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戎技术: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4-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戎技术”、“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
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499 号文予以注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1〕
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
称“《业务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
〔2021〕213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
协发〔2021〕212 号)的相关规定,对嘉戎技术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
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913.00 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82.6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嘉
戎技术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认
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291.3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
5,765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
跟投初始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即 145.65 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
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
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
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初
始认购数量为 145.65 万股,且最终认购数量不超过 291.30 万股,认购金额不超
过 1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
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2 年【】月【】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安信投
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
    发展基金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最终认购数量不超过 291.30 万股,且认
购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
    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不
超过 291.3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5,765 万元,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相
关要求。


                                    2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145.65 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共有 2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3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82.60 万股。符合《特
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安排
    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安信投资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
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
孰低值,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发展基金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此外,发展基金承诺,限售期结束后一年内,其减持的股
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获配数量的 30%。
    (六)缴款
    战略投资者于 2022 年【】月【】日(T-4 日)15:00 之前向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3
    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于 T-4 日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
的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2 年【】月【】日(T-2 日)
前(含 T-2 日)缴纳差额部分的认购资金。
    如战略投资者认购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金额,多余金额将不晚于 T+4 日退
还给战略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
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2 年【】月【】日(T+4 日)
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根据发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发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7H4G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U18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06500.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8-03-21至2028-03-20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发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GC148,备案
日期为2019年04月17日。

    发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发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
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4
       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
       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展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方案出具日,发展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00.01     27.58%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40,000.41     26.48%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人            150,000.37     16.55%
限合伙)
上海市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                                                  6.62%
                                                  有限合伙人             60,000.33
心(上海市闵行区金融服务中心)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99.82      5.52%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99.82      5.52%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9,999.82      5.52%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20,000.11      3.31%
伙)
厦门国贸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25      2.21%
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500.26      0.55%
珠海合创方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50,000.01      0.17%
                  合计                                     -            906,500.00    100.00%

            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投创合投资”)系由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合”)100%出资
       组建。

            根据国投创合的章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国投创合实际控制人核查与认定事
       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展基金出具的书面说明,国投创合的任何股东均不存在
       独立拥有通过行使表决权使股东会通过决议的权利,任何股东均不存在通过其推荐的
       董事独立使得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权利,各股东在股东会层面或股东推荐的董事在董事
       会层面的表决权皆由其各方独立持有,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一致行动
       等类似安排。因此,国投创合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展基金的合伙协议,发展基金的日常经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投资决
       策事项由投决会决定,投决会的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鉴于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实际控制人,发展基金亦无实际控制人。


                                            5
    (3)战略配售资格

    经发展基金确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发展产业投资
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17】15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备忘录》《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工作
内部管理办法》,发展基金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基金 。基金目标规模1,000亿元,首期规模90.65亿元。
该基金的首期募集已经完成,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的资金分三期到位。根据发展
基金的确认,目前该基金资金到位金额为80.39亿元。发展基金重点关注海洋、太空、
网络等战略新兴领域,及以人工智能、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为代表的军民共性前
沿技术。本次战略投资属于环保高端装备及新材料领域,符合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之一厦门泛荣投资(持有发行人1.81%的股份)的有限合伙人之
一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持有厦门泛荣投资19.23%的
份额)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持股
比例为72.36%)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的全资
子公司。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为上市公司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
证券代码:600061.SH)的全资子公司,国投资本的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国投
集团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合投资(持股比例为0.55%)为国投创合
的全资子公司,国投创合的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投创合40%的
份额)为国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72.36%)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国投集团持有发展基金27.58%的份额。
    安信证券控股股东国投资本的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而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国投创合投资无实际控制人,发展基金亦无实际控制人,且国投集团作为
发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也不存在独立拥有通过行使表决权使股东会通过决议的
权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6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条件,且根据发展基金确认,虽然
发展基金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上述上级股东存在股权关系,但不属于关联方。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发展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发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
的情形;
    二、本企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使用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参与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与嘉戎技术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
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五、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
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并承诺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届
满后一年内,本企业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获配数量的30%,本
企业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
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六、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八、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九、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
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
     十、未要求发行人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
上涨未要求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一、不存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十二、不存在要求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本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未要求发行人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实际损失和后果。”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及限售期安排

     根据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
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
查发展基金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经核查,发展基金已出具承诺:“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
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并承诺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本企业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次获配数量的30%,本企业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
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2、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产 管 理 计 划 备 案 证 明 等 资
料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www.amac.org.cn)查询,
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
                                     8
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D496

        管理人名称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备案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成立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到期日           2031年11月10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嘉戎技术共9名高管和核心员工直接参与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员工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员工
资管计划总募集金额为5,815万元,扣除一年期管理费50万元,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额
为5,765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信资管”)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情况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          (万元)      持有比例
  1       蒋林煜       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1,230.00      21.15%
  2       王如顺      副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1,200.00      20.64%
  3       董正军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460.00       7.91%
                     副总经理、董
  4       叶瑛怿                      高级管理人员           440.00       7.57%
                       事会秘书
  5       陈锦玲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400.00       6.88%
  6       曾恩华       副总裁           核心员工           1,520.00      26.14%
                     销售中心副总
  7        高岩                         核心员工             265.00       4.56%
                         监

                                          9
                     供应链中心副
   8       陈琼      总监、监事会          核心员工    160.00      2.75%
                         主席
   9       井蕾      人力资源总监          核心员工    140.00      2.41%
                           合计                       5,815.00   100.00%
注:1、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2、各参与人均与嘉戎技术签订劳动合同。

       (4)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
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自2020年7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

       2021年11月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

       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管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而设立,该资管计划已于2021
年11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本
次战略配售资格。
       (5)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资管计划投资人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
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资管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安信资管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
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限售安排

       根据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资管计划资
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安信资管已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
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10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安信资管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
的情形;
    二、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
合法;
    三、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
人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安信资管嘉戎技术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按相关规定参与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四、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与嘉戎技术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
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
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
    五、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
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六、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八、与发行人嘉戎技术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九、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
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嘉戎技术控制权;



                                     11
    十、未要求发行人嘉戎技术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
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嘉戎技术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一、不存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十二、不存在要求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本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未要求发行人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实际损失和后果。”
    3、保荐机构子公司(如需跟投)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9GY36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01-14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12
行登记备案程序。

    安信投资作为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因此,本次发行关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
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安信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持
有其100%的股权,安信证券系安信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
程序。

    根据安信投资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与安信投资签署的《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
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安信投资出具的《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函》(以下简称“《战
略投资者承诺函》”),安信投资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对战略
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信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
安信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安信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及限售安排

    根据安信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安信投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安信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13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安信投资已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
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安信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属发行人嘉戎技术的保荐及承销
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
合法;

    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将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
销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四、使用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参与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与嘉戎技术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
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14
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六、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
为自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七、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九、与发行人嘉戎技术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十、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安信证券及本公司自营、资管等
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十一、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
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嘉戎技术控制权;

    十二、未要求发行人嘉戎技术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本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嘉戎技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未要求发行人嘉戎技术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
行人嘉戎技术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实际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了获配的股票数量、限售期、保密事项、违约

                                  15
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一般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管计划,
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案登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安信投资目前合法存续,安信投资作为安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
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
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16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
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
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安信投资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
的证券不少于 24 个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3 名),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
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
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
售的证券不少于 12 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
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
权。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
资格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17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
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8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