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21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制定《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
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
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票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
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未来仍存在大量的资
金支出的安排。因此,目前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支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如果有外部监事,外部监
事应对利润方案发表单独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
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
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与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