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 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1,952,1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0.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8,564,56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49,470,740.4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093,819.51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汇会 验[2022]058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 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 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本次实际发行 结果,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额 投资额 华东生产基地二期 20,951.31 20,000.00 18,787.94 建设项目 华南生产基地二期 8,615.10 8,000.00 7,000.00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7,000.00 合 计 37,566.41 36,000.00 32,787.94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使用自筹资金在募投项目规划范围内进行了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 发行费用,截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62,411,805.31 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4,184,801.81 元,本次 拟置换金额合计 66,596,607.12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截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 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2493 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62,411,805.3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的比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例(%) 华东生产基地二期 207,746.00 184,746.00 88.93 184,746.00 建设项目 华南生产基地二期 63,438,125.51 62,227,059.31 98.09 62,227,059.31 建设项目 合 计 63,645,871.51 62,411,805.31 98.06 62,411,805.31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49,470,740.49 元(不含税金额),截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4,184,801.81 元(不 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943,396.23 943,396.23 会计师费用 2,799,999.92 2,799,999.92 律师费用 377,358.49 377,358.4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792.45 36,792.4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7,254.72 27,254.72 合 计 4,184,801.81 4,184,801.81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作出如下安排: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项 目轻重缓急,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视项目进展分期投入。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 资金金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求,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 金满足上述项目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求,适当以自筹资金进行 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公司本次拟置换的先期投入资 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 议 案 》, 同 意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已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 62,411,805.31 元及已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184,801.81 元,合计 66,596,607.12 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审议、表决本次置换事宜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66,596,607.12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且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中汇会鉴[2022]167 号),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认为聚赛龙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 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赛龙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 林 颖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