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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7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
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半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
关联交易,无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行为,不
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
用资金的情况,与全资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
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可以满足公司建设项目的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6,000 万元用于 8 万吨/年端氨
基聚醚项目,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智                             谭   香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