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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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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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提议召开,如召开会议,应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
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
部门负责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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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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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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