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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以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在董事
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
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
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等部门负责准备和
提供会议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传真、视
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足二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会议记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
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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