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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钟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2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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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2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一提案人提议拟在同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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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还应出示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该代理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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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
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6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监事,
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三)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

    (五)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六)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它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
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八)、(九)款执
行。

    (七) 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
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
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
举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
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八) 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
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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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
任;

    (九)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十)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
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
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8
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东大会表决
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
如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且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
或其代表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关联
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
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部
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9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五十四条     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算;如果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
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格式要求,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在股东大会上,如出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
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原因、
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为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进行逐项表决的,
应当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逐项表决子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提示相关事项整体上是否获得审议通过,同时
披露律师事务所对整体事项表决结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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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
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13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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