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2-014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545.34 万股。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2]0867 号】《验
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36,3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 181,813,400.00 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
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
拟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哈焊
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
1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日期】 币普通股 4,545.34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元。 18,181.34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有股东 7 位,股
3 东及其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方式具体如下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18,181.34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每
币 1 元。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8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9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案。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以下内容: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的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日;
1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0 码。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决程序。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记日;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
1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1
权的股份总数。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2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股比例限制。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1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3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捐赠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1 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5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1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6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控
员。
股股东单位领薪。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1 事。
于监事。
7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1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8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
1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9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务所审计。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2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0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2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1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2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2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生效实施。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后内容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具体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