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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戎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05-1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
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1
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
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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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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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限制。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
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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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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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
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备案,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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