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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3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日、归属日、归属安排、禁售期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设置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
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
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
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
公司对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考核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

                                      独立董事:郭葆春、刘惠好、胡志勇

                                                      202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