赛龙                             500                 是
                                              公司从化支行
         郝源增、任萍、                     花旗银行(中国)有
 2                           聚赛龙                             3,600               是
         郝建鑫                              限公司广州分行
         郝源增、任萍、                     星展银行(中国)有
 3                           聚赛龙                             2,750               是
         郝建鑫、吴若思                      限公司广州分行
         郝源增、任萍、                     玉山银行(中国)有
 4                           聚赛龙                             4,000               是
         郝建鑫、吴若思                      限公司广州分行


       2. 经核查,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除其附属

公司以外的关联方之间新增如下关联交易:

       (1)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3-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4-12 月

同益股份(含其子公
司苏州创益塑料有              销售商品                                                     9,557.52
限公司)


     2020 年 4-12 月,公司向同益股份销售改性塑料,销售金额为 9,557.52 元,

销售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4-12 月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446.72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序                          被担保方/                                   担保额度(万     担保是否履
              担保方                                债权人
号                           债务人                                          元)          行完毕
     郝源增、任萍、郝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
 1                           聚赛龙                                         5,000           否
          鑫、吴若思                                   行
     郝源增、任萍、郝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2                           聚赛龙                                         3,000           否
          鑫、吴若思                          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郝源增、任萍、郝建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
 3                           聚赛龙                                         2,000           否
          鑫、吴若思                                   司
     郝源增、任萍、郝建                  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
 4                           聚赛龙                                       4,000.00          否
          鑫、吴若思                                   行
     郝源增、任萍、郝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
 5                           聚赛龙                                      11.00(美金)        否
          鑫、吴若思                                   行
     郝源增、任萍、郝建
 6                           聚赛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8,000.00          否
          鑫、吴若思
     郝源增、任萍、郝建
 7                           聚赛龙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878.02          否
          鑫、吴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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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除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 经本所律师对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合同、凭证进行审查,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就新增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与同益股份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货物金额较小,价格参照市场价

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筹集运营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或经全体股东确认,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已在该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六)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分别出具了《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已对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

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能够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并保证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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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

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八)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文件,公司已经就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

    2. 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除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就在建工程取得的相关证照外,公司已就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取

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编号为 440184202005260101 号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更。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 商标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 专利

     1. 境内专利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的专利新增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专利   取得   是否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日         日         类别   方式   质押
     聚赛   尼龙材料及其制                                                        原始
1                            ZL201710243837.2   2017-04-14   2020-08-18    发明           否
      龙    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经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取得方式

合法,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

     2. 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境外专利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的除房屋及建

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账面净值

分别为 84,656,909.59 元、5,170,922.60 元、5,273,673.66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上述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由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经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上述主要

财产中,除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外,其他财产不存在设定抵

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

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将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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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核查,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下列其他重

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授信/
序   承兑                             授信人/承兑   授信/承兑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期限/签署时间      担保方式
号   申请                                银行          度(万元)
      人
                                                                                          公司提供
                                                                                          最高额抵
                                      中国银行股                                          押担保,
              GED477410120190021      份有限公司                                          郝源增、
1    公司                                              6,000.00   2019/11/27-2020/10/11
               《授信额度协议》       广州白云支                                          任萍、郝
                                          行                                              建鑫、吴
                                                                                          若思提供
                                                                                          保证担保
                                                                                          公司提供
                                                                                          最高额抵
                                      中国银行股                                          押担保,
              GTX477410120190001
                                      份有限公司                                          郝源增、
2    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总                      1,000.00        2020/01/15
                                      广州白云支                                          任萍、郝
                    协议》
                                          行                                              建鑫、吴
                                                                                          若思提供
                                                                                          保证担保
                                                                                          公司提供
                                                                                          最高额抵
                                      中国银行股                                          押担保,
             GCD477410120190011
                                      份有限公司                                          郝源增、
3    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                      1,000.00        2020/03/04
                                      广州白云支                                          任萍、郝
                  额度协议》
                                          行                                              建鑫、吴
                                                                                          若思提供
                                                                                          保证担保
             000048-C1、000048-C2、
                                      玉山银行(中
             000048-C3、000048-C4、
4    公司                             国)有限公司         /            2019/08/02            无
                   000048-C5
                                       广州分行
                《授信约定书》
                                      玉山银行(中
             000048-C6《商业汇票贴
5    公司                             国)有限公司      5,000.00    2019/8/5-2020/7/13        无
                 现授信合同》
                                       广州分行


     2. 重大借款合同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借
序                                                                                       合同金额
     款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人
                                        中国建设
                                                                                                       郝源增、任
           2019 穗建约 GS 商业流        银行股份
     公                                                                                                萍、郝建鑫
1              贷 05 号《人民币流动     有限公司     2019/09/06        12 个月            1,000.00
     司                                                                                                提供保证
                 资金贷款合同》         广州越秀
                                                                                                       担保
                                          支行
                                        中国建设
                                                                                                       郝源增、任
           2019 穗建约 GS 商业流        银行股份
     公                                                                                                萍、郝建鑫
2              贷 10 号《人民币流动     有限公司     2019/11/26        12 个月            1,000.00
     司                                                                                                提供保证
                 资金贷款合同》         广州越秀
                                                                                                       担保
                                          支行
                                                                                                       公司提供
                                                                                                       抵押担保,
                                        中国银行
                                                                                                       郝源增、任
     公        GDK477410120150066       股份有限
3                                                    2015/12/11        60 个月            5,000.00     萍、郝建
     司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公司广州
                                                                                                       鑫、吴若思
                                        白云支行
                                                                                                       提供保证
                                                                                                       担保
                                                                                                       公司提供
                                                                                                       质押担保,
                                        玉山银行
                                                                                                       郝源增、任
     公          H190500489-C1          (中国)有                                          4,000.00
4                                                     2019/8/5    2019/8/5-2020/7/13                   萍、郝建
     司           《借款合同》          限公司广                                            [注]
                                                                                                       鑫、吴若思
                                         州分行
                                                                                                       提供保证
                                                                                                       担保
     注:本合同项下所述借款系用于流动资金或贸易融资贷款的循环信贷额度。


      3. 重大担保合同

序    保证                                                             担保额度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权人                       签署日期          担保类型
号        人                                                            (万元)
                   2019 年银承汇票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
 1    公司               0016 号                                       1,000.00        2020/3/4
                                                  广州白云支行                                       质押担保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H190500489-C6
                                           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                                       保证金
 2    公司         《保证金账户质押合                                  4,000.00        2019/8/5
                                                   司广州分行                                        质押担保
                          同》
                     H190500489-C7         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                                      应收账款
 3    公司                                                             4,000.00        2019/8/5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司广州分行                                        质押担保
                    P/7534/17-COD00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保证金
 4    公司                                                             2,500.00    2017/5/22
                    《存款质押合同》               司广州分行                                        质押担保

                                                     3-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保证                                                        担保额度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权人                              签署日期   担保类型
号    人                                                          (万元)
              P/0645/14-AR00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应收账款
5    公司                                                        1,000.00      2014/5/6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司广州分行                                        质押担保
              P/3049/15-AR00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应收账款
6    公司   《应收账款质押补充                                   1,410.00      2015/6/3
                                        司广州分行                                        质押担保
                    合同》


     4. 重大采购合同

序                                                                                            实际履行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号                                                                                              情况
     中国石化化工
                                   框架合同(以具
 1   销售有限公司      聚丙烯                       2019/12/31              2020/12/31        履行完毕
                                   体订单为准)
     华南分公司
     中海壳牌石油                  框架合同(以具
 2                     聚丙烯                       2019/12/11              2020/12/31        履行完毕
     化工有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中国石化化工
                                   框架合同(以具
 3   销售有限公司   ABS 树脂通用                    2019/12/23              2020/12/31        履行完毕
                                   体订单为准)
     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                  框架合同(以具
 4                      ABS                          2020/1/1               2020/12/31        履行完毕
     司华南化工销                  体订单为准)
       售分公司


     5. 重大销售合同

序                                                                                            实际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号                                                                                              情况
     中山格兰仕工                  框架合同(以具                  2015/12/31(如双方无异议,
 1                  改性塑料粒子                     2015/1/1                                 履行完毕
      贸有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到期后按年自动续期)


     (二)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新增如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除上文已披露合同以外的其他重

大合同: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1) 2020 年 5 月 12 日,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函(参考

编号 P/GZ/SN/9909/20),同意在授信函(参考编号:P/7534/17)的基础上维持公司

总额度 2,500 万元的应付账款融资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贷额度,并在该总额度

项下新增用于公司日常流动资金需求的 2,500 万元短期贷款子额度,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对此进行了回函确认。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2020年7月14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编号

000048《授信总约定书》,对双方之一切授信往来进行约定。

     (3) 2020年11月1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编号

120XY2020034461《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

供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同日,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据此签署了编号120XY202003446101

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和编号120XY202003446102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

议》。

     (4) 2020年11月1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编号

120XY2020034480《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

意向公司提供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

10 日 。 同 日 , 发 行 人 与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行 据 此 签 署 了 编 号

120XY202003448001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和编号120XY202003448002的《国

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

     2. 重大借款合同

     (1)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编号

000048《授信总约定书》项下之编号 H200500921-C1《借款合同》,玉山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该

协议授信额度及编号 H190500489-C1<借款合同>项下额度之未偿还总余额),其

中短期放款额度 4,000 万元,信贷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进口 O/A 融资美金 200 万元,信贷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远期信用状、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转融资美金 200

万元,信贷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为信用证

转融资的,信贷额度到期日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12 日),利率以提款时通知书所

载之利率计算。

     (2)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20007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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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353.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浮动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基点。

    (3) 2020 年 8 月 28 日 , 公 司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443020200120008684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同意

向公司提供 2,000 万元的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浮动利率为 LPR 利率减 45 基点。该浮动利率

不得低于 3.4%,在调整日(每年 9 月 28 日)贷款利率低于 3.4%的,则在该重定价

周期内,贷款利率调整为 3.4%。

    (4)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

南沙分行签订编号 NS 贷字 3866202002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498.90 万元的借款,借

款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固定年利率为 4.5%。

    (5)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

南沙分行签订编号 NS 贷字 3866202003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300.00 万元的借款,借

款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固定年利率为 4.5%。

    3. 重大售后回租赁合同

    2020 年 12 月 2 日 , 公 司 与 远 东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IFELC20DF2Y4VJ-P-01《所有权转让协议》及编号 IFELC20DF2Y4VJ-L-01《售

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自有设备即租赁物出售给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而后租赁上述设备,并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就租赁物件、

所有权的转移、质量担保、权利担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租期 36 个月,

租金合计 3,878.02 万元(含税),其中租金 3,877.92 万元,留购价款 1,000.00 元。

    4. 重大担保合同




                                     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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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COD/GZ/SN/9909/20《最高额存单质押合同》,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提供金额不少于拟使用的应付账款融资/短期贷款额度 20%的存单并设

立质押,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公司签署的银行业务合同项下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产生的债权,在不超过 2,500 万元范围内提

供质押担保。

    (2)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SAP/GZ/SN/9909/20《最高额特户质押合同》及编号 SAG/GZ/SN/9909/20《特户

质押登记协议》,公司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质押特户并存入

金额不少于拟使用的应付账款融资/短期贷款额度 20%的款项设立质押,为星展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公司签署的银行业务合同项下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产生的债权,在不超过 2,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3)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H200500921-C6《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公司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设立质押,为公司与

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编号 000048《授信总约定书》及依据该

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各种授信业务合同、协议及其修订和补充项下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实际发生的债权,在不超过 4,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

质押担保。

    (4)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H200500921-C7《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公

司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专用账户并将应收账款款项及其产

生的收益直接汇入该账户设立质押,为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订的编号 000048《授信总约定书》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各种授信

业务合同、协议、申请书及其修订和补充项下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实际发生的债权,在不超过 4,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编

号深担(2020)年担质字(2743)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及深担(2020)年反担字

(2743-1)号《质押反担保合同》,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7

日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押,为公

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的编号 4430202001200086844《人民币资金借

款合同》项下公司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编号

120XY202003448004《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提供其合法持有并经认可的票据、保证金、存单设立质押,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根据公司与之签署的编号 120XY2020034480《票据

池业务授信协议》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在不超过 15,000 万元

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5. 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协议,对聚丙烯等产品的

采购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

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物料的包装、运输和交货)、产品的技术

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尽义务、不

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年度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目前正在履行

的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茂名腾辉化工                                           合同义务履行完
 1                      聚丙烯    16,605,000.00   2020/10/15                      正在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毕止
        中国石化化工              框架合同(以
 2      销售有限公司    聚丙烯    具体订单为      2020/12/26     2021/12/31       正在履行
          华南分公司                  准)
        中国石化化工              框架合同(以
                       ABS 树脂
 3      销售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      2020/12/28     2021/12/31       正在履行
                         通用
          华东分公司                  准)
        中海壳牌石油              框架合同(以
 4                      聚丙烯                    2021/01/01     2021/12/31       正在履行
        化工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


                                          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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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准)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为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包括中国石化化工

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海壳牌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发科技(包括金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茂名腾辉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序                                                                        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
            供应商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系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国务院国有资产
                                2009-2-2
               公司                                     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1                             2009-3-27                                                   不存在
          公司华南分公司
                                                         /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2005-5-9
          公司华东分公司
                                            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
 2                             2000-12-28   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            /            不存在
               公司
                                                       司[注]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
 3                             2015-8-28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不存在
                司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3-5-26            袁志敏
       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
                               2014-12-31
 4            限公司                                                        袁志敏         不存在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
                               2009-11-20
                司
       茂名腾辉化工科技有限
 5                              2014-3-7            劳春红                  劳春红         不存在
               公司
     注: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6. 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部分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对改性塑料、塑胶原

料等产品的销售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

品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产品的包装、运输和交货)、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产品的技术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

尽义务、不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客户向公司发出。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年度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目前正在履行

的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号
                                                                2020/3/22~2021/3/22(任一
                                      框架合同
     佛山市顺德格兰                                             方未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
1                     改性塑料粒子    (以具体订     2020/8/20                                正在履行
     仕商贸有限公司                                             终止或签署新的主购销协
                                       单为准)
                                                                 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为

美的集团(包括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的联合物资供应有限公

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

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凌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邯郸美

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及广东美的酷晨生活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海信集团(包括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信(山东)冰箱有

限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

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海

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格兰仕集团(包括佛山市

顺德格兰仕商贸有限公司、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及格兰仕智能家电(广东)有

限公司)、苏泊尔(包括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

有限公司)、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包括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富诚汽车

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序                                                                        实际控制人
             客户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关联关系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1                                  2000-1-18                                何享健             不存在
          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


                                               3-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实际控制人
           客户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关联关系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
                              2003-10-22
             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
                              1994-2-21
             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04-10-22
               司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
                              2010-6-13
               司
     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08-5-15
               司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
                               2004-3-4
             限公司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
                              2010-4-29
               司
     宁波美的联合物资供应有
                               2011-1-7
             限公司
     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11-5-30
               司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
                              2006-2-24
         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
     广东美的酷晨生活电器制                   制造有限公司
                               2016-5-4
           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                 广东美的微波炉制
                               2006-9-4
             限公司                            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精密模具科技有                 美的国际控股有限    美的国际控股有限公
                              1998-9-15                                               不存在
             限公司                               公司                  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
                              1991-10-18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   2012-9-15
     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
                              1995-12-25
              公司
                                             海信(山东)冰箱有
     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   2007-3-28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
2                                                限公司                               不存在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7-3
              公司
      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2011-9-19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1997-1-23         有限公司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
                              1997-4-17
               司                               有限公司




                                           3-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实际控制人
           客户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关联关系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
                                 1995-12-25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不存在
              公司
                                                格兰仕(中山)家用
     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       2009-8-7                                                    不存在
                                                  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工贸有                                          金宝国际投资有限公
3                                2006-8-31
             限公司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               司
                                                                                              不存在
     格兰仕智能家电(广东)有                          限公司
                                 2020-8-24
             限公司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
                                 2006-5-19                                    SEB
            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
4                                                                    INTERNATIONALE           不存在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                          限公司
                                  2004-1-7                                   S.A.S
              公司
     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2-05-11     富诚集团有限公司
5    富诚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                     富诚汽车零部件有             方叶盛           不存在
                                 2012-12-24
              公司                                   限公司


     (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

中国网站、“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项“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披露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 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公司合

并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详情如下:

     1.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序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号                                             余额(元)
                                                                                                   (%)
1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注]                   600,644.00      押金、保证金                       32.55


                                              3-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序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号                                                  余额(元)
                                                                                                      (%)
2                        谭开键                   101,956.00         员工备用金                      5.53
         杭州为家美小家电有限公
3                                                 100,000.00             保证金                      5.42
                             司
4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保证金                      5.42
         江苏恒杰汽车塑件有限公
5                                                 100,000.00             保证金                      5.42
                             司
合
                              -                 1,002,600.00                  -                     54.34
计
        注: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中应收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合并计算了其下属海信(山东)冰箱有
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海信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帐龄超过 1 年的大
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余额明细及发生原因如下:


序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元)                              发生原因

    1                                                  618,814.69                           押金、保证金
    2                                                   55,841.09                             应付暂收款
    3                                                   57,710.73                                    其他
合计                                                   732,366.51                                        -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上述其他应收、应付账目
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不存在已完成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
兼并,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对现行章程及

《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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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新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新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如下:

    1. 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会议,包括:

    (1)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3)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 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包括:

    (1) 2020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2)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3) 2021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3. 公司共召开了三次监事会会议,包括:

    (1)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3)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二) 经审查公司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除公司董事

吴书勇新增担任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陆正华担任广

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已经期满离任,独立董事赵建青担任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已经期满离任并新增担任广东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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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朱健民已辞去在广州市健田贸易

有限公司、广州桦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兼职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兼职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的税务


       (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15%、20%                                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
         增值税       13%、16%、17%
                                                              的增值额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
                      1.2%
                                                              减除 30%后的余值
         房产税

                      12%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缴流转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缴流转税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缴流转税税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情况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表所示:

 税种     优惠事项    适用主体          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年度

企业所 高新技术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公司                                                        报告期内
得税     业税收优惠              业所得税法》           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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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优惠事项    适用主体             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年度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
                                                          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关于 进一步 扩大小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
                                  型微利 企业所 得税优 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8 年
                                  惠政策 范围的 通知》 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财税[2018]77 号)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
                     芜湖聚赛龙
        业税收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关于 实施小 微企业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普惠性 税收减 免政策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2019、2020 年
                                  的通知》(财税[2019]13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
                                  号)
                                                          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税务处罚情况审阅《审计报告》、

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有关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享受的财政补贴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新增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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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取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申请续期,有效期
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

    2. 根据芜湖市芜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
总经理访谈及登录“信用中国”、“信用广州”、“信用安徽”网站查询,自本所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
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取得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申请续期,
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

    2. 根据广州市及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违反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对募投项目进行调整。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与总经理访谈并审阅了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一节披露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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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以上,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

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以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

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分案起诉,主张北

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合计 120 万元及利

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发行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 年 8 月,发行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2019)渝 0117 民初 4876、

4877、4878、4879 号民事判决,申请金额为被执行人拖欠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款 120 万元及利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因被执行人查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已于 2019 年 12 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后发行人申请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20)渝 05 破 14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不予受理发行人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发行人随后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双方存在和解意向,发行人向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作出民事

裁定,准许发行人撤回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方正在就和解

事宜协商谈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主要系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维护

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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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有新

增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人民币 100 万以上,

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

    (三)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获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除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行政处罚事项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以及“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

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五) 经本所律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认真审阅公司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以下无正文)




                                 3-3-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3-3-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序   公司                                                                                                                                             金额(万
                           项目内容                                                               依据
号   名称                                                                                                                                               元)
     聚赛    2020 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降低中小微
1                                                                                                                                                      88.90
      龙               质量发展资金项目              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
     聚赛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5-2017 年度从化区高新技术企业配套资金申请
2                                                                                                                                                      20.00
      龙                 培育行动方案                的通知》
     聚赛
3             2020 年度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第二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 2020 年度(第二批)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                        7.36
      龙
     聚赛
4             2020 年度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第三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 2020 年度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第三批)的通告》                        0.76
      龙
     聚赛
5             2020 年企业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第六批)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20 年企业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第六批)的通知》                            40.00
      龙
     聚赛   聚赛龙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生产基地的自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
6                                                                                                                                                     145.00
      龙                化生产改造项目               (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3-3-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12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审核函〔2020〕010894 号《关于广
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为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
行回复,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问询函》之问题 6 关于杭州宏欣包装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之一的横琴聚合盈存在非发行人员工合伙人的情
形,其中出资比例 7.84%的徐珍为发行人主要客户杭州宏欣包装实际控制人王建
洪的主要亲属。

    (2) 2017-2019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2.18%,向第一大客户美
的集团销售金额的复合增长率为 21.71%;同期发行人向杭州宏欣包装销售金额
分别为 1,306.62 万元、1,901.39 万元、2,224.25 万元,销售复合增长率为 30.47%,
显著高于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增速及向美的集团销售增速。

    请发行人:

    (1) 披露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的具体时间,增资前后是否约
定了杭州宏欣包装向发行人采购的最低金额或其他利益安排,未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是否充分。

    (2) 披露杭州宏欣包装与发行人合作以来发行人各年向其销售的主要内容、
销售收入及占杭州宏欣包装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杭州宏欣包装是否主要向发行
人采购、与其主要财务数据及实际业务需求是否匹配,并分析向杭州宏欣包装的
销售毛利率与其他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 分析并披露 2017-2019 年发行人对杭州宏欣包装销售收入大幅增长,远
高于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增速及对美的集团销售收入增速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
问题(2)、(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问题(1),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横琴聚合盈工商内档,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决定书、认(实)缴出资确认
书、入伙协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核查徐珍入伙横琴聚合盈的出资凭证;

    3. 核查徐珍出具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股东横琴聚
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合伙人问卷调查表》;

    4. 核查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宏欣包装”)签署的
《供销合同》;

    5. 抽查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间的采购订单、销售出库单、送货单以及企
业对账单;

    6. 与徐珍、杭州宏欣包装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王建洪以及发行人副总经理
刘文志进行访谈;

    7. 核查其他重要文件。

    (二) 核查意见

    1. 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的具体时间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横琴聚合盈以每股 10.81 元
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 1,074,206 股,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在广州市工商局办
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8 年 3 月 7 日,横琴聚合盈向发行人支付了前述全部增
资款。

    2018 年 3 月 7 日,横琴聚合盈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自然人徐珍出资 2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横琴聚合盈 7.8414%的出资份额(2018 年 1 月 31 日,徐
珍已向横琴聚合盈支付了全部出资款)。同日,徐珍签署入伙协议,对入伙前横
琴聚合盈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018 年 3 月 12 日,横琴聚合盈
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
徐珍成为横琴聚合盈的合伙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3 月 7 日。

    2. 增资前后是否约定了杭州宏欣包装向发行人采购的最低金额或其他利益
安排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报告期内,杭州宏欣包装系根据其实际需求,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
单,发行人收到相关采购订单后根据自身实际排产情况与杭州宏欣包装最终确认
订单,并根据订单要求生产发货。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宏欣包装与发行人签署的《供销合同》,抽查该合同项
下部分采购订单、销售出库单、送货单、企业对账单等,并与公司副总经理刘文
志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宏欣包装保持了一贯的购销方式,未因徐珍间
接入股发行人而发生改变。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与
宏欣包装之间均不存在就宏欣包装向发行人采购的最低金额或其他利益安排进
行特别约定。

     3. 未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杭州宏欣包装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是否充
分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宏欣包装不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依
据如下:

     (1) 杭州宏欣包装不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则所明确界定的发行人法
定关联方

     徐珍作为横琴聚合盈的有限合伙人,仅持有横琴聚合盈 7.8414%的出资份额,
对横琴聚合盈无重大影响;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0.5138%,比例很小,且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尽管徐珍系宏欣包装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王建洪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但
宏欣包装并不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所明确界定的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

     (2) 杭州宏欣包装不属于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① 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与同一时期其他外部投资者
的入股价格相同,不存在利益让渡的情形

     经核查,徐珍间接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为每股 10.81 元,该价格与同一时期其
他外部投资者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的入股价格相同,价格公允。发行
人不存在低价授予股份而向徐珍让渡利益的情形。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② 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

    经本所律师核查《供销合同》、采购订单、销售出库单、送货单、企业对账
单等,比对同一时期发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与杭州宏欣包装实
际控制人、总经理王建洪以及发行人副总经理刘文志访谈确认,宏欣包装主营业
务系家用电器塑料外壳的制造和销售,主要客户为苏泊尔、九阳股份等知名小家
电企业,而发行人系苏泊尔的指定供应商,双方以此契机双方开始合作。报告期
内,宏欣包装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销售价格公允,
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之间无特殊利益安排,该等交易不影响发行人业务的独立
性。

    ③ 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与发行人间的交易
无关

    经本所律师与徐珍访谈确认,其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系因认可聚
赛龙的未来发展和上市规划,属于财务投资人,并未参与横琴聚合盈及杭州宏欣
包装的经营管理。徐珍间接入股发行人之前并不认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徐珍
间接入股发行人和宏欣包装与发行人开展业务是相互独立的,并无任何关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宏欣包装不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
所明确界定的发行人法定关联方,也不存在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
联方的情形,相关认定依据充分。

       (三)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徐珍于 2018 年 3 月 7 日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
股发行人,其增资前后,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并未约定杭州宏欣包装向其采购
的最低金额或其他利益安排。因徐珍间接持有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较小,不属于发
行人的重要股东,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入股价格与同一
时期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不存在利益让渡的情形,且发行人与杭州
宏欣包装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会影响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徐珍通过横琴聚合盈间接入股发行人与杭州宏欣包装与发行人间的交易无关。故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宏欣包装不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发行人的法定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方,亦不属于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不存在需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认定依据充分。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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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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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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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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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广州市聚赛龙
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 年 5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下称“《问询问题
清单》”)。为对《问询问题清单》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本所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对本所《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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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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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问询问题清单》之问题 5 关于股权转让

    (1)因郝源增对从化聚赛龙的技术研发和实际经营均作出了重大贡献,在
从化聚赛龙成立之初,侯沛成即表示在从化聚赛龙业绩增长及稳定发展的情况下
将以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奖励郝源增对从化聚赛龙的投入。为实现候沛成的上述
承诺,2004 年 6 月侯沛成的女儿侯咏诗将其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21%的股权无偿
转让给郝源增;2009 年 12 月,工会委员会将所持从化聚赛龙 30%共计 150 万元
的股权作价 200 万元转让给郝源增,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 1.33 元。

    (2)2013 年 4 月,侯咏诗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39%的股权转让给任萍;
候乐华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10%的股权转让给郝建鑫,任萍、郝建鑫需要支付
的对价合计为 522 万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 2.13 元。候沛成、侯咏诗、候乐
华所持的聚赛龙有限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郝建鑫及其配偶任萍。2014 年 4 月,
聚赛龙有限将未分配利润 15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请发行人:

    (1)说明上述股份赠与的背景,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
在纠纷、争议及税收风险;

    (2)根据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财务数据,2014 年期初所有者权
益为 7090.31 万元,2014 年度净利润为 1941.58 万元。请结合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说明上述股份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受让股
东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3)说明原始股东候沛成、侯咏诗、候乐华等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原
因,退出股东的背景情况,上述股东是否为自愿退出,退出股东是否仍在发行人
担任职务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侯咏诗、侯沛成、郝源增共同出具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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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与侯沛成、候乐华、侯咏诗、任萍、郝源增、郝建鑫进行访谈;

    3. 核查股权转让相关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转让凭
证等文件;

    4. 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了解原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等情况。

    (二) 核查意见

       1. 关于 2004 年 6 月股份赠与的相关情况

    (1) 关于 2004 年 6 月股份赠与的原因及背景

    2004 年 5 月 25 日,聚赛龙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郝源增成为其新股东,
由侯咏诗将其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21%的股权转让给郝源增。2004 年 6 月 3 日,
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系
无偿转让。侯咏诗将其所持聚赛龙有限 21%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郝源增的原因及背
景如下:

    郝源增于 1998 年 1 月,即从化聚赛龙(发行人前身)成立之初,便入职从化
聚赛龙,担任总工程师一职。根据侯咏诗、侯沛成、郝源增共同出具的《证明书》,
并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侯咏诗、郝源增访谈,自从化聚赛龙成立以来,郝源增
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实际经营均作出了重大贡献。侯沛成也在公司成立之初表示,
在从化聚赛龙业绩增长及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会以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奖励郝源
增对从化聚赛龙的投入。基于郝源增对公司贡献的奖励,侯沛成的女儿侯咏诗将
其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21%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郝源增,以实现侯沛成对郝源增的承
诺。

    (2) 上述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争议及税收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4 年 5 月经从化聚赛龙股东会审议批准;2004 年 6 月 3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
续。前述股权转让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从化聚赛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根据侯咏诗、侯沛成、郝源增共同出具的《证明书》及本所律师与侯沛成、
侯咏诗、郝源增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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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 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
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
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它所得。”其中“偶然所得”系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在上述内容中,并无赠与股权需要纳税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述股权转让当时,个人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
不属于上述规定“十、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亦无明文
规定股权赠与属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因此,如无
特殊认定,股权赠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税收风险。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从化聚赛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争议及税收风险。

    2. 2013 年 4 月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

    2013 年 4 月 25 日,聚赛龙有限(从化聚赛龙于 2011 年 3 月 8 日更名为聚赛
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侯咏诗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39%的股权转让给任萍;
候乐华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10%的股权转让给郝建鑫。同日,侯咏诗、候乐华
和任萍、郝建鑫签订了《股权转让总体协议》,约定候乐华将其原出资 50 万元
全部转让给郝建鑫,侯咏诗将其原出资 195 万元转让给任萍,任萍、郝建鑫需要
支付的对价合计为 522 万元(对应出资额为 245 万元,折合 2.13 元/一元注册资本)。
2013 年 4 月 28 日,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侯沛成家族彻底退出聚赛龙有限,不再持有任何股权。

    根据聚赛龙有限 2012 年度财务报表,聚赛龙有限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净资产为 5,446.35 万元,2012 年度的净利润为 635.18 万元。转让当时,郝源增
已经取得了聚赛龙有限的控制权,而侯沛成家族因债务等问题又急于退出,同时,
公司当时发展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系郝源增家族提供连带担保获得,侯沛成家族由
于自身债务问题无法提供对应的担保。基于上述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
让价格。根据对侯沛成、候乐华、侯咏诗、任萍、郝建鑫等人的访谈,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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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经核查,任萍、郝建鑫已
向候乐华、侯咏诗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资金来源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
实际情况,受让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争议。

    3. 原始股东候沛成等人退出公司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根据侯咏诗、侯沛成、郝源增共同出具的《证明书》,并经本所律师与侯沛
成、侯咏诗、候乐华、郝源增访谈,侯沛成家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主要系因
侯沛成家族当时除经营改性塑料产业外,还经营家电、化工等产业,其中改性塑
料产业并非其核心产业,其亦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且迫于当时面临
的债务问题,侯沛成家族急于将资产变现,遂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一直负责公司经
营事务的郝源增及其家庭成员。原始股东侯沛成、侯咏诗、候乐华均为自愿退出
发行人,相关股权转让均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经核查,原始股东侯沛成、侯咏诗、候乐华退出公司后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
职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三)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04 年 6 月股权赠与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争议及税收风险;2013 年 4 月
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实际情况,受让
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原始股东
侯沛成等人均为自愿退出发行人,相关股权转让均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等
人员退出公司后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亦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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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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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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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广州市聚赛龙
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 年 7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审核函〔2021〕010776 号《发行注
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下称“《落实函》”)。为对《落实函》涉及的有关问题
进行回复,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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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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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落实函》之问题 1 关于信息披露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调整“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
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2) 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并在招股书
中补充披露。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客方式,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4) 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如将
来因上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下一步解
决措施。

    (5) 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
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
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

    2.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横琴聚合盈出具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函;

    3.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临时建筑问题出具的承诺函;

    4. 核查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的情况说明》、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出具的《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广州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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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出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
明的函》;

    5. 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了解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
以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并核查发行人通过展会等方式进行推广的相关资料;

    6. 核查发行人向同期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同类型产品情况,与向同益
股份的采购或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并核查同益股份出具的说明函。

    (二) 核查意见

    1. 调整“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经核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
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调整如下:

     位置                内容                     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
                                       该内容已在“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三、本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
 重大事项提示                          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
                    润的分配安排
                                       策程序”披露,故将重大事项提示中内容删除。
                                       该内容已在“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重大事项提示                          利分配政策”披露,故将重大事项提示中内容
                    股利分配政策
                                                         删除。

    2.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萍的妹妹任红、妹妹任振玉、妹侄女任洁通过
横琴聚合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任红持有横琴聚合盈 168 万元财产份额
(对应聚赛龙的股份为 0.43%)、任振玉持有横琴聚合盈 60 万元财产份额(对
应聚赛龙的股份为 0.15%)、任洁持有横琴聚合盈 2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聚赛
龙的股份为 0.05%)。任红、任振玉、任洁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补充出具股份锁定
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从横琴聚
合盈退伙,不转让、质押、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横琴聚合盈的财产份额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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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其它的权利负担,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将违反上
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同时,横琴聚合盈补充承诺如下:

    (1) 在任红、任振玉及任洁承诺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质押或其他
权利限制的手续。

    (2)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36 个月内,本企业仅可对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之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出售,且不会向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

    (3)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将
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投资者保护
相关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中对上述承诺进行了补充披露。

    3. 关于发行人获客方式,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1) 公司获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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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通信等领域的制造企
业,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业务模式,深入了解市场动态,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在客户获取方式上,公司主要通过主动开发和产业推广的方式进行客户开拓。
一方面,公司依靠长期业务积累形成的客户关系和信息网络,针对家电、汽车、
电子通信等目标市场,筛选优质潜在客户进行重点攻关,通过客户拜访、提供试
验料等方式与客户建立联系,挖掘潜在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经过持续
的市场开拓,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行业知名度,同时公司现有在家电、汽
车等的领先客户也带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上下游配套企业或同行业企业
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此外,公司亦积极参与各类技术交流、研讨会及专业展会,
推广公司改性塑料产品,扩大公司影响力。

      (2) 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公司自 1998 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材料领域,是国内较早具备完
整的改性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公司于 2000 年被评为广州市高新
技术企业,2008 年开始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公
司多项产品或技术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材料认证等奖
项,并多次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依托公司
的技术实力、产品品质、服务响应能力及区位优势,公司逐步与美的集团、格兰
仕集团、海信集团等家电领域的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随着客户对
公司产品品质逐步认可,公司与该等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规模持续扩大。同时,
公司与该等行业龙头企业的长期合作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为公司在家电领域
的市场开拓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开始逐
步开拓汽车领域客户,公司积极通过申请产品认证、参与招投标等方式,逐步与
东风集团、丰田集团、广汽集团体系内的一批优秀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销
售规模逐步扩大。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联系,
合作关系良好,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时间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年限
  1       美的集团                                       10 年以上
  2       海信集团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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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年限
  3        格兰仕集团                                     10 年以上
  4        苏泊尔                                         10 年以上
  5        富诚汽车                                         4年
  6        富强实业                                         10 年
  7        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10 年以上
  8        双林汽车                                         5年
  9        东风易进                                         5年
  10       杭州都拓科技有限公司                             7年
  11       延锋汽车                                         6年
  12       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8年
  13       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4年
  14       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年
  15       康奈可集团                                     10 年以上

       4. 关于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如将来因
上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下一步解决
措施。

       (1) 关于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为满足经营需求,聚赛龙在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7849
号对应地块上建有车间、仓库等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共计 11,564.80
平,聚赛龙在搭建前述临时建筑物时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的,建设单
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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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如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

    (2) 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发行人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
被处罚,其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发行人。

    为避免发行人因处罚遭受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已出具承诺:“若聚赛龙因临时建筑事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
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本人愿意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
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
发行人;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全额补偿公司因此
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失,故最终承担损失的主体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 3 月 27 日,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的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临时建筑属于历史遗留建
筑,目前未列入鳌头镇的拆迁计划当中,预计在未来 5 年内,不会予以拆迁。

    此外,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行政处罚记录。广州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证
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因违反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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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出具《关于出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
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
(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且在现阶段及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不会予以拆迁。因此,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 下一步解决措施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访谈,发行人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在自
有地块上新建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即车间二)并履行相关报建建设手续。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办理了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前述
临时建筑将停止生产,避免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5. 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
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1)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
                 容                  占营业成本           占营业成本             占营业成本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同益股份     采购材料       -           -         -           -         22.77     0.03%


    2018 年 5 月公司向同益股份少量采购 PP 原材料,共计 22.77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公斤、万元
             向同益股份采购价格                          向第三方采购价格
规格型号
            采购价格      采购金额            厂商名称              采购单价        差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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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威科瑞新材料有限
   PP                                                                    7.69              1.30%
               7.59       22.77                公司
H-YD-225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              7.98              4.89%

   注:采购价格为公司向供应商的采购平均价;差异率=(公司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单价

-向同益股份的采购单价)/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单价*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同益股份采购的 PP H-YD-225 原料与向第三方采
购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与湖北威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一致,略低于向浙
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的采购价格,主要在于公司向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的采购
在 2018 年 6 月和 7 月,而向同益股份的采购在 2018 年 5 月,存在一定的价格波
动。

    同时,根据同益股份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与公司相关的产品销售价格公允,
除向公司销售少量上述产品外,同益股份 2018 年内未向其他第三方客户销售过
同型号 PP 原料。

    综上,公司向同益股份采购价格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与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
关联方对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占营业
                 内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收入比
                                      入比例                 入比例
                                                                                            例

                  销售
  同益股份                   -               -        0.10    0.00%             -               -
                  商品

苏州创益塑料      销售
                           0.96        0.00%          5.44    0.01%             -               -
  有限公司        商品

        合   计            0.96        0.00%          5.54    0.01%             -               -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同益股份(含子公司苏州创益塑料有
限公司)销售改性塑料的情况,金额分别为 5.54 万元和 0.96 万元,金额较小,
均为同益股份所需的试验料。同时,鉴于同益股份向公司购买的为试验料,不存
在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向同益股份关联销售主要为 2019 年对其子公司的相关销售,
其具体销售产品情况及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公斤、万元
            公司向同益股份销售价格                 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价格
 规格型号
            销售价格     销售金额             厂商名称        销售价格    差异率
PA66FG630     13.58        5.44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15.49     12.33%

   注:销售单价平均销售价格;差异率=(公司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向同益股份的

销售价格)/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100%


    从上表可知,公司向同益股份的销售单价低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主
要在于改性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虽然产品主要基料一致,但不同客户的产品在
配方上亦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公司对同益股份的销售参照市场价格、采购
金额的大小协商确定,与公司向无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
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与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方的交易价格相比无重
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调整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
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任红、任振玉、任洁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补充出
具股份锁定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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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保护相关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 发行人主要通过主动开发和产业推广的方式进行客户开拓,发行人与主
要客户的合作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4. 发行人在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
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发行人;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全额补偿公司因此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失,故最终承担损失的主体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受到行
政处罚,且在现阶段及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不会予以拆迁,因此,临时建筑存在的
法律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
在自有地块上新建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即车间二)并履行相关报建建设手
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办理了项
目备案、环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建成
后,前述临时建筑将停止生产,避免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与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方的交易价格相比无重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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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9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9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 14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0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七、公司的税务 ..................................................................................................... 31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3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6
二十三、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 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广州市聚
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现公司将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此,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
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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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的核查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对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股东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进行书面审

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

法律意见:

    (一)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

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

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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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召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

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3.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4.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符合有关规定。

    (二) 经审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票种类、发行数额、募集资金用途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

事项等议案,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

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高管、员工配售事宜;

    3.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 签署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5.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

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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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及所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7. 本次股票发行后向深交所申请股票上市;

    8. 聘任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9. 办理、实施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经审查,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四)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2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

行人已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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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

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 2018-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自聚赛龙有限 1998 年 1 月 21 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已就发行人 2018-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

表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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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中汇已就发行人的内控情况向发行人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查阅发行人取得

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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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7.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下列上市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

体如上文所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582.7848 万股,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

过 1,195.2152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788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582.7848 万股,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195.2152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2,448,023.12 元、74,937,156.89 元,均为

正数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前述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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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对发行人设立过

程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聚赛龙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之前,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发行人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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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

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

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 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

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

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二)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份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股东发生如下变更:

    1. 发行人股东同益股份的经营范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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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及销售;
                     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
                     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
                     性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
                     失效问题定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
                     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变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及销售;
                     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
                     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
                     学性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
                     测、失效问题定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设计服务;软件设计
                     服务);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2. 发行人股东舟山向日葵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由: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120              0.20

  2           有限合伙人                  杨永兴                     33,678            56.13

  3           有限合伙人                  张文生                     7,710             12.85

  4           有限合伙人                  罗青梅                     7,710             12.85

  5           有限合伙人                  田勇强                     4,470             7.45

  6           有限合伙人                  查卫红                     2,400             4.00

  7           有限合伙人                  曾鹭坚                     1,320             2.20

  8           有限合伙人                  赵   翡                     732              1.22

  9           有限合伙人                  孟家富                      360              0.60

  10          有限合伙人                  谭建华                      360              0.60

  11          有限合伙人                  熊   毅                     300              0.50

  12          有限合伙人                  吴大香                      270              0.45

  13          有限合伙人                  况晓朝                      270              0.45

  14          有限合伙人                  王铃声                      180              0.30

  15          有限合伙人                  胡小西                      120              0.20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合    计                                 60,000           100.00


       变更为: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120              0.20

  2         有限合伙人                       杨永兴                  33,678            56.13

  3         有限合伙人                       张文生                  7,710             12.85

  4         有限合伙人                       罗青梅                  7,710             12.85

  5         有限合伙人                       田勇强                  4,470             7.45

  6         有限合伙人                       查卫红                  2,400             4.00

  7         有限合伙人                       曾鹭坚                  1,500             2.50

  8         有限合伙人                       赵   翡                  732              1.22

  9         有限合伙人                       谭建华                   360              0.60

  10        有限合伙人                       熊   毅                  300              0.50

  11        有限合伙人                       吴大香                   270              0.45

  12        有限合伙人                       况晓朝                   270              0.45

  13        有限合伙人                       王铃声                   180              0.30

  14        有限合伙人                       林   剑                  180              0.30

  15        有限合伙人                       胡小西                   120              0.20

                            合    计                                 60,000           100.00


       3. 发行人股东人才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由: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9,000           30.00

  3      有限合伙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5,500           18.33

  4      有限合伙人                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              3,500           11.67

  5      有限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00           10.00

  6      有限合伙人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000           6.67

  7      有限合伙人                深圳耀中源投资有限公司              1,500           5.00

  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200           4.00

  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1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1     有限合伙人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2     有限合伙人                     张堂强                       500            1.67

  13     有限合伙人                     李少锋                       500            1.67

                            合    计                                30,000         100.00


       变更为: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9,000          30.00

  3      有限合伙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5,500          18.33

  4      有限合伙人              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             3,500          11.67

  5      有限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00          10.00

  6      有限合伙人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000           6.67

  7      有限合伙人              深圳耀中源投资有限公司             1,500           5.00

  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200           4.00

  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京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1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1     有限合伙人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33

  12     有限合伙人                     张堂强                       500            1.67

  13     有限合伙人                     李少锋                       500            1.67

                            合    计                                30,000         100.00


       (二) 经核查,除上述变动外,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

持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的附属

公司情况未发生变更。

       九、发行人的业务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

      1.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

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 经营资质/证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

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证照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换证工作,具

体信息如下:

 序   公司名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注册编码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单位
 号     称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企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1    聚赛龙                GR202044010516      2020.12.9    三年
                 业证书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


      3. 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

附属公司的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

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 业务变更情况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仍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8 、 2019 、 2020 年 度 及 2021 年 1-6 月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868,287,804.39 元 、

999,054,493.45元、1,108,162,028.53元、595,984,239.54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68,287,804.39元、999,054,493.45元、1,108,162,028.53元、595,984,239.54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100%,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

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查阅中汇出具的《审

计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主要关联方未

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关联交易

       1. 经核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方担保中,下列担保合同已履行完

毕:
                                                         担保额度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万元)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担保额度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万元)
        郝源增、任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聚赛龙                               9,500.00               是
        郝建鑫、吴若思                         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郝源增、任萍、
  2                              聚赛龙        有限公司广州越秀       2,110.00               是
            郝建鑫
                                                     支行
        郝源增、任萍、                         花旗银行(中国)有
  3                              聚赛龙                               5,000.00               是
        郝建鑫、吴若思                         限公司广州分行


       2. 经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除其附属公

司以外的关联方之间新增如下关联交易:

       (1)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6 月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15.95


       (2) 接受关联方担保

                                                                                                  担保是否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额度(万元)
                                                                                                  履行完毕
         郝源增、任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1      郝建鑫、吴若            聚赛龙                                          15,700.00           否
                                                        州从化支行
              思
         郝源增、任萍、
                                                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2      郝建鑫、吴若            聚赛龙                                          5,000.00            否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思
         郝源增、任萍、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      郝建鑫、吴若            聚赛龙                                          6,000.00            否
                                                         广州分行
              思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除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经本所律师对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合同、凭证进行审查,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就新增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

有利于公司筹集运营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或经全体股东确认,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已在该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六)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分别出具了《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已对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

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能够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并保证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同业竞争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

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八)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公司已经就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

 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

        2. 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除本所原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已披露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就在建工程取得的相关证照外,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就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取得了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馆、从化区住房和

 建设局、广州市从化区气象局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联合验收并

 颁发的编号为穗联验(从)字[2021]029 号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向他人租

 赁的一处房屋已续展,续展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有无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开始日期 租赁结束日期
                                                        房产证        (平方米)
                重庆融跃物业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      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1590 号两江盛景 8 层 8 号   有    办公     90       2021.4.6     2022.4.5
                    [注]                房
       注: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主体不同,出租方已就房屋的出租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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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商标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名下的 8236715

号商标、7618944 号商标已续展,续展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                  有效期        有效期                    是否
     权利人       商标标识                 注册号                                  取得方式
号                               类别                  起始日        终止日                    质押

1    聚赛龙                       17      8236715     2021-04-28    2031-04-27     原始取得     否


2    聚赛龙                       17      7618944     2021-02-07    2031-02-06     原始取得     否



     除上述情形外,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商标情况未发生

其他变更。

     (四) 专利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新增 6 项,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专利   取得   是否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日          日          类别   方式   质押

                一种表面硬化改
                性的聚碳酸酯复                                                          原始
 1    聚赛龙                     ZL201811366669.7     2018-11-16   2021-08-17    发明           否
                合材料及其制备                                                          取得
                  方法与应用
                一种纤维增强的
                                                                                        原始
 2    聚赛龙    聚丙烯材料及其   ZL201811491097.5     2018-12-07   2021-08-13    发明           否
                                                                                        取得
                    制备方法
                一种汽车内饰用
                低气味聚丙烯材                                                          原始
 3    聚赛龙                     ZL201811522361.7     2018-12-13   2021-06-01    发明           否
                料及其制备方法                                                          取得
                    与应用
                一种低气味聚丙
                                                                                        原始
 4    聚赛龙    烯复合材料及其   ZL201811491012.3     2018-12-07   2021-05-25    发明           否
                                                                                        取得
                    制备方法
     聚赛龙、   一种聚丙烯复合
                                                                                        原始
 5   芜湖聚赛   材料及其制备方   ZL201811532669.X     2018-12-14   2021-05-25    发明           否
                                                                                        取得
       龙           法与应用
     聚赛龙、   一种超高熔指聚
                                                                                 实用   原始
 6   芜湖聚赛   丙烯材料生产用   ZL202021078498.0     2018-12-14   2021-4-20                    否
                                                                                 新型   取得
       龙       双螺杆挤出机口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专利     取得   是否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日             日         类别     方式   质押

                          模


     经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取得方式

合法,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专利情况未发生

其他变更。

     (五)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的除房屋及建

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账面净值

分别为 62,205,666.80 元、2,687,858.35 元、2,418,740.06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上述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由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经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上述主要

财产中,除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外,其他财产不存在设定抵

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

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将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核查,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下列其他重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授信/
序    承兑      合同名称及编   授信人/承兑银      授信/承兑额度       授信期限/签署时
                                                                                                担保方式
号    申请           号             行                 (万元)                间
       人
                  NS 综字      中国光大银行
                                                                                           郝源增、任萍、
                38662020013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                                             3,000.00       2020/6/10-2021/6/9   郝建鑫、吴若思
                《综合授信约   自贸试验区南
                                                                                              提供保证担保
                   定书》         沙分行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重大借款合同

     借
序                                                                   合同金额
     款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人
                                                                                公司提供质押
                                 中国银行
                                                                                担保,郝源增、
     公   GDK477410120200013     股份有限
1                                           2020/3/10    12 个月     1,000.00   任萍、郝建鑫、
     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广州
                                                                                吴若思提供保
                                 白云支行
                                                                                   证担保
                                                                                公司提供质押
                                 中国银行
                                                                                担保,郝源增、
     公   GDK477410120200044     股份有限
2                                           2020/4/23    12 个月      950.00    任萍、郝建鑫、
     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广州
                                                                                吴若思提供保
                                 白云支行
                                                                                   证担保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郝源增、任萍、
     公   NS 贷字 38662020019    有限公司               2020/7/10-              郝建鑫、吴若
3                                           2020/7/9                  863.00
     司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自贸试验               2021/7/9                思提供保证担
                                 区南沙分                                            保
                                    行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郝源增、任萍、
     公   NS 贷字 38662020020    有限公司               2020/7/17-              郝建鑫、吴若
4                                           2020/7/15                324.615
     司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自贸试验               2021/7/16               思提供保证担
                                 区南沙分                                            保
                                    行
                                                                                公司提供质押
                                 中国银行
                                                                                担保,郝源增、
     公   GDK477410120200075     股份有限               2020/7/29-
5                                           2020/7/22                 353.00    任萍、郝建鑫、
     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广州               2021/7/28
                                                                                吴若思提供保
                                 白云支行
                                                                                   证担保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郝源增、任萍、
     公   NS 贷字 38662020024    有限公司               2020/8/13-              郝建鑫、吴若
6                                           2020/8/10                 498.90
     司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广东自贸               2021/8/12               思提供保证担
                                 试验区南                                            保
                                  沙分行


     3. 重大担保合同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保证                                                      担保额度(万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权人                                签署日期     担保类型
号      人                                                              元)
              GDY4774101201700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房产、土地抵
 1     公司                                                           20,000.00      2017/12/19
              《最高额抵押合同》           司广州白云支行                                           押担保


      4. 重大采购合同

序                                                                                                    实际履行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号                                                                                                      情况
     茂名腾辉化
1    工科技有限      聚丙烯        16,605,000.00         2020/10/15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履行完毕
         公司
     东莞市美润
     高分子材料
2                    滑石粉        8,264,800.00           2020/1/8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履行完毕
     科技有限公
         司


      5. 重大销售合同

序                                                                                                    实际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号                                                                                                      情况
       海信容声(广
                                        框架合同(以具
1    东)冰箱有限公    改性塑料粒子                         2019/10/1               2020/9/30          履行完毕
                                          体订单为准)
           司


      (二)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新增如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除上文已披露合同以外的其他重大合

同: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1) 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

编号 8201202180067《融资额度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9 日。

      (2)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

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若为分

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行间同业


                                                   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每 12 个月为一

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3)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210028《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

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4,7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若为分

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

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4)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编号

FA762879130529-g《<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双方同意将先

前签订的编号 FA762879130529《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项下最高融资额

修改为等值人民币 6,000 万元。

    2. 重大借款合同

    (1)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

编号 8201202128015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固定贷款年利率 3.85%。

    (2)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根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

的编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 1,023 万元,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023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即 4.275%),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3)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根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

的编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 1,400 万元,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4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行间同业

                                       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即 4.275%),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4)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根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

的编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 4,910,367 元,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4,910,367 元的借款,借款期

限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即 4.275%),

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5)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根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

的编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 6,683,567.43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6,683,567.43 元的借款,借

款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即

4.275%),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6)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根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

的编号 GDK4774101202100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 11,679,173.80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1,679,173.80 元的借款,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2.5 基点(即

4.275%),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7)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编号

GDK47741012021006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

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75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浮动利率为起算日对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加 30 基点。

    (8)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

编号 8201202128049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6,370,456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固定贷款年利率 3.85%。

     3. 重大担保合同

     (1)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编号

GDY477410120210014《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粤(2017)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044 号土地为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

或补充,在不超过 2 亿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2)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订编号

GDY477410120210015《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粤(2017)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637 号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7849 号

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635 号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

权第 09218636 号房地产为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

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在不

超过 2 亿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4. 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协议,对聚丙烯等产品的

采购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

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物料的包装、运输和交货)、产品的技术

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尽义务、不

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年度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目前正在履行

的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号
1    东莞市美润高    滑石粉    4,436,150.00    2021/3/3   合同义务履行     履行完毕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号
     分子材料科技                                                     完毕止
       有限公司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1 年 1-6 月前五大供

应商为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包括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

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茂名腾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明日控股集团(包括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浙江

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日石化有限公司及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金发科技(包括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序                                              控股股东/大股       实际控制人
           供应商名称              设立时间                                           关联关系
号                                                      东        /疑似实际控制人
                                                中国石油化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2009-2-2
                                                股份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2009-3-27
           华南分公司
                                                        /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1                                   2005-5-9                                           不存在
           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0-4-7            /                /
           广州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0-3-28            /                /
           茂名分公司
                                                壳牌南海私有
                                                    有限公司、
2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00-12-28   中海石油化工             /             不存在
                                                投资有限公司
                                                       [注]
3    茂名腾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4-3-7          劳春红           劳春红          不存在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浙农控股集团
                                   1997-10-11
               公司                                  有限公司
       浙江明日石化有限公司        2004-8-26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
4                                               浙江明日控股                           不存在
      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2018-10-15                           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
     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
                                   2015-4-30           公司
             限公司
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3-5-26          袁志敏           袁志敏          不存在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控股股东/大股          实际控制人
             供应商名称                设立时间                                                关联关系
号                                                          东            /疑似实际控制人
     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2014-12-31      金发科技股份
                   司
                                                          有限公司
      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9-11-20
     注: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5. 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部分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对改性塑料、塑胶原

料等产品的销售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

品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产品的包装、运输和交货)、

产品的技术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

尽义务、不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客户向公司发出。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年度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目前正在履行

的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至         实际履行情况
号
                                         框架合同
      海信容声(广东)                                                 2021/9/30(如双方无异
 1                      改性塑料粒子     (以具体订    2020/10/1                                 正在履行
       冰箱有限公司                                                  议,到期后自动续一年)
                                          单为准)
                                         框架合同
      海信 (山东)冰箱                                                2021/9/30(如双方无异
 2                      改性塑料粒子     (以具体订    2020/10/1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议,到期后自动续一年)
                                          单为准)
                                         框架合同
      安徽永耀电器有
 3                      改性塑料粒子     (以具体订    2021/4/15            2024/3/20            正在履行
          限公司
                                          单为准)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1 年 1-6 月前五大客

户为美的集团(包括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的联合物资供应有

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凌制

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邯

                                                     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酷晨生活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武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海信集团(包括海信视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海

信电子有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

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及海信容声(广东)

冷柜有限公司)、格兰仕集团(包括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商贸有限公司及格兰仕智能

家电(广东)有限公司)、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重庆伟思泽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序                                                              实际控制人
           客户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关联关系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
                              2000-1-18
        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
                              2003-10-22
            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
                              1994-2-21
            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04-10-22
              司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
                              2010-6-13
              司
     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2008-5-15
              司                                 公司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
1                              2004-3-4                           何享健         不存在
            限公司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
                              2010-4-29
              司
     宁波美的联合物资供应有
                               2011-1-7
            限公司
     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11-5-30
              司
     美的集团武汉暖通设备有
                              2020-12-9
            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
                              2006-2-24
        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
     广东美的酷晨生活电器制                  制造有限公司
                               2016-5-4
          造有限公司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实际控制人
           客户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大股东                         关联关系
号                                                             /疑似实际控制人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                广东美的微波炉制
                               2006-9-4
            限公司                           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精密模具科技有                美的国际控股有限   美的国际控股有限公
                              1998-9-15                                             不存在
            限公司                                 公司               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
                              1991-10-18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   2012-9-15
     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
                              1995-12-25
             公司
                                           海信(山东)冰箱有
     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   2007-3-28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
                                                 限公司                             不存在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2003-7-3
             公司
     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2011-9-19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1997-1-23          有限公司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
                              1997-4-17
              司                                 有限公司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
                              1995-12-25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不存在
             公司
                                           格兰仕(中山)家用
     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    2009-8-7
                                             电器有限公司     金宝国际投资有限公
3                                                                                   不存在
     格兰仕智能家电(广东)有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           司
                              2020-8-24
            限公司                               限公司
     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
                              2015-10-14
             公司                          重庆平伟汽车科技
4                                                                    牟燕           不存在
     重庆伟思泽汽车零部件有                  股份有限公司
                               2017-9-4
            限公司
                                           广东保鼎投资有限
5    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2006-08-22                            杨广良          不存在
                                                   公司


     (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

中国网站、“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项“关联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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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同业竞争”披露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 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列入公司合

并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详情如下:

         1.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序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号                                                   额(元)
                                                                                                    (%)
1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注]                  600,644.00     押金、保证金                      30.39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
2                                                300,000.00           保证金                      15.18
                             司
         杭州为家美小家电有限公
3                                                100,000.00           保证金                       5.06
                             司
         江苏恒杰汽车塑件有限公
4                                                100,000.00           保证金                       5.06
                             司
5        杭州信多达电器有限公司                   50,000.00           保证金                       2.53
合
                              -                1,150,644.00                -                      58.22
计
        注: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中应收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合并计算了其下属海信(山东)冰箱有
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海信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帐龄超过 1 年的大
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余额明细及发生原因如下:


序号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余额(元)                             发生原因

    1                                                  563,102.19                         押金、保证金
    2                                                  537,226.95                           应付暂收款
    3                                                  111,813.50                                  其他
合计                                                 1,212,142.64                                      -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上述其他应收、应付账目
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
具以来,公司不存在已完成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未对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如下:

    1. 公司共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

    (1)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共召开了四次董事会会议,包括:

    (1)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4)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3. 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包括:

    (1)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2)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 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包括:

    (1)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5. 公司共召开了三次监事会会议,包括:

    (1)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二) 经审查公司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兼职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的税务

    (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15%、20%、25%               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
      增值税       13%、16%、17%
                                               的增值额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
                   1.2%
                                               减除 30%后的余值
      房产税

                   12%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缴流转税税额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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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      3%                                          应缴流转税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缴流转税税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情况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表所示:

 税种     优惠事项    适用主体             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年度

         高新技术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公司                                                           报告期内
         业税收优惠                业所得税法》            的税率计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
                                                           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 关 于 进一步扩大小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
                                   型 微 利 企业所得税优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2018 年
                                   惠 政 策 范围的通知》 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
                                   (财税[2018]77 号)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企业所                                                     税。
得税     小型微利企
                      芜湖聚赛龙
         业税收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 关 于 实施小微企业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普 惠 性 税收减免政策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2019、2020 年
                                   的通知》(财税[2019]13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
                                   号)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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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税务处罚情况审阅《审计报告》、

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有关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 报告期内,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新增

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公司名                                                                                金额
                        项目内容                               依据
号     称                                                                                  (万元)
               2020 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广州市
               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     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广
1    聚赛龙                                                                                400.00
               目(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第二批项
                应用示范奖励)第二批项目     目的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
               从化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                                                     0.75
2    聚赛龙                                 2021 年第一批获得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奖励
                         持措施                                                             [注]
                                            企业名单的公示》
               2021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1 年省级促
3    聚赛龙    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    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      55.24
                   小微企业发展)项目        企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注: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的从府办[2018]5 号《从化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公司 2021 年 1-6 月收到专项资金 470,000.00 元,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其购置资产使用年限平均摊
销,2021 年 1-6 月摊销结转其他收益 7,540.11 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访谈及登录“信用中国”、“信用广州”、“信用安
徽”网站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
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申请续期,有效期延长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

    2. 根据广州市及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违反市
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公司未对募投
项目进行调整。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与总经理访谈并审阅了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

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一节披露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以上,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

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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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9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以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

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分案起诉,主张北

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合计 120 万元及利

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发行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 年 8 月,发行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北汽银翔汽车

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2019)渝 0117 民初 4876、4877、4878、

4879 号民事判决,申请金额为被执行人拖欠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120 万

元及利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

财产,上述案件已于 2019 年 12 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后发行人申请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20)渝 05 破 1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发行人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发行人随后向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双方存在和解意向,发行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回上诉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发

行人撤回上诉。

    鉴于北汽银翔应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北汽银翔现已进入破产

重整阶段,发行人已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2021 年 2 月 3 日委托律师参加

了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第一次、第二次破产重整案债权人会议,选择以债权本

金留债的方式要求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清偿债权。

    2021 年 3 月 1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 05 破 244、245 号

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北汽银

翔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重整程序。根据该裁定,发行人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 120 万元债权本金及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

司享有的 10 万元债权本金将在 6 年内得到全额清偿。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将

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清偿 20 万元,剩余债权本金从 2022 年起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清偿,2022 年、2023 年各清偿 10%,2024 年清偿 20%,2025 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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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偿 25%,2026 年清偿 3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第一笔 20 万元清偿款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主要系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维护

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剩余债权本金将有计划在未

来得到全额清偿,因此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有新

增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人民币 100 万以上,

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

    (三)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获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除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行政处罚

事项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

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以及“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

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五) 经本所律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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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认真审阅公司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

书》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 1. 关于信息披露

    (1)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调整“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

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2) 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并在招股书

中补充披露。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客方式,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4) 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如将

来因上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下一步解

决措施。

    (5) 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

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

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

    2.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横琴聚合盈出具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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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临时建筑问题出具的承诺函;

    4. 核查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的情况说明》、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出具的《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广州市城市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出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

明的函》;

    5. 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了解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

以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并核查发行人通过展会等方式进行推广的相关资

料;

    6. 核查发行人向同期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同类型产品情况,与向同益

股份的采购或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并核查同益股份出具的说明函。

    (二) 核查意见

       1. 调整“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经核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

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调整如下:

       位置               内容                       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
                                          该内容已在“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三、本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
 重大事项提示                             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
                      润的分配安排
                                          策程序”披露,故将重大事项提示中内容删除。
                                          该内容已在“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重大事项提示                             利分配政策”披露,故将重大事项提示中内容
                      股利分配政策
                                          删除。

       2.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并在招股

书中补充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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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萍的妹妹任红、妹妹任振玉、妹侄女任洁通过

横琴聚合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任红持有横琴聚合盈 168 万元财产份额(对

应聚赛龙的股份为 0.43%)、任振玉持有横琴聚合盈 6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聚赛龙

的股份为 0.15%)、任洁持有横琴聚合盈 2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聚赛龙的股份为

0.05%)。任红、任振玉、任洁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补充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从横琴聚

合盈退伙,不转让、质押、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横琴聚合盈的财产份额或设

置其它的权利负担,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将违反上

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同时,横琴聚合盈补充承诺如下:

    (1) 在任红、任振玉及任洁承诺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质押或其他权利

限制的手续。

    (2)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36 个月内,本企业仅可对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之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出售,且不会向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

    (3)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将

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投资者保护

相关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中对上述承诺进行了补充披露。

    3. 关于发行人获客方式,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1) 公司获客方式

    经核查,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通信等领域的制造企

业,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业务模式,深入了解市场动态,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在客户获取方式上,公司主要通过主动开发和产业推广的方式进行客户开

拓。一方面,公司依靠长期业务积累形成的客户关系和信息网络,针对家电、汽

车、电子通信等目标市场,筛选优质潜在客户进行重点攻关,通过客户拜访、提

供试验料等方式与客户建立联系,挖掘潜在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经过

持续的市场开拓,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行业知名度,同时公司现有在家电、

汽车等的领先客户也带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上下游配套企业或同行业企

业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此外,公司亦积极参与各类技术交流、研讨会及专业展

会,推广公司改性塑料产品,扩大公司影响力。

    (2) 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

    公司自 1998 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材料领域,是国内较早具备完

整的改性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公司于 2000 年被评为广州市高新

技术企业,2008 年开始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公

司多项产品或技术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材料认证等奖

项,并多次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依托公司

的技术实力、产品品质、服务响应能力及区位优势,公司逐步与美的集团、格兰

仕集团、海信集团等家电领域的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随着客户对

公司产品品质逐步认可,公司与该等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规模持续扩大。同时,
                                   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与该等行业龙头企业的长期合作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为公司在家电领域

的市场开拓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开始逐

步开拓汽车领域客户,公司积极通过申请产品认证、参与招投标等方式,逐步与

东风集团、丰田集团、广汽集团体系内的一批优秀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销

售规模逐步扩大。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联系,

合作关系良好,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时间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年限
   1       美的集团                                       10 年以上
   2       海信集团                                         6年
   3       格兰仕集团                                     10 年以上
   4       苏泊尔                                         10 年以上
   5       富诚汽车                                         4年
   6       富强实业                                         10 年
   7       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10 年以上
   8       双林汽车                                         5年
   9       东风易进                                         5年
  10       杭州都拓科技有限公司                             7年
  11       延锋汽车                                         6年
  12       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8年
  13       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4年
  14       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年
  15       康奈可集团                                     10 年以上


       4. 关于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如将来因

上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下一步解决

措施

       (1) 关于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使用权上搭建临时建筑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为满足经营需求,聚赛龙在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7849

号对应地块上建有车间、仓库等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共计 11,564.80




                                          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平,聚赛龙在搭建前述临时建筑物时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的,建设单

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的罚款;如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

    (2) 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发行人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

被处罚,其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发行人。

    为避免发行人因处罚遭受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已出具承诺:“若聚赛龙因临时建筑事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

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本人愿意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

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

发行人;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全额补偿公司因此

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失,故最终承担损失的主体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3)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 3 月 27 日,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的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临时建筑属于历史遗留建

筑,目前未列入鳌头镇的拆迁计划当中,预计在未来 5 年内,不会予以拆迁。

    此外,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行政处罚记录。广州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证

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因违反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出具《关于出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

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

(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行政处罚记

录。

    基于上述,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且在现阶段及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不会予以拆迁。因此,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 下一步解决措施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访谈,发行人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在自

有地块上新建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即车间二)并履行相关报建建设手续。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办理了项目备

案、环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手续。聚赛龙二期生

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前述临时建筑将停止生产,避免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 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

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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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 月-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
关联方
         易内容            占营业成本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同益股 采购材
                       -       -         -            -           -          -        22.77     0.03%
  份       料


    2018 年 5 月公司向同益股份少量采购 PP 原材料,共计 22.77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公斤、万元
            向同益股份采购价格                                    向第三方采购价格
规格型号
           采购价格         采购金额              厂商名称                        采购单价       差异率
                                          湖北威科瑞新材料有限
   PP                                                                               7.69         1.30%
                7.59          22.77                       公司
H-YD-225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                      7.98         4.89%
    注:采购价格为公司向供应商的采购平均价;差异率=(公司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单价-
向同益股份的采购单价)/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单价*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同益股份采购的 PP H-YD-225 原料与向第三方采

购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与湖北威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一致,略低于向浙

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的采购价格,主要在于公司向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的采购

在 2018 年 6 月和 7 月,而向同益股份的采购在 2018 年 5 月,存在一定的价格波

动。

    同时,根据同益股份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与公司相关的产品销售价格公允,

除向公司销售少量上述产品外,同益股份 2018 年内未向其他第三方客户销售过

同型号 PP 原料。

    综上,公司向同益股份采购价格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与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

关联方对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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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 月-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
 关联方
        易内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销售
同益股份              -        -           -           -      0.10     0.00%          -          -
            商品

苏州创益
         销售
塑料有限              -        -          0.96      0.00%     5.44     0.01%          -          -
         商品
  公司

    合     计         -        -          0.96      0.00%     5.54     0.01%          -          -


    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同益股份(含子公司苏州创益塑料有限

公司)销售改性塑料的情况,金额分别为 5.54 万元和 0.96 万元,金额较小,均为

同益股份所需的试验料。同时,鉴于同益股份向公司购买的为试验料,不存在向

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向同益股份关联销售主要为 2019 年对其子公司的相关销售,

其具体销售产品情况及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公斤、万元
                公司向同益股份销售价格                       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价格
 规格型号
                销售价格      销售金额                 厂商名称           销售价格            差异率
PA66FG630          13.58           5.44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15.49           12.33%
    注:销售单价平均销售价格;差异率=(公司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向同益股份的销
售价格)/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100%

    从上表可知,公司向同益股份的销售单价低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主

要在于改性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虽然产品主要基料一致,但不同客户的产品在

配方上亦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公司对同益股份的销售参照市场价格、采购

金额的大小协商确定,与公司向无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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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

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与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方的交易价格相比无重

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相关条款要求,调整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

分配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的披露位置。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任红、任振玉、任洁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补充出

具股份锁定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投资者

保护相关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 发行人主要通过主动开发和产业推广的方式进行客户开拓,发行人与主

要客户的合作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4. 发行人在搭建临时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如将来因临时建筑问题被

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发行人;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全额补偿公司因此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失,故最终承担损失的主体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受到行

政处罚,且在现阶段及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不会予以拆迁,因此,临时建筑存在的

法律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

序,在自有地块上新建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即车间二)并履行相关报建建设

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办理了

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手续。聚赛龙

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前述临时建筑将停止生产,避免因临时建筑存在的法

律瑕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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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5.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与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方的交易价格相比无重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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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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