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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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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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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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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职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门负
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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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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