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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1-12-29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5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隆华新材”)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4,900,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0,458,037.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4,441,962.4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48 号”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资金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36 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扩建
  1                                           11,000.00            11,000.00
                    项目
  2               研发中心                     3,000.00             3,000.00
  3             营销网络建设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27,000.00             27,000.00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644,441,962.47 元,其中,
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74,441,962.47 元。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资金总额      拟投入超募资金
         36 万吨/年高性能聚醚多元
  1                                          29,000.00              7,000.00
                  醇扩建项目
         厂区自动化及生产配套设施
  2                                          10,000.00              5,000.00
                改造提升项目
  3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1,230.00            11,230.00
                 合计                        50,230.00             23,230.0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与相关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经双方洽谈确定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为合
同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的签订需履行公司合同审批程序。
       2、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项目建设部门提报资金预算经审批后,填制付
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后,财务据
此办理付款。
       3、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
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4、财务部门定期向募集资金专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由专管银行将通过银
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
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
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
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
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
需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
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
公司在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
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将有助
于公司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
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3、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4、
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