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隆华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4,900,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0,458,037.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4,441,962.4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48 号”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情况 1 36 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扩建项目 11,000.00 2019-370332- 2 研发中心 3,000.00 26-03-075311 3 营销网络建设 5,000.00 不适用 4 补充流动资产 8,000.00 不适用 合 计 27,000.00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27,0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 若拟投资项目所需投入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金额,超出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 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已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期 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先期投入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 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94,252,019.75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36 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扩建项目 110,000,000.00 60,034,329.23 2 研发中心 30,000,000.00 - 3 营销网络建设 50,000,000.00 34,217,690.52 4 补充流动资产 80,000,000.00 - 合 计 270,000,000.00 94,252,019.75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增值税金额 拟置换金额 说明 金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增值税金额 拟置换金额 说明 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50,818,396.22 943,396.23 943,396.23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983,018.78 3,983,018.75 3,983,018.75 3 律师费用 1,627,358.49 1,509,433.96 1,509,433.96 4 信息披露费用 3,396,226.42 - -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 633,037.62 414,877.37 414,877.37 合计 60,458,037.53 6,850,726.31 6,850,726.31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本 次拟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陆续投入使用。若拟投资项目所需投入资金超出募集资 金金额,超出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根据实际需要已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 金予以置换先期投入资金。”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 具了《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100Z0391 号), 认为:后附的隆华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隆华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祁俊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