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07
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2-003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核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45.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 15.3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618,758.00 元,扣除承销保荐
费 42,555,507.57 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15,083,698.7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 640,979,551.66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2]086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
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遥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遥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线建
32050162980009998888
常州遥观支行 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03701040020251 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
常州遥观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519902026910108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分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479377470544 超募资金账户
遥观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
23050186675100001761
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备注:1、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威尔焊接有限责任公司,其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 5 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陈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