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 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本 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w.cn)上刊登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 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069,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9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为 5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的股份 133,04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7.01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相关的关 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64,18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74%;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 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02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与其他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 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68,863,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97%;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03%;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常州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周全法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 对,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3%; 20,9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5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贺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