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5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 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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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的委托,指派孙通晓、朱晓娜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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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发出了《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
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文
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13:30 在山东省淄
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
生主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在 2022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向股东开放,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 2022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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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 8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45837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1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公司股份 43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10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
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山东隆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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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880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41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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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公章) 签字律师:
孙通晓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志国 朱晓娜
202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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