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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193356】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得到
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确认函或证明,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确认
函、证明及其所述之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
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
符,且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真实和有效,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
期内均未被政府部门撤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
持有。对于岀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岀判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
国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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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
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 这些数
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岀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机构出 具专
业报告中的意见作岀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
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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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哈焊华通     指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有限                   指   常州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中汇会审[2021]6564 号《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指   中汇会验[2022]0867 号《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
 《管理办法》               指
                                 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正)》

                                 现行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
                                 及规范性文件

 近三年                     指   指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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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等与本次股票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2022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
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尚需取得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的通知。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400608130487Q),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华通有限于 2011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
变更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验资报告》,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已依法获得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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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已全部发行完成,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3.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3.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3,636.00 万元,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8,181.34 万元, 不少于五
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四)项的规
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4545.34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
总额为 18,181.34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六)
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七)项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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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本次上市由中信建投保荐,中信建投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
保荐机构名单,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
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的规定。

     中信建投指定赵亮和陈强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
作,作为保荐人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3 条的
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并已
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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