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智 谭 香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