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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市聚
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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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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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
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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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指定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听,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
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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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
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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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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