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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赛龙: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4-18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
投计划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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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
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
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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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
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向受托方确
认投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
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
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
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门,落实委托理财规划、
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
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跟踪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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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
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
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
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
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
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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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规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
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部门应
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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