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
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w.cn)上刊登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公
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048,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为 5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的股份
133,04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提名李连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2《提名周全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3《提名乔培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4 《提名徐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5《提名周金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6《提名陈春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7《提名陈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提名吴毅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2《提名卢振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3《提名王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4《提名钱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提名雷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2《提名王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贺贺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
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