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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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哈焊所华
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
资格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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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行
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和方案;
(三)每年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酬方案、进一步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订;
(六)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七)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
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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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与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每年公司的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一周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认定的公司经营成果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
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
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也可随时召开临
时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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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
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足二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会议记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
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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