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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做出的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2-02-28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相关责任主体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安排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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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关于持股与减持意向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
的各项义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聚合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关于持股与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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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
诺的各项义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文志、杨辉、袁海兵、
曾惠敏、黄诚燕、陈瑜、陈晓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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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监管机构认定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如有);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
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
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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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或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辉、吴书勇、刘文志、袁海兵、曾惠敏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
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或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
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的认定文件或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


                                 7-4-1-5
理手续。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
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如有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
进行调整。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
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若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
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
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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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广州市聚赛
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相关措施和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行业相关政策,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
公司可持续发展。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
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
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
事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控股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改性塑料领域。近年来,依托于自身的技术优势
和不懈的市场开拓,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未来,公司
将继续坚持自主创新,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人才引进,在品质管理能力、技术开
发能力、成本管理能、交付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持续提升,积极进行市场开拓,
通过新产品的导入和产品配套供货比例的提升,巩固并拓展在家用电器、汽车工
业等领域的市场份额,提升经营业绩,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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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华南生产基地二期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项目将主要通过在芜湖市和广州市新建生产车间,
引进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
生产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改性 PP、改性 PC/ABS、改
性 PA、改性 PBT 等产品的供应规模,持续提升公司规模化生产效应和市场竞争
力。除此之外,补充营运资金可使公司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
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运营资金需求,进一步夯实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和有效降低整体经营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风
险较小,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经营效益的提升,有效回报广大股东。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累发展活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提
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6)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
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


                                 7-4-1-8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如违反承
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郝源增、郝建鑫、任萍、吴若思、刘文志、杨
辉、吴书勇、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袁海兵、曾惠敏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 本人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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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
联营、合营、合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7-4-1-10
    (3)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
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
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
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
所有;

    (5)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之日止。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尤其是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对涉及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不
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


                               7-4-1-11
当的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
益;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关于公司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
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
被处罚、索赔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
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7-4-1-12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
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
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实际控制人郝建鑫、任萍、吴若思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③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人
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A、将本人拟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
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7-4-1-13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③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人
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14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郝源增                任   萍               郝建鑫           吴若思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盖章:

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陈晓强




    发行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郝源增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董事签名:




      郝源增                     任萍                          郝建鑫




       杨辉                     刘文志                         吴书勇




    全体监事签名:




      黄诚燕                     陈瑜                      陈晓强



    除兼任董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文志                吴若思               袁海兵                 曾惠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6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正华                   赵建青                        朱健民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

                                       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出具如下鉴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附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文件清单》
 中列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
 名盖章进行鉴证,认为本鉴证意见书附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文件清单》中所列的文件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3-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
 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传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颜冰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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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附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签名盖章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鉴证的签名人员及签章单位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刘文志、
 1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杨辉、吴书勇、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
                                                    黄诚燕、陈瑜、陈晓强、曾惠敏、袁海兵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刘文志、杨辉、吴
 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书勇、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刘文志、杨辉、吴
 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书勇、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吴若思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刘文志、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
 4                                                  杨辉、吴书勇、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
       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黄诚燕、陈瑜、陈晓强、曾惠敏、袁海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
 5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的确认意见
 6     发行人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黄诚燕、陈瑜、陈晓强
 7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8 年-2021 年 6 月) 郝源增、曾惠敏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8                                                  郝源增、曾惠敏
       (2018 年-2021 年 6 月)
 9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增补 2021 年 1-6 月) 郝源增、曾惠敏、陈晓强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10                                                 郝源增、曾惠敏
       (2018 年-2021 年 6 月)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
 11                                                 郝源增
       承诺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12                                                 郝源增
       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3-3-3-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仔细阅读《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




                                7-4-3-1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书》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签名:




      郝源增                   任萍                         郝建鑫




       杨辉                   刘文志                        吴书勇




      陆正华                  赵建青                        朱健民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2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书》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黄诚燕                   陈瑜                         陈晓强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郝建鑫                  郝源增                        刘文志




      吴若思                  袁海兵                        曾惠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3
7-8-2-1
7-8-2-2
7-8-2-3
7-8-2-4
7-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