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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戎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05-1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
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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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
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
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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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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