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哈焊华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应法
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为董事会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等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
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1
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战
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
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
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
联络。并根据会议决策需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2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战略合作的协议、合同
 以及重大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等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
 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经营层。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
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
有关人员。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发
出时间、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
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
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3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
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