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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
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w.cn)上刊登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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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公
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048,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为 5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的股份
133,04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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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提名李连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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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2《提名周全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3《提名乔培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4 《提名徐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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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5《提名周金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6《提名陈春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7《提名陈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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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提名吴毅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2《提名卢振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3《提名王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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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04《提名钱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提名雷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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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提名王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04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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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贺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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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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