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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
名、职工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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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
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三)议案的名称、具体内容和提议理由。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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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三日前通知
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但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并说明具体情况。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
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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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关联
监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流程和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
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
时通讯方式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监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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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确
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处理。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
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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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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