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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1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隆华新材公司四楼会议
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5,855,31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9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5,837,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9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15,8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97,8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
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49,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2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49,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2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49,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2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韩志刚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韩志刚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齐春青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齐春青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3、审议通过了《选举张萍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张萍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4、审议通过了《选举单既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单既锦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01、审议通过了《选举陈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陈智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5.02、审议通过了《选举谭香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谭香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薛荣刚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5,837,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70%。
    薛荣刚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德胜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5,83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97,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869%。
    刘德胜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振斌、鹿莎莎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