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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公
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
资金对外投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智                             谭   香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