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1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
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哈焊所
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
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相关的关联方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2 年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相关的关联方
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实际经营活动需要,并
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2、关于增加公司与其他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2 年度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实际经营活动需要,并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利
互惠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毅雄 卢振洋 王 兵 钱 新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