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04-18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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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本制
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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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证券部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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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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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窗口期)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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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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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
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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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证券部,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章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
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
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章第三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
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
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章第三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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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
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证券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
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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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一)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
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
式的处分;
(二)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可
要求其引咎辞职;
(五)相关责任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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