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9
证券代码:301133 证券简称:金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其中议案 3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洪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75,013,8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70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8 名,代表股份
75,0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6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名,代
表股份 1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9%。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9 人,代
表股份 5,434,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人 4 人,代表股份 5,420,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
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0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22,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0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22,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0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22,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5%;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区伟腾、陈曦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