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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5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07 元,募集资金总额 704,9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
费用 60,458,037.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44,441,962.47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48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
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
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及全资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高材”)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22 年 8 月 8 日)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隆华高材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209146207371     3000        隆华高材研发中心
            限公司高青支行


   三、募集资金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甲方作为乙方的实施研发中心的授权人及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