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10-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隆华新材)的委托,担
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保荐机构经过
审慎调查与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特向贵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使用的词语简称含义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3-1-2-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1、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尹鹏先生、祁俊伟先生(后附保荐代
表人专项授权书),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尹鹏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北京总部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0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IPO、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再融资、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再融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再融资、山东兆物网络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隆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
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辅导、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等项目。

    祁俊伟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北京总部业务总监。曾任职于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0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安徽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再融资、上海
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再融资、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再融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再融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辅导、宁波索
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等项目。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李海宁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海宁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北京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2015 年 5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
项目包括: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再融资、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IPO 辅导、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

                                 3-1-2-2
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辅导、长华化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许子辉先生、陈勇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许子辉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北京总部业务总监。2015 年 2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上海宏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再融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等
项目。

    陈勇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北京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
任职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6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
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IPO 辅导、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IPO、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
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辅导、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等项目。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单既锦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年03月2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年12月22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
联系方式           0533-5208617
                   生物质材料、聚醚生产、销售;环氧乙烷、1,2-环氧丙烷、苯乙烯
                   [稳定的]、丙烯腈、异丙醇(以上五项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有效
                   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范围
                   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日用百货、聚氨酯轮、
                   陶瓷制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3-1-2-3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除外);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贵所推荐本项目前,执行了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
量控制部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
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主要工作包括:

    1、项目立项审核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职调查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
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经投资银
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
的相关业务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2、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质量控制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质量控制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质量控制部从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3-1-2-4
对项目组辅导工作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稿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否能够成为发行人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等角度进行了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
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经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资银行业务
问核委员会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项目问核

    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对《关
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
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进一步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委
员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委员会审核

    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提出内核申请。经内核工作组
审核认为本项目符合提交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内核会议,参会委员为李齐兵先生、冯玉泉先生、曾亮先生、苏北先
生、刘立乾先生、狄正林女士及包勇恩先生,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会议暂缓表
决。

    2020 年 3 月 27 日,经内核委员投票,本次内核会议投票结果为 5 票同意,2
票反对(李齐兵委员、冯玉泉委员反对)。主要意见为:发行人 2019 年人员减少
而收入增加,ROE、毛利率等高于同行业,2019 年度产品售价下降情况下毛利率
大幅上升,建议应重点对发行人 2019 年度期间收入进行进一步验证、分析、研判、
核查,对发行人后期收入能否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大幅波动进行研判,完成上述事
项后,再提交内核审核。

    2020 年 4 月 1 日-4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投行质控部等部门就上述问题履行了


                                  3-1-2-5
进一步现场核查程序,落实上述问题,并出具了该项目符合申报的核查报告。

    2020 年 4 月 24 日,内核负责人李齐兵先生因故委托内核委员杨伟先生召集并
主持召开内核会议,参会委员为杨伟先生、李生毅先生、朱卓家先生、吴昺先生、
余晓瑛先生、张玉仁先生及邱晓波先生,与会内核委员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进行了审核。本次内
核会议投票结果为 7 票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内核会议审核后,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修改
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须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会议
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核后认为:

    隆华新材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
的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
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隆华新材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可以保荐
承销该项目。




                                 3-1-2-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贵所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贵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本次证券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1、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隆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
适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
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发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1-2-8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生产经营稳健且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风险,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5,308.85 万元、9,331.61 万元、10,665.20 万元和 11,643.34 万元,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载明:发行人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之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9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最初成立时的营业执照、相关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系自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11 年 3 月,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发行人设有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华会计师已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3-1-2-10
之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合规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门类 C 制造业——大类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该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的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
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发展初期资金实力有限,为合理配置资源,公司所设置的研发部门主要
侧重于聚醚产品应用技术的研究,直接服务于具体聚醚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围绕
聚醚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节能降耗增效等方面的研发,这为公司快速响应市场
并生产出切合市场需求的聚醚产品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
的扩大以及聚醚应用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聚醚基础技术的支撑作用也日益凸显。
未来公司将不断加大对聚醚基础技术层面的研究创新,努力在高端聚醚细分产品
领域寻求技术突破。而基础技术创新本身具有较高的难度与复杂性,如果公司不


                                3-1-2-11
能及时培育及吸纳优秀人才、资金投入不足或不能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定位,
将可能导致基础技术创新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

    (二)技术风险

    1、工艺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公司拥有多种牌号的聚醚产品,现有的生产工艺装置及较高的技术研发实力
为公司支撑了较高的产品品质及生产效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下游客户对产
品需求层次的提高,聚醚生产工艺及产品技术更新速度也随之加快。若公司不能
顺应未来市场变化,继续研发出技术含量更高、品质更稳定的产品及提高生产效
率,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今后的市场竞争地位。

    2、产品配方失密风险

    聚醚的配方技术主要通过对原材料及催化剂的选择及其质量配比并结合生产
工艺条件,实现产品的改性、成本降低等既定目标。为此,公司采取产品配方所
需的关键原材料定期更换代码,从领料等方面予以控制以及严格控制产品配方的
知晓人员范围并与该等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来保证产品配方的秘密性。然而
这些举措仍不能在绝对程度上杜绝产品配方失密的风险。如公司产品配方失密,
可能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的管理、研发、生产及销售均依赖于稳定的人才队伍。人才是公司保持
竞争优势的核心力量。虽然公司采取了诸如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具有竞争力
的岗位薪酬、塑造温馨的企业文化以及加大内部培育和外部市场招聘力度等措施,
但前述措施仍不能完全避免人才的流失,而一旦关键岗位人才流失,则可能在一
定程度上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聚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等石化
产品,其价格受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尽管公司产品的定价模式为紧盯


                                3-1-2-12
主要原材料成本,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制定销售价格,但原材料价格的
频繁大幅波动仍将会提高公司对采购成本控制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由于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在公司产品接单后,若原材料
价格上涨,则会对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在假设公司各大类产品销
售单价已确定,则因原材料成本上涨至一定幅度导致公司各大类产品销售毛利率
为 0%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产品类别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实际销售毛利率                       11.30     11.74      10.63      8.22

    POP      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                   13.12     13.91      12.48      9.46

             原材料价格上涨后销售毛利率            0.00       0.00      0.00      0.00

             实际销售毛利率                        5.54       2.99      6.13      3.59

通用软泡聚醚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5.94       3.14      6.71      3.81

             原材料价格上涨后销售毛利率            0.00       0.00      0.00      0.00

             实际销售毛利率                        7.58       0.10      6.79      5.04
CASE 用聚醚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8.27       0.10      7.40      5.38

             原材料价格上涨后销售毛利率            0.00       0.00      0.00      0.00

    公司短期内集中签约的订单量所需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
集中接单数量影响了采购周期长短。若该采购周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
在公司销售价格已通过订单锁定的情况下,相应订单利润空间会因原材料采购成
本上涨而被压缩,从而使得公司产生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聚醚行业产能集中度相对分散,且国内中小型聚醚生产厂家多以技术含
量低、品质不高、价格低廉的低端聚醚为主,竞争较为激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
程加快和居民消费升级,国内规模型聚醚厂商扩能动作频繁,努力向中高端聚醚
市场的细分领域迈进。如公司不能在这一发展潮流中顺应聚醚行业发展趋势,努
力提高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品质更高的聚醚产品,将主要在中低端市场与同行
业企业开展激烈竞争,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1-2-13
    3、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公司积极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政府
防控要求落实防疫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尤其是原材料和产品的
运输发货造成一定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下游客户生产经营及复工时
间影响程度不一,若其不能恢复至正常状态,公司可能面临发货延迟、新增订单
减少等情形,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3月以来,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迅速。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
分别为4.65%、5.33%、9.15%和27.65%,若国外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
控制,可能对公司的出口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四)内控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及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增长,对
公司经营管理、资源整合、持续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
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加,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及控制经营风险的
能力将面临较大考验。公司存在因管理团队未能及时调整、完善经营决策进而对
关键环节有效控制不足而导致的内控风险。

    (五)财务风险

    1、销售毛利率较低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6.82%、9.15%、7.80%和8.65%,销售毛利
率较低,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沈阳化工、一诺威。

   由于公司销售毛利率较低,销售毛利“缓冲”空间较小,若公司受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多个因素影响后导致销售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则公司存
在因销售毛利无法覆盖期间费用等费用支出导致盈利能力大幅削弱以及存货发生
跌价等风险。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82%、9.15%、7.80%和8.65%,有一定波
动。公司毛利率变化受产品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的共同影响,其中公司销售成本


                               3-1-2-14
主要由直接材料成本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公司通过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努力保持盈利的稳定性,但仍存在原材料价格短
期内大幅波动,而公司产品售价调整不及时或不充分导致毛利率产生波动的风险。

    3、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作为生产型化工企业,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受产品结构升级等因素影响,
公司建设时间较早的部分聚醚生产线处于闲置状态或非充分使用状态。报告期内,
公司对上述生产线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
对于非充分使用的机器设备,由于其存在明确的使用计划,公司采用收益法测算
确定其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故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其计提减值
准备。未来,若该类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或产生的收益未达预期,存在对其计提减
值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4、税收优惠风险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37000066,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37000775,有
效期三年,公司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
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满3年后需重新认定,如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
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不再享受前述税
收优惠政策,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7,000.00 万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
与当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募投项目建设。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
得以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至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营业收


                                3-1-2-15
入和净利润无法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
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危险品作
为原材料,其中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苯乙烯、丙烯腈易燃
且有毒性。尽管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并进行危险化
学品备案登记,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该等制度,且报告期
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基于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本身的危
险性,如果因偶然因素介入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2、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行业,日常生产需要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
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已取得了环评批复并通过环评验收,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已取得了环评批复手续。公司注重环保治理投入,并通
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有一定数量的废物排放,若处理
不当,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国家对环保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日益提
高,环保标准可能进一步趋严,未来公司可能需要持续增加环保投入,从而导致
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
项目切实可行,整体投资回报良好,并己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工作。但
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
环境等因素作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因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其
他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发生,不排除可能出现拖延或项目不能完全实施
的情况。


                                 3-1-2-16
    同时,若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
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规模增加导致折旧金额增加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实施后,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将有所增加。在固定资产
折旧增加的同时,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治理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韩志刚先生及韩润泽先生现合计持有公司 61.46%股份;韩志刚
先生之父韩曰曾先生之妹韩翠芳女士之配偶刘德胜先生现任公司监事且通过直接
及间接方式持有公司 0.25%股份;韩志刚先生之配偶薛玉霞女士之兄薛居才先生
之配偶齐春青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较高,且存在其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自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但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
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仍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系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为国内规模化的聚醚多元醇研
发、生产、销售企业之一。2020 年度,发行人聚醚总销量约 22.39 万吨,约占同
期聚醚行业消费总量的 5.53%。其中,发行人旗下 POP 产品 2020 年度销量约 12.56
万吨,约占同期 POP 消费总量的 23.83%,位居行业前列1。

    伴随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安全环保因素的刺激,居民消费水平升级的带动
以及行业集中度趋势加强促使聚醚行业回归理性竞争等有力因素影响,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面临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行人凭借成熟稳定的生产工艺,高效连续
的生产反应装置,较强的产品自我迭代性,积聚了众多性能稳定的牌号产品,并
通过高效管理,成本控制及规模化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
份额,品牌知名度逐渐提升。


1
数据来源:卓创咨询,《2020-2021 中国聚醚多元醇市场年度报告》

                                           3-1-2-17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在宏观经济趋势向好且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对发行
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根据《信息披露指引》,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所处行业产业
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原材料市场价格基本保持一致,原材料市场价格受下游
需求旺盛刺激等多个因素影响,自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大幅增长,发行人定价机制
为紧盯主要原材料成本,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制定销售价格,因而发行
人产品销售价格亦随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
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确认发行人本次证券
发行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保荐机
构亦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3-1-2-18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发展
潜力与竞争优势,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竞争力,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
展。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可行,东吴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