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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
东选举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
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年度监事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
会议准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到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日告
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
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
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议议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和公司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
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
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涉
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会议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
1/2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否则监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
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
监事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但
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
面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
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
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
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多于”、“低于”、
“过半”、“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