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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聚赛龙工
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文档、音像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将相
关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事项报董事会审核确认。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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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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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等;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或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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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五)由于与前述第(一)至(十四)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送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
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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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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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及审批原则:
    (一)内幕信息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范围内流
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
信息原持有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支
机构或子公司,并应当在证券部门备案;
    (三)内幕信息须对外报送的,应当经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核,
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
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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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并告知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保密制度落实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保管和报送,并须将扩大信息
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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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
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生产经营需要
确须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获取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载体
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等行为,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记录、
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或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知晓的内幕
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
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与其终止合作,报送有关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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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省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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