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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3-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2〕238 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952,152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5,827,848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7,78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7,780,000 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1,952,15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02%,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5,827,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4.98%。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
股份。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1,122,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860,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

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限售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13 名,分别为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
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舟山向日葵
朝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 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文胜、陈志显、景琰琰、蒋松丞、广东奇点投
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股东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任红、任振玉及任洁承诺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质押或其

他权利限制的手续;

    (3)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36 个月内,本企业仅可对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之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出售,且不会向任红、任

振玉及任洁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关于持股与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
诺的各项义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股东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舟山向
日葵朝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 一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文胜、陈志显、景琰琰、蒋松丞、广东奇
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 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文志、杨辉、袁海兵、
黄诚燕、陈瑜、陈晓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任红、任振玉、任洁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萍的亲属任红、任振玉及任洁,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
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从横琴聚
合盈退伙,不转让、质押、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横琴聚合盈的财产份额或设
置其它的权利负担,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将违反
         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②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122,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2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3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数量(股)
       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                                                      注(3)
 1                                           2,347,640        2,347,640        2,086,242
       伙)                                                                                注(4)
 2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665,125        1,665,125        1,665,125
 3     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87,604        1,387,604        1,387,604
 4     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87,604        1,387,604        1,387,604
       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
 5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伙)
       舟山向日葵朝阳股权投资合伙企
 6                                             925,069          925,069          925,069
       业(有限合伙)
 7     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4,050          714,050          714,050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创新
 8                                             617,946          617,946          617,946
       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9     陈文胜                                  555,041          555,041          555,041
 10    陈志显                                  214,215          214,215          214,215
11   蒋松丞                                   142,810           142,810             142,810
12   景琰琰                                   122,109           122,109             122,109
13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42,843            42,843              42,843
     合计                                   11,122,056       11,122,056        10,860,658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实际控制人亲属承
       诺锁定股份及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75%后的数量。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中合伙人任红、
       任振玉、任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该 3 人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刘文
       志、杨辉、袁海兵为公司现任董事,合伙人陈晓强、黄诚燕、陈瑜为公司现任监事,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东“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在公司首发登记时使用其名下的“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发行登记。该账户所持有的聚赛龙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归属于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
       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5,827,848      74.98%    -11,122,056   24,705,792     51.71%
        首发前限售股           35,827,848      74.98%    -11,122,056   24,705,792     51.7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52,152      25.02%    11,122,056    23,074,208     48.29%
        三、总股本             47,780,000     100.00%              -   47,78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                   林   颖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