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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戎技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2-05-1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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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应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
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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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
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
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
议。公司与相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
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
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
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
                                   3
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付
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
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
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
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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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
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监事会应
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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