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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 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 性 文
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 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 法 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 定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 大 会 所 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 律 意 见 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 所 保 证 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 法 、 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 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 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w.cn)上刊登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 司 关 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 召 开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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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 通 知》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 股 东 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 公
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 过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 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股 东 共 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33,11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21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33,04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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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 信 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 视 频 的
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 职 权 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 本 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现 场 投 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116,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 总数 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 权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68,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1.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116,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 总数 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 权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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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68,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116,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 总数 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 股 弃 权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68,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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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
   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贺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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