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2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并保障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
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审部、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
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3、内部审计的定义、宗旨、对象与目标
3.1 定义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
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
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3.2 宗旨
3.2.1 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单位的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
3.2.2 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3.2.3 确保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2.4 确保内审部可以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所审查活动的分
析、评价、建议和忠告等信息。
3.3 对象:包括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
3.4 目标
3.4.1 识别和评估重大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3.4.2 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流程、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
3.4.3 查错纠弊,促进管理改善,引领公司运作合法、合规;
3.4.4 提供增值服务,做好业务部门的合作伙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4、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4.1 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内
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4.2 内部审计道德规范
4.2.1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诚信、保密、
廉洁和勤勉;
4.2.2 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4.2.3 内部审计人员须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流
程政策,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
胜任能力,并通过不断的后续教育和自我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4.2.4 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循保密性原则,须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及所有秘密信息;
4.2.5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4.2.6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分工
5、职责分工
5.1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审部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制度》中确定,具体包括:
5.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5.1.2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5.1.3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1.4 督促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建立和实施,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
有效运作;
5.1.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1.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5.1.7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5. 2 内审部
5.2.1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方案;
5.2.2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5.2.3 组织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5.2.4 开展审计项目,形成审计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5.2.5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5.2.6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5.2.7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2.8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5.3 管理层
5.3.1 重视与支持审计工作;
5.3.2 借用审计沟通桥梁,寻求问题解决和管理改善方案;
5.3.3 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5.3.4 要求责任单位汇报整改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
5.3.5 支持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5.4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5.4.1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完整提供审计要求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妨碍、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5.4.2 及时、如实回答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
5.4.3 配合审计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正面沟通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
5.4.4 按时对审计报告进行反馈,提交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
5.4.5 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申诉。
第四章 内审部的具体审计工作
6、内审部的具体审计工作
6.1 内控合规审计
6.1.1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下
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涵
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6.1.2 对募集资金的募集、使用、余额、存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出
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6.1.3 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情况,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现金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资金支付管理、资金预算管理、大额资金往来等方面。发现异常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6.1.4 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公司定期财务
报告披露、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高风险金融投资、提供财务
资助、大额资产购买或出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6.1.5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6.2 其他审计事项
其他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交办审计任务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的
其他审计事项;
6.3 审计底稿及档案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
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 内审部的权限
7、内审部的权限
7.1 在履行职责时,内审部可以查阅属于公司的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7.1.1 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7.1.2 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7.1.3 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询价单、供应单位及人
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7.1.4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7.1.5 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7.1.6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7.2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7.3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盘点或
监督盘点实物等;必要时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7.4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U8 系统、黑湖系统等)及其电
子数据、相关单据、相关资料,以及各部门资料存放盘,由内审部提出申请,经
适当批准后,由 IT 专员给予开通相应的权限;
7.5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
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无条件配合,应当如实向内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7.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7.7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8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7.9 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按
要求执行,内审部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对于拒不按照整改计划整改或敷衍整改的,经查实可提出加倍处
罚的建议;
7.11 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7.12 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公司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
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
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7.13 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7.14 公司保证内审部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
7.15 内审部在适当时候可以借用外部专家的力量,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8、信息披露
8.1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面评估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8.2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2.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8.2.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8.2.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8.2.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8.2.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8.2.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2.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8.3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
见。
8.4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
响的具体措施。
8.5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8.6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8.8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附则
9、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9.2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3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