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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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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如召开会议,应提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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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门负
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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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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