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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一科技:律师工作报告2022-03-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4

 一、本所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名律师简介 ............................................................ 4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4

 三、本所律师声明 .................................................................................................... 6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有关简称 ........................................................................ 6

第二部分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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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7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13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1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42

二十三、结论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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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一科技”)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现将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及有关
意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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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名律师简介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
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
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
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28、31、
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
中伦网址为: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300名,全所人数超过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1,500名左右。中伦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
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
金融、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
争法、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破产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本所指派陈益文律师、刘佳律师和李艳华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
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陈益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10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010-59572288。

    刘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14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
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
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010-59572288。

    李艳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9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010-59572288。

    除上述签名律师外,中伦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人员还包括李胜军、李诗滢等。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
条件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查验,
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
条件、设立、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本及其演变、业务、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
程、组织机构及规范运作、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务、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技术标准、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
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
资料、文件和说明为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应的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
查验的,本所律师采用了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对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
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取得了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函、承
诺函、声明函或说明。该等证言、证明、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及说明亦构成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三、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
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截至其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
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
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
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有关简称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
含义:

发行人/公司/中一科
                     指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一铜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
    中一有限        指
                          身

    中科铜箔        指    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中一        指    云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

    中一投资        指    云梦中一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江创投        指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宁波鸿能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众坤        指    宁波众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锋顺        指    湖北锋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新能源       指    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长江合志        指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通瀛        指    湖北通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诚澴锋        指    湖北高诚澴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新锦瑞       指    湖北新锦瑞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计师        指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招股说明书(申报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指
      稿)》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378651_C01 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          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78651_C03 号《内部
                     指
      告》                控制审核专项报告》

《纳税情况专项说          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78651_C02 号《主要
                     指
      明》                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

《非经常性损益专          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78651_C01 号《非经
                     指
    项说明》              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之目
      中国           指   的,此处不包含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
查工作:

    1. 核查《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和其
他相关议案,并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和
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公开发行不超过 1,683.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
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
间、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等);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签署、报送、修改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
署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
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5. 在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
实际情况,修订《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并办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工商备案
登记等事宜;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股票的初始登记、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股份锁定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

    7.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
案手续;

    8. 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 上述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
查:

       1. 核查发行人前身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原称“湖北中一铜业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中一有限”)以及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的会议文件;

       3. 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为发行人事项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相关评估报告;

       4. 核查中一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

       5. 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6. 核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7.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列示的其他核
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前身为中一有限。中一有限成立于2007年9月13日,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截至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之
前,中一有限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二)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由中一有限的全体股
东 作 为 发 起 人 , 以 中 一 有 限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55,064,095.45 元 折 为 发 行 人 4,000 万 股 股 份 , 净 资 产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15,064,095.45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三)发行人(包括其前身中一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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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23665482649P

      住所         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

   法定代表人      汪汉平

    注册资本       5,051.0175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铜箔、锂电池及相关新材料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上
    经营范围
                   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凭相关批准文件或有效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9 月 13 日至长期


    (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
散、股东申请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是由中一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设
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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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具体核查方式如下:

    1.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
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

    3. 查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378651_C01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78651_C03 号《内部
控制审核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
字第 61378651_C0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情况
专项说明》”)、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78651_C01 号《非经常
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

    4. 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调
查问卷;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6.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7.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8. 核查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
的《保荐协议》;

    9. 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

    10.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至十节、第十四至十七节、第二十节及第二十
二节所述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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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
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与中金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
保荐人资格的中金公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公司
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 安永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系于 2016 年由中一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安永已就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
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安永已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
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八、发
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企业信用报告、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7.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生产
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网站,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
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1. 如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分析,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创业板
首发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5,051.0175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拟新增不超过 1,683.70 万元股本。据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前后的股本总额均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不超过 1,683.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5,602.55 万元、3,761.72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2. 核查中一有限及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全套登记备案资料;

       3.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的会议文件;

       4. 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为发行人事项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相关评估报告;

       5. 核查中一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

       6. 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7.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核查内容】

       发行人系由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过程如
下: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1. 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中一有限分别聘请审计机构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其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

     2. 2016年6月18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
光华审会字(2016)第32302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中一
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5,064,095.45元。

     3. 2016年6月19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评报字[2016]375号《湖
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之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6
年4月30日,中一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7,647.54万元。

     4. 2016年6月19日,中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6年4月30
日中一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5,064,095.45元折合为4,000万股股份,将中一有限
整 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每 股面值人民币 1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 的
15,064,095.45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中一有限
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 2016年6月19日,汪汉平、汪晓霞、云梦中一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一投资”)等中一有限全体发起人签署《关于设立湖北中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中一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6. 2016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均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各发起人同意以其拥有的湖北中一
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议案》、《关于审议<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选举汪汉平、汪晓霞、汪汉
池、石晨、张干成为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吴树章、罗梦平为非职
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王坤华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7. 2016年7月20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
光华审验字(2016)第32301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7月20日止,公
司 已 将 中 一 有 限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的 净 资 产 55,064,095.45 元 折 合 为 股 本
40,000,000.00元,其余未折股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发行人的实收资本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为人民币4,000万元。

    8. 2016年7月28日,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
行人,并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23665482649P的《营业执
照》。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股东资格、
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注
册相关程序;

    2.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 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等程序,
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整体变更设立后,资产、债权和债务均由发行人承担,不存在侵害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5.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6. 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2.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域
名证书、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购置发票、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等;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4.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

    5. 核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 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
本,并抽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7. 核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

    8. 核查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和财务管理制度;

    9. 查阅安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10.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

    11. 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

    12.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至第十节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汪汉平,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相关内容。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 发行人由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发行
人成立后,即依法承继中一有限的全部资产。经核查,中一有限的资产已全部由
发行人占有、使用。发行人的资产由发行人独立运营(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
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生产和产品销售系统。

    3. 根据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人员独立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1.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逾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2. 根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经查阅发行人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招聘、
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经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的社会保险缴
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本等文件,并抽查签署版劳动合同,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发行人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所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符合条
件且愿意参与的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并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要求,为符合条件且愿意参与的
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在员工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独立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财务独立

    1. 根据安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制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根据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
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

    4. 根据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取得的借款转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1.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置了独立、完整的组织管理
及生产经营机构,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行使各
自的职权。

    2.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办公经营场所实地考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业务独立

    1. 经查阅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行人可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发行人设有必需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经营,该等经营管理系统独立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或显失公平且有损发行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
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独立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部门,拥有独立从事采购、
生产、研发和销售的能力,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
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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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研发和销售系统;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核查:

    1. 核查中一有限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自然人发起人的简历;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函》;

    4. 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和非自然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5.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行人全体非自然人股东的相
关信息;

    6. 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核查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7.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8. 核查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的声明承诺函;

    9. 核查发行人相关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文件,登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登记、备案
情况;

    10.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四节、第九节所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3名,即汪汉平、汪晓霞和中一投资,相关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

       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成立时   发行人成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的持股数量   时的持股比
                                                                (万股)       例

 1      汪汉平    422202196710******     湖北省应城市****     3,200.00        80%

 2      汪晓霞    422202199005******     湖北省应城市****      400.00         10%


       (2)中一投资

       发行人设立时,中一投资持有发行人4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一投资持有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云梦中一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23MA489M30X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树章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长期

                         对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涉及许可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2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 发起人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3名,其住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发行人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全部由该等发起人认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3. 发起人的出资

      经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所持中一有限股权的比例所对应的中一有
限的净资产对发行人出资,中一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本
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在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
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
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中一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共 13 名,包括 3 名自然人股东
和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

      1. 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或其子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公司的任职

  1      汪汉平   422202196710******      28,480,000   56.38%     董事长、总经理

  2      汪晓霞   422202199005******       4,000,000    7.92%     营销中心业务员

  3      黄晓艳   352201199205******       1,471,179    2.91%           无


      2. 非自然人股东

      (1)中一投资



                                       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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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一投资持有发行人4,000,000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7.9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一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的任职情况
                                                          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1        吴树章      408,500      9.08%     普通合伙人
                                                          简称“中科铜箔”)副
                                                                总经理
 2        蔡利涛     1,039,000    23.09%     有限合伙人       财务副总监

 3        张干成      605,000     13.44%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
 4        汪汉池      185,000      4.11%     有限合伙人
                                                            董事,已离职
 5        李么红      150,000      3.33%     有限合伙人           无

 6        文孟平      150,000      3.33%     有限合伙人        总工程师

 7        张正义      150,000      3.33%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经理

 8         王冬       140,000      3.11%     有限合伙人           无

 9        王普龙      111,000      2.47%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内勤管理

 10       朱颖丽      109,000      2.42%     有限合伙人           无

 11        王津       105,000      2.33%     有限合伙人           无

 12       张红艳      100,000      2.22%     有限合伙人           无

 13        周伟       100,000      2.22%     有限合伙人           无

 14        石芳       100,000      2.22%     有限合伙人           无

 15        王跳       85,000       1.89%     有限合伙人           无

 16       袁火风      75,000       1.67%     有限合伙人           无

 17       余红波      75,000       1.67%     有限合伙人           无

 18       涂毕根      75,000       1.67%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19       朱桃凤      60,500       1.34%     有限合伙人           无

 20       周昱辰      55,000       1.22%     有限合伙人           无

 21       李红波      50,000       1.11%     有限合伙人           无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的任职情况
 22       黎寅恒       50,000         1.11%       有限合伙人              无

 23       宋少军       50,000         1.11%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曾任中科铜箔生产部
 24       卢佑俊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经理,已离职
 25       王坤华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监事

 26       罗梦平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

 27       汪念念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28       马立超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中科铜箔设备部经理

 29       周艾龙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中科铜箔生产部经理
                                                                  中科铜箔下属水电站
 30       郭劲松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站长
 31        余丹        45,000         1.00%       有限合伙人          审计部经理

 32        梁晨        35,000         0.78%       有限合伙人              无

 33       梅启松       35,000         0.78%       有限合伙人       中科铜箔副总经理

 34        汪伦        22,000         0.49%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中心主管

 35       程忠望       20,000         0.44%       有限合伙人              无

       合计          4,500,000        100%            —                 —


      经核查,中一投资系发行人部分骨干员工与部分外部投资者的持股平台,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2)宁波众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众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众坤持有发行人2,320,000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4.59%。宁波众坤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众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8YGW439

       住所        宁波北仑区新碶进港路 406 号 2 号楼 3036-3 室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白岚)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37 年 3 月 28 日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众坤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444.72      8.5195%

 2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00     47.8927%

 3                夏宽云               有限合伙人          654.72      12.5425%

 4                 伍荣                有限合伙人          280.37      5.3711%

 5                沈加平               有限合伙人          158.88      3.0437%

 6                符风雷               有限合伙人          150.47      2.8826%

 7                黄汉波               有限合伙人          130.84      2.5066%

 8                 范讷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9                伍孟群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0                钱进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1               伍海玲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2                孟驰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3               高锦琴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4               管泽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5               缪兴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16                徐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      1.9157%

                       合计                                    5,220    100%


       经核查,宁波众坤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SEB179;其基金管理人上海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P1009884。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
波鸿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鸿能持有发行人2,310,000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4.57%。宁波鸿能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262M9K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15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运国)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经营范围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06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06 月 27 日至 2027 年 06 月 26 日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鸿能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969         19.0186%

 2                 刘红               有限合伙人           2,040        40.0393%

 3                刘京华              有限合伙人            561         11.0108%

 4                 喻鹏               有限合伙人            510         10.0098%

 5                范本西              有限合伙人            408         8.0079%

 6                童开宏              有限合伙人            357         7.006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晓牛投资
 7                                    有限合伙人            250         4.906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95         100%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宁波鸿能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CW081;其基金管理人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P1016517。

    (4)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能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新能源持有发行人2,080,000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4.12%。湖北新能源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587979245X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2 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 1 幢
   主要经营场所
                         A-2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江

       注册资本          26,866.83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经营范围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477.806322      16.67%

   2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4,477.806322      16.67%

   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64.490114      26.66%

   4                长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6,268.928850      23.33%

   5            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91.122529      6.67%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6            湖北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86.683793       10.00%

                       合计                             26,866.83         100%


       经核查,湖北新能源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6464;其基金管理人湖北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P1014608。

       (5)湖北锋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锋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锋顺持有发行人1,765,283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3.50%。湖北锋顺持有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锋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0MA498YLF5F

           住所           孝感市崇文路 7 号 1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及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等金
         经营范围
                          融衍生产品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04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04 月 28 日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锋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
 1                                        普通合伙人            200        3.6364%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旅投资本控股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2,700      49.0909%
                    公司

 3        湖南晶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8.1818%

 4                    郑立                有限合伙人            600       10.9091%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5                  殷永兴                有限合伙人          500            9.0909%

 6                  舒飞                  有限合伙人          500            9.0909%

                        合计                                 5,500            100%


     经核查,湖北锋顺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GP140;其基金管理人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7690。

     (6)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创投持有发行人1,380,000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2.73%。长江创投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QAUX2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办公楼 4 层 401 室 02
     主要经营场所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刚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长期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
                           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
      经营范围
                           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长江创投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783.SZ)的全资子公司,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7)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
江合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合志持有发行人1,200,000股股份,持股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比例为2.38%。长江合志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MY7Q2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海外人才大楼 A 座 18 楼
     主要经营场所
                        182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冰)

       成立日期         2016 年 06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06 月 20 日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
       经营范围         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
                        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合志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
 1                                       普通合伙人            1,000       0.3322%
             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新疆 TCL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9.8339%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
 3                                       有限合伙人          120,000      39.8671%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30,000       9.9668%
                   公司

                        合计                                 301,000        100%


     经核查,长江合志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R6277;其基金管理人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0738。

     (8)湖北通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通瀛”)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通瀛持有发行人980,713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1.94%。湖北通瀛持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登
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通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MA4929D86Y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关南园一路 20 号

                        湖北通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YASUHIKO
     执行事务合伙人
                        NOGUCHI)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06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12 月 0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05 日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
        经营范围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通瀛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湖北通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800       1.1887%

 2           大和企业投资株式会社             有限合伙人            21,000     31.2036%

 3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29.7177%

 4      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500     23.0312%

 5                    陈丽香                  有限合伙人            10,000     14.8588%

                           合计                                     67,300       100%


       经核查,湖北通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R453;其基金管理人湖北通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9141。

       (9)湖北高诚澴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诚澴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高诚澴锋持有发行人326,900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0.65 %。高诚澴锋持有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登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高诚澴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0MA4945F467

          住所             孝感市崇文路 7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展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
        经营范围           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05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05 月 18 日至 2025 年 05 月 1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高诚澴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                   9,800       49.00%

  2           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0       20.00%

  3              湖北政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20.00%

  4         湖北澴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0.00%

  5           湖北高诚澴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          1.00%

                         合计                                 20,000        100%


      经核查,高诚澴锋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K670;其基金管理人湖北高诚澴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8855。

      (10)湖北新锦瑞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新锦瑞”)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新锦瑞持有发行人196,100股股份,持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股比例为0.39 %。湖北新锦瑞持有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新锦瑞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MA497AXX83

          住所          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 50 号 6 幢(1-6)-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郝良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对材料产业的投资;环保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包装材料
        经营范围        的加工、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9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新锦瑞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郝良永              普通合伙人             530         88.33%

   2                吴璟仪              有限合伙人             50           8.33%

   3                 陈丝               有限合伙人             20           3.33%

                        合计                                   600          100%


       经核查,湖北新锦瑞系合伙人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中,汪汉平与
汪晓霞系父女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鸿能的基金管理人为长江成长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能源的基金管理人湖北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70%的企业;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
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创投的唯一股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此,宁波鸿能、湖北新能源、长江创投均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4.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权益调整、股份回购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为其名下发行人股
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类似安排。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份转让时,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与宁波
众坤、宁波鸿能等 10 位股东均签署了增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该
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六)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

      5. 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如上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 名自然人股东及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如下:

                                       股东人数是   计算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备注
                                       否穿透计算   人数

  1           汪汉平       自然人           否       1               -


  2           汪晓霞       自然人           否       1               -

                                                           系发行人部分骨干员工
                          有限合伙
  3          中一投资                       是       35    与部分外部投资者组成
                            企业
                                                                 的持股平台
                                                           宁波众坤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合伙                         资基金备案,仅投资了中
  4          宁波众坤                       是       15
                            企业                           一科技,需穿透计算。剔
                                                             除重复人数后共 15 人
                                                           宁波鸿能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合伙                         资基金备案,仅投资了中
  5          宁波鸿能                       是       8
                            企业                           一科技,需穿透计算。剔
                                                             除重复人数后共 8 人
                                                           湖北新能源已完成私募
                          有限责任                         投资基金备案,系非单一
  6         湖北新能源                      否       1
                            公司                           投资中一科技的私募基
                                                               金,计 1 名股东
                                                           湖北锋顺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合伙
  7          湖北锋顺                       是       25    资基金备案,仅投资了中
                            企业
                                                             一科技,需穿透计算

  8           黄晓艳       自然人           否       1               -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责任                    单一股东为上市公司,计
  9          长江创投                        是    1
                             公司                            1 名股东
                                                       长江合志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合伙                    资基金备案,系非单一投
 10          长江合志                        否    1
                             企业                      资中一科技的私募基金,
                                                             计 1 名股东
                                                       湖北通瀛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合伙                    资基金备案,系非单一投
 11          湖北通瀛                        否    1
                             企业                      资中一科技的私募基金,
                                                             计 1 名股东
                                                       高诚澴锋已完成私募投
                           有限责任                    资基金备案,系非单一投
 12          高诚澴锋                        否    1
                             公司                      资中一科技的私募基金,
                                                             计 1 名股东
                                                       湖北新锦瑞不属于私募
                           有限合伙
 13         湖北新锦瑞                       是    3   投资基金,拥有 3 名自然
                             企业
                                                               人合伙人

           股东人数合计(剔除重复计算)           94             —


      如上所示,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6. 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办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
〔2018〕760 号)第三条之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
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
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
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根据 36 号令的规定,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其证券账户应标注“SS”,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其证券账户应标注“CS”;国有出资
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高诚澴锋属于 36 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国有全资企
业,湖北新能源属于 36 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020 年 8 月 24 日,孝感市财政局出具《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孝财函〔2020〕26 号),将高诚澴锋界定为国有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待中一科技上市后,将高诚澴锋的证券账户标注“SS”。

    根据湖北新能源出具的书面说明,湖北新能源已通过其股东向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相关事项的申请文件,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申请正在审批中。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汪汉平直接持有发行人 28,48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6.3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汪汉平依照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已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自发行人设
立至今,汪汉平长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决
定性影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上述,汪晓霞为汪汉平的女儿,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7.92%的股份,依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第 83 条第二款之规定,汪晓霞应认定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汪汉平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汪晓霞曾于 2016 年 7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期间担任发行人
副董事长,之后未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在发行人营销中心担
任业务员。依据发行人的说明,汪晓霞在上述期间担任发行人董事主要系作为汪
汉平的亲属,未曾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实质性
的重要作用,因此不属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汪晓霞从未独立提名董事或监事、未提出重大决
策提议,且表决结果与其父亲汪汉平均保持一致。

    关于发行人股东的确认,经核查,自 2017 年以来,发行人在引入投资者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与湖北新能源、宁波鸿能、长江创投签署的《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与宁波众坤、长江合志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
与湖北通瀛、湖北新锦瑞、湖北锋顺、高诚澴锋、黄晓艳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中,该等投资者/股东均认定汪汉平为公司唯一的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汪晓霞不属于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汪汉平始终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2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相关资产投入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障碍;

    4.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发行人在其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
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6. 中一有限的资产和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8. 汪汉平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汪晓霞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最
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 核查中一有限和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中一有限和发行人历次股权和股本变更的协议、部分款项支付凭证
及缴税凭证等资料;

    3. 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核查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4.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 查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就中一有限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出具的
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

       6.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查阅发行人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文件;

       7. 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实施的其
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中一有限的股本及演变

       1. 中一有限成立(2007 年 9 月)

       2007 年 9 月 11 日,汪汉平和普小华共同签署《湖北中一铜业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湖北中一铜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中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汪汉平出资 800 万
元,普小华出资 2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7 年 9 月 11 日,湖北恒安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恒会验字
[2007]04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9 月 11 日,中一有限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首次出资 600 万元,其中汪汉平缴纳 400 万元,普小华缴纳 200 万元,
均为货币出资。

       2007年9月13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一有限设立,并向中一有限
核发了注册号为42092301000028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一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汉平                800                   400             80%

 2            普小华                200                   200             20%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                 600            100%


       2. 变更公司名称(2007 年 12 月)

       2007 年 11 月 25 日,中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湖北中
一铜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

       2007 年 11 月 28 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名称变更事宜。

       2007 年 12 月 4 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一有限换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增加实收资本至 1,000 万元(2009 年 6 月)

       2009 年 6 月 23 日,湖北恒安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恒会验字
[2009]04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6 月 22 日,中一有限已收到汪汉平
缴纳的第二期出资 4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6 月 24 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一有限换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一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汉平               800                  800             80%

 2             普小华               200                  200             20%

             合计                   1,000               1,000           100%


       4. 增加注册资本至 4,000 万元(2011 年 5 月)

       2011 年 4 月 20 日,中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全部由股东汪汉平认缴,其
中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同日,汪汉平与普小华签署《协议》确认:本次新增的 3,000 万元注册资本
中的 2,800 万元系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该等资本公积金系由 2010 年 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 月 28 日期间汪汉平追加投资款形成;普小华认可并知晓该等公积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金的形成原因,同意本次 2,800 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注册资本均由汪汉平
享有,并放弃同比例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2011 年 4 月 19 日,湖北恒安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恒会审字
[2011]051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一有限资本公积账户
余额为 2,945.80 万元,其性质为汪汉平累积追加的投资款。

       2011 年 4 月 20 日,湖北恒安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恒会验字
[2011]05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4 月 20 日,中一有限已收到汪汉平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
2,800 万元;变更后中一有限的累计实收资本为 4,0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13 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宜,并向中一
有限换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一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汉平              3,800               3,800            95%

 2             普小华               200                 200              5%

            合计                   4,000               4,000           100%


       5. 第一次股权转让(2013 年 8 月)

       2013 年 7 月 30 日,中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普小华将其持有的
公司 5%的股权(对应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汪汉平。

       同日,普小华与汪汉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转让价格为 200 万元。

       2013 年 8 月 7 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一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1               汪汉平                 4,000                  4,000           100%

              合计                      4,000                  4,000           100%


         6. 第二次股权转让(2016 年 4 月)

         2016 年 4 月 14 日,汪汉平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中一有限的 10%
的股权(对应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汪晓霞。

         2016 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与汪晓霞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4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20 日,中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汪汉平将其持有的
公司 10%的股权(对应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中一投资。

         2016 年 4 月 20 日,汪汉平与中一投资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4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20 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一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汉平                 3,200                   3,200              80%

 2              汪晓霞                  400                    400                10%

 3             中一投资                 400                    400                10%

              合计                     4,000                   4,000           100%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由中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汪汉平                     3,200                    80%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2             汪晓霞                  400                     10%

   3            中一投资                 400                     10%

             合计                        4,000                   100%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变动
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2016 年 12 月)

       2016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

       2016年11月30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8939号),同意发
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70206,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截至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汪汉平                    3,200             80%

   2                   汪晓霞                    400               10%

   3                  中一投资                   400               10%

                    合计                         4,000             100%


       2. 定向发行股票暨增加股本至 4,557 万股(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发行
股票不超过 600 万股(含 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1 元/股到 23 元/股之间,预计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3,800 万元(含 13,8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汪汉平、汪晓霞、中一投资与新增投资者湖北
新能源、宁波鸿能、长江创投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湖北新能源、宁波鸿能、
长江创投分别认购中一科技新增股份 208 万股、231 万股、138 万股,以溢价增
资的方式确定本次增资每股价格为 21.60 元。

      2017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协议>及<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湖北新能源、宁波
鸿能、长江创投签署《定向发行协议》,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
与湖北新能源、宁波鸿能、长江创投签署《定向发行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发布《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
公告》,披露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价格为人民币 21.60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
不超过 5,770,000 股(含 5,770,000 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24,632,000.00 元
(含 124,632,000.00 元)。新增投资者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价格(元)    认购方式

  1          湖北新能源            2,080,000         44,928,000        现金

  2           宁波鸿能             2,310,000         49,896,000        现金

  3           长江创投             1,380,000         29,808,000        现金

             合计                  5,770,000         124,632,000       ——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 年 8 月 15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
光华审验字(2017)第 32300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
中一科技已收到股东认缴的股款人民币 124,632,000 元,其中计入股本 5,770,000
元,超出股本的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中一科技的注册资本
为 45,77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45,770,000 元。

      2017 年 9 月 27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793 号),对发行人的上述股份发行
予以确认。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发布《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
行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确认本次股
票发行股份总数为 5,770,000 股,其中限售条件 0 股,无限售条件 5,770,000 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7 年 10 月 31 日,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宜,并向发
行人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汪汉平                       3,200                  69.91%

     2                 汪晓霞                        400                    8.74%

     3                中一投资                       400                    8.74%

     4                宁波鸿能                       231                    5.05%

     5               湖北新能源                      208                    4.54%

     6                长江创投                       138                    3.02%

                    合计                            4,577                   100%


         3. 挂牌期间的股份转让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之后,其股份在股转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
行转让。经核查,自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至其股票在股转系统摘牌之
日,发行人共发生2次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股份数     转让价格     转让金额      转让协议签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万股)     (元/股)    (万元)        署日期

 1         汪汉平    宁波众坤          232           22.50       5,220        2017.09.01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2         汪汉平     长江合志       120          25.00        3,000      2017.10.31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汪汉平                    2,848                62.22%

     2                  汪晓霞                    400                   8.74%

     3                 中一投资                   400                   8.74%

     4                 宁波众坤                   232                   5.07%

     5                 宁波鸿能                   231                   5.05%

     6                湖北新能源                  208                   4.54%

     7                 长江创投                   138                   3.02%

     8                 长江合志                   120                   2.62%

                    合计                          4,577                 100%


         4.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2017 年 12 月)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
向股转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2017 年 12 月 14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7〕7110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了终止挂牌的相关事宜。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关
于终止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登记服务的确认书》,确认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终止为发行人提供股份登记服务。

         5. 增加股本至 5,051.0175 万股(2019 年 5 月)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向湖北通瀛、高诚澴锋、黄晓艳等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增发不超过 4,740,175 股
股份,总募集资金不超过 14,500 万元;其中,湖北通瀛向公司增资 3,000 万元,
认购公司 980,713 股股份;高诚澴锋向公司增资 9,999,119 元,认购公司 326,900
股股份;湖北新锦瑞向公司增资 5,998,248 元,认购公司 196,100 股股份;黄晓
艳向公司增资 4,500 万元,认购公司 1,471,179 股股份;湖北锋顺向公司增资 5,400
万元,认购公司 1,765,283 股股份;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051.0175 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 5,051.0175 万股。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期间,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分别与
上述新增投资机构或投资人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喜会计师”)出具中喜验字(2018)第 015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止,公司已收到湖北通瀛缴纳的股款 30,000,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
其中 980,713 元计入股本,29,019,287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3 月 6 日,中喜会计师出具中喜验字(2019)第 0077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9 年 3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股款合计 60,997,367 元,均
为货币出资;上述股款中,湖北新锦瑞缴纳 5,998,248 元,其中 196,100 元计入
股本,5,802,148 元计入资本公积;高诚澴锋缴纳 9,999,119 元,其中 326,900 元
计入股本,9,672,219 元计入资本公积;黄晓艳缴纳 45,000,000 元,其中 1,471,179
元计入股本,43,528,821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5 月 13 日,中喜会计师出具中喜验字(2019)第 0094 号《验资报
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湖北锋顺缴纳的股款 54,000,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1,765,283 元计入股本,52,234,717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5 月 10 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宜,并向发行
人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1                 汪汉平                    2,848         56.38%

   2                 汪晓霞                     400           7.92%

   3                中一投资                    400           7.92%

   4                宁波众坤                    232           4.59%

   5                宁波鸿能                    231           4.57%

   6               湖北新能源                   208           4.12%

   7                湖北锋顺                 176.5283         3.50%

   8                 黄晓艳                  147.1179         2.91%

   9                长江创投                    138           2.73%

  10                长江合志                    120           2.38%

  11                湖北通瀛                  98.0713         1.94%

  12                高诚澴锋                   32.69          0.65%

  13               湖北新锦瑞                  19.61          0.39%

                 合计                        5,051.0175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任何
形式的受托代他人持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
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如上述,发行人的股东中,高诚澴锋和湖北新能源属于国有股东,且均系私
募投资基金,其中,高诚澴锋属于36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国有全资企业,湖北新能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源属于36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依据高诚澴锋公司章程及孝感市财政局出具的确认文件,高诚澴锋系孝感市
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政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孝感市产业投资引导基
金,联合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
金;高诚澴锋的经营运作,适用《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鄂政办发〔2015〕47号)和《孝感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孝感
政办发〔2017〕23号)的相关规定。

    依据《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引导基金以母
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
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依据《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
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依据《孝感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子基金应当按照市
场化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经核查,高诚澴锋的基金管理人已依据其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的要
求就投资中一科技事项作出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依据湖北新能源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北新能源系依据《新兴产
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成立的新
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参股基金企业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
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
责重大事项决策等。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2条之规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
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经核查,湖北新能源的基金管理人已依据其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的
要求就投资中一科技事项作出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6. 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办理
情况”部分所述,高诚澴锋已取得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其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批复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湖北新能源的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东标识事项,尚待有权部门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湖北新能源国有股
权管理/国有股东标识事项尚待有权部门予以批复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涉
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六)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2017年及以后历次增资或股份转让时,新增的投
资者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汉平签署了增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在该等补充协议中,均存在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对赌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该等条款均已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 对赌协议的签署情况

    (1)2017年向湖北新能源、宁波鸿能、长江创投定向发行股票

    2017年7月18日,汪汉平与湖北新能源、宁波鸿能、长江创投签订《湖北中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中存在业绩承诺、业绩补偿、
股份回购、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等对赌条款。

    (2)2017年汪汉平向宁波众坤、长江合志转让股份

    2017年9月1日及2018年12月18日,汪汉平分别与宁波众坤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等协议中存在业绩承
诺、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优先受让权等对赌条款。2017年10月31日,汪汉平与
长江合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中存在业绩承诺、业绩补
偿、股份回购、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等对赌条款。

    (3)2019年增资暨引入新股东湖北通瀛、湖北新锦瑞、湖北锋顺、高诚澴
锋、黄晓艳

    2018 及 2019 年,发行人在引入新股东湖北通瀛、湖北新锦瑞、湖北锋顺、
高诚澴锋、黄晓艳时,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分别与上述投资方签署了《增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中均存在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

    2. 对赌协议的解除

    2020年9-10月,汪汉平分别与上述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双方同意,无论各方/双方在《补充协议》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文件
中是否另有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业绩
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终止效力,相关约定不再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任
何一方不得再依据对赌条款的约定对其他方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2)各方/双方确认,各方/双方之间不存在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任何形式
的其他约定,也不存在其他涉及权益调整、股份回购、投资者优先权等内容的任
何约定;如存在该等约定,则相关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3)各方/双方确认,就《补充协议》对赌条款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
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4)本协议经各方/双方签署后,自中一科技就首发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通
过其内部审核程序之日起生效。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已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
其内部审核程序,上述终止协议均已生效,对赌安排均已解除。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引进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时,实际控制人与该等
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股东特殊权利等对
赌条款,但发行人均不作为该等协议的当事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该等对赌安排均已解除,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不存在
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原对赌协议当
事人之间就此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于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合规情况

    如上述,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2017年12
月18日,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股转系统
挂牌期间的合规运作情况如下:

    1. 信息披露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的
公告,查询了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的公开信息,确认发
行人挂牌期间已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发行人在
挂牌期间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2. 三会运作决策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自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发行人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18日自股转系统摘牌期间的三会运作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四、(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部分相
关内容。如该部分所述,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情况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3. 股权交易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部分
所述,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完成1次定向发行股票以及2次股份转让,该等股权交易
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4. 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部分
所述,发行人终止挂牌事项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已取得
了股转系统的同意函,终止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合法合规运作,摘牌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与发行人于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差异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情况

       根据发行人在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当时发行人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将公司行业分类为“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公司行业分类为“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具体细分为“C3261 铜压延加工”。

    根据行业分类的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行业目录及
分类原则,认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认定公司主
营业务属于“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398 电子元件及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之“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此外,结合法律法规、市场以及发行人自身的发展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的申
请文件对于关联方认定、行业政策法规、同行业主要企业、风险因素等进行了补
充更新,该等差异均不属于重大差异或实质性差异。

       综上,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在股转系统挂牌期
间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或实质性差异。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除湖北新能源国有股权
管理/国有股东标识事项尚待有权部门批复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国有
资产管理事项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合法、
有效,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新引进的投资机构或投资人签署了对赌协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议性质的条款,发行人不作为该等条款当事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该等条款均已解除,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不存在严重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5.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合法合规运作,摘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在股转
系统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的重大业务经营合同,以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业务经营合同;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中一有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5. 核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 查阅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

     7. 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8. 就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业务经营合规性、业务流程及其开展等情况,对
发行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9.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

     10. 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核查内容】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安永出具的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
类或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铜
箔、锂电池及相关新材料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
涉及行政审批的凭相关批准文件或有效许可证经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经营合同等,发行人的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和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电子专用铜箔的开发、生产、销售;水力
                                                                      电解铜箔的
                               发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1      中科铜箔    100%                                             生产、研发和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销售
                                 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云南中一
         科技有限              铜箔、锂电池及相关新材料和设备的研
         公司(以              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尚未实际开
  2                  100%
           下简称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展生产经营
         “云南中                              活动)
           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
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已取得以下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生产经营资质或备案: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备案名称          编号                内容           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                                          2018.11.15-
 1       发行人                     GR201842000299             —
                       证书》                                              2021.11.14

                   《高新技术企业                                          2019.11.15-
 2      中科铜箔                    GR201942000535             —
                       证书》                                              2022.11.14

                                                        大气主要污染物
                                                        种类:硫酸雾,挥
                                                        发性有机物,铬酸
                                                        雾,二氧化硫,氮
                                    914209236654826     氧化物,颗粒物;   2017.12.24-
 3       发行人    《排污许可证》
                                        49P001P         废水主要污染物     2020.12.23
                                                        种类:化学需氧
                                                        量,总铜,氨氮
                                                        (NH3-N),悬浮
                                                          物,总铬等

                                                        大气主要污染物
                                                        种类:硫酸雾,烟
                                                        尘,二氧化硫,氮
                                    914209827606643     氧化物;废水主要 2017.12.23-
 4      中科铜箔   《排污许可证》
                                       1XG001P          污染物种类:总     2020.12.22
                                                        铜,六价铬,总锌,
                                                        化学需氧量,氨氮
                                                          (NH3-N)等

                                                        取水地点:解放山
                                                         水库内;取水方
                   《中华人民共和   取水(鄂安陆)字    式:自流;取水量: 2017.10.10-
 5      中科铜箔
                   国取水许可证》     [2017]第 036 号   60,000 万 m;取    2022.10.10
                                                        水用途:发电;水
                                                         源类型:地表水

                   《食品经营许可   JY3420923000154                        2018.05.02-
 6       发行人                                         类别:单位食堂
                         证》              5                               2023.05.01

                   《餐饮服务许可   JY3420982000179                        2018.07.23-
 7      中科铜箔                                        类别:单位食堂
                         证》              6                               2023.07.22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上述
主营业务已取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取得的经营资质和行政许可。

       (二)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外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报告期
内的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均为“各类高性能电解铜
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重

   2020 年 1-6 月      44,826.13               44,917.99      99.80%

     2019 年度         82,874.83               83,075.12      99.76%

     2018 年度         60,044.65               60,245.28      99.67%


     2017 年度         49,755.89               49,840.47      99.83%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
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
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1. 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
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占营业收入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主要销售内容
                                                        比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6,254.86        13.93%        锂电铜箔
              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时代新能源科
                                     5,643.42        12.56%        锂电铜箔
        1       技有限公司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
                                     1,284.03         2.86%        锂电铜箔
                技有限公司
                   小计             13,182.31        29.35%           —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分       1,868.88         4.16%        锂电铜箔
2020
                    公司
 年
        2
 1-6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320.09          0.71%        锂电铜箔
 月             技有限公司
                   小计              2,188.97         4.87%           —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
        3                            1,992.96         4.44%        标准铜箔
                技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瑞兴科技
        4                            1,886.63         4.20%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明光瑞智电子科技
        5                            1,807.72         4.02%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合计                21,058.60        46.88%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3,938.06         4.74%        锂电铜箔
              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
                                     1,961.14         2.36%        锂电铜箔
                技有限公司
                   小计              5,899.20         7.10%           —
              上海国纪电子材料
                                     2,181.85         2.63%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杭
                                     1,089.60         1.31%        标准铜箔
                州)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2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
                                     1,072.90         1.29%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珠
                                      403.83          0.49%        标准铜箔
                海)有限公司
                   小计              4,748.17         5.72%           —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分       3,884.91         4.68%        锂电铜箔
        3           公司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800.33          0.96%        锂电铜箔
                技有限公司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占营业收入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主要销售内容
                                                        比例
                   小计              4,685.25         5.64%           —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
        4                            3,595.84         4.33%      标准/锂电铜箔
                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
        5                            3,543.43         4.27%        锂电铜箔
                源有限公司
                合计                22,471.90        27.05%           —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
                                     3,897.26         6.47%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上海国纪电子材料
                                     1,542.00         2.56%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1     金安国纪科技(杭
                                     1,276.40         2.12%        标准铜箔
                州)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珠
                                      536.58          0.89%        标准铜箔
                海)有限公司
                   小计              7,252.24        12.04%           —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
        2                            4,225.81         7.01%        标准铜箔
2018            技有限公司
年度          上海硕赢电子科技
        3                            3,339.52         5.54%      标准/锂电铜箔
                  有限公司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分       1,512.53         2.51%        锂电铜箔
                    公司
        4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1,012.64         1.68%        锂电铜箔
                技有限公司
                   小计              2,525.17         4.19%           —
              深圳市金诚盛电子
        5                            2,518.33         4.18%        标准铜箔
                材料有限公司
                合计                19,861.07        32.97%           —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
                                     3,392.02         6.81%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上海国纪电子材料
                                     3,203.14         6.43%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2017    1     金安国纪科技(珠
                                     1,646.30         3.30%        标准铜箔
年度            海)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杭
                                     1,116.51         2.24%        标准铜箔
                州)有限公司
                   小计              9,357.97        18.78%           —
        2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       4,820.38         9.67%        锂电铜箔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占营业收入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主要销售内容
                                                               比例
                         公司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
                                          1,579.75            3.17%            锂电铜箔
                       有限公司
                        小计              6,400.12           12.84%              —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
             3                            4,253.13            8.53%            标准铜箔
                     技有限公司
                   铜陵科宇电子材料
                                          1,814.17            3.64%            标准铜箔
                     有限责任公司
             4     铜陵新展进电子材
                                           213.82             0.43%            标准铜箔
                     料有限公司
                        小计              2,027.99            4.07%              —
                   上海硕赢电子科技
             5                            1,994.86            4.00%            标准铜箔
                       有限公司
                     合计                 24,034.08          48.22%              —

          注:上表同一名次下的多家企业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依法注册,除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外,发行人上述其他主要客户均正常经营。

        2. 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
 述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

        1. 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
 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万 占采购总额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元)       比例

2020 年      1       湖北恒昌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12,288.89      32.38%          铜材
 1-6 月      2        瑞金市振兴铜业有限公司           5,838.70       15.39%          铜材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采购金额(万 占采购总额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元)       比例
             3         余干县银泰铜业有限公司         4,465.62    11.77%       铜材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供电公司     1,721.53     4.54%       电力
             4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供电公司     2,312.48     6.09%       电力
                               小计                   4,034.01    10.63%         —
             5         黄石晟祥铜业有限公司           4,026.65    10.61%       铜材
                            合计                      30,653.89   80.78%         —
             1         余干县银泰铜业有限公司         25,395.77   34.44%       铜材
             2         瑞金市振兴铜业有限公司         18,322.08   24.85%       铜材
             3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           9,314.61    12.63%       铜材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供电公司     3,665.60     4.97%       电力
2019 年度
             4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供电公司     4,120.28     5.59%       电力
                               小计                   7,785.88    10.56%         —
             5       湖北恒昌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5,763.30     7.82%       铜材
                            合计                      66,581.65   90.30%         —
             1         瑞金市振兴铜业有限公司         13,795.57   28.12%       铜材
             2         余干县银泰铜业有限公司         13,257.49   27.02%       铜材
                     恒吉集团诺康铜业有限公司         9,855.27    20.09%       铜材
                       恒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3,053.68     6.22%       铜材
             3
                       恒吉集团铜材有限公司            146.90      0.30%       铜材
2018 年度                      小计                   13,055.84   26.61%         —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供电公司     3,002.85     6.12%       电力
             4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供电公司     1,686.77     3.44%       电力
                               小计                   4,689.62     9.56%         —
             5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            845.94      1.72%       铜材
                            合计                      45,644.46   93.03%         —
                       恒吉集团金属有限公司           2,231.77     5.99%       铜材
                     恒吉集团诺康铜业有限公司         4,155.65    11.15%       铜材
             1         恒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6,964.88    18.69%       铜材
                       恒吉集团铜材有限公司           3,251.30     8.72%       铜材
2017 年度
                               小计                   16,603.60   44.54%         —
             2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         8,672.20    23.27%       铜材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供电公司     1,803.04     4.84%       电力
             3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供电公司     1,563.07     4.19%       电力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采购金额(万 占采购总额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元)       比例
                             小计                   3,366.11     9.03%         —
           4        瑞金市振兴铜业有限公司          3,027.14     8.12%       铜材
           5          江西金色铜业有限公司          2,115.81     5.68%       铜材
                          合计                      33,784.85   90.64%         —

        注:上表同一名次下的多家企业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江西金色铜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起不再实际经营外,发行人上述主要供
应商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2. 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除云梦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
的弟弟汪汉池控制的企业、汪汉池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
上述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述其他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3.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
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及备案,上述行政许可及备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
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主要客户依法
注册,除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外,发行人其他前五大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
告期各期前五大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前五大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江西金色铜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云梦
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 2017 年下半年起不再实际经营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其他
前五大主要供应商依法注册、正常经营。除云梦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汪汉平的弟弟汪汉池控制的企业、汪汉池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外,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其他前五大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前五大
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
作:

       1.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2. 核查发行人部分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查询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3. 核查发行人部分关联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 查阅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财务凭证;

       6. 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7.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 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9. 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汪汉平,
其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汪汉平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六、(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相关内容。如上述,汪晓霞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汪汉平的女儿,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汪汉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发
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磷酸铁锂、其他锂电池材料
                                  汪汉平的弟弟汪汉池控
 1       湖北中一新能源有限公司                          (不含铜箔)的研发、生产
                                        制的企业
                                                         销售。

                                                         铜废料和碎屑的回收加工销
                                  汪汉平的弟弟汪汉池控
 2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限公司                          售;铜材销售。(注:2017
                                        制的企业
                                                         年下半年起已无实际经营)

 3       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   汪汉平的姐夫张德润持   漆包线、电线电缆、铜杆及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司                    股 50%的企业        其他相关设备制造、销售;
                                                              废旧铜串换、绝缘材料、机
                                                              电产品、五金电器、化工原
                                                              料(除化学危险品)、编织袋
                                                              及其他包装材料销售。

        应城市德润金属回收有限         汪汉平的姐姐汪翠平和
 4                                                            废旧金属回收、销售。
                  公司                 姐夫张德润控制的企业

                                       汪汉平的姐夫张德润持
        应城市正诚建材商贸有限
 5                                     股 50%,并担任执行董   生产销售环保砖;炉渣销售。
                  公司
                                         事、总经理的企业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汪晓霞、中一投资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其分别持有发行人 7.92%的股份。汪晓霞、中一投资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相关内容。

     经核查,汪晓霞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控制或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中一投资不存在投资除发行
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4. 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即中科铜箔和
云南中一,具体情况如下:

     (1)中科铜箔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铜箔持有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8276066431X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        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科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汪汉平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电子专用铜箔的开发、生产、销售;水力发电;货物进出口、技术
       经营范围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铜箔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一科技            10,000.00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2)云南中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云南中一持有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云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2MA6P6U099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             蔡利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长期

                           铜箔、锂电池及相关新材料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云南中一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一科技            10,0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00%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5.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该
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汪汉平    董事长、总经理              —                         —

 张干成    董事、副总经理              —                         —

 涂毕根    董事、副总经理              —                         —

 尹心恒    董事、财务总监              —                         —
                             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     刘德明担任投资决策委员
                                       司                     会委员的企业
                             湖北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     刘德明担任董事、经理的企
 刘德明         董事                   公司                       业
                             深圳市龙岗区同源合智管
                                                        刘德明持有 49%份额,可施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伙)
                             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九州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武汉真爱妇产医院有限公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武汉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湖北通瀛投资基金管理有     殷涛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的
                                     限公司                       企业
 殷涛           董事
                             未名企鹅(北京)科技有限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江苏李中水上森林旅游投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资有限公司
                             苏州创扬医药科技股份有
                                                          殷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
                                                        殷涛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公司
                             湖北高通投资基金管理有
                                                        殷涛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限公司
 冷大光       独立董事                 —                         —
                             铜陵市栖凤湖物流发展有
 雷英         独立董事                                  雷英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张志宏       独立董事                    —                            —

 罗梦平       监事会主席                  —                            —
                               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   陈燕武担任董事、总经理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
 陈燕武         监事                                        陈燕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
                                                            陈燕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王坤华     职工代表监事                  —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金华峰                                   —                            —
                  书

 宋少军       副总经理                    —                            —

 文孟平       总工程师                    —                            —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关联
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
                                        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1       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
                                        金融业务)。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
                                        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2      湖北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
                                        金融业务)。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源合智投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3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
                                        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
                                        造;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经营本企业
    4       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
                                        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五金零
                                    售;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
                                    的经营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
                                    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第
                                    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
                                    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
                                    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
                                    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
                                    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
                                    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服务
                                    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
                                    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医疗产业投资;投资管理;医疗技术研发;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
                                    查);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为居家老
 5     九州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提供看护服务、家政服务、陪护服务(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
                                    诊疗科目:(共 9 个一级诊疗科目)预防保
                                    健科、内科(限妇科疾病的辅助治疗)、外
                                    科(限妇科疾病的辅助治疗)、妇产科(妇
 6     武汉真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医疗
                                    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
                                    超声诊断专业、 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普通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货运信息
                                    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
       武汉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   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汽车装饰用品
 7
                 公司               的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物业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通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管理、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8
                   司               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
                                    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
                                    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文化咨询;
       未名企鹅(北京)科技有限公
 9                                  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设计;
                   司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
                                    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
                                    服务。
                                    旅游景点投资经营,旅游用品销售,允许上
                                    市的农副产品销售,疗养、康复服务(非诊
       江苏李中水上森林旅游投资有   疗),观光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按食品
 10
                 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停车场服务,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
                                    配方乳粉、水产品、日用百货销售。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医疗输液用塑料组
       苏州创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合盖、软袋接口件、塑料制品(塑料瓶盖);
 11
                   司               经销包装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货
                                    物(铁路、航空)运输代理、普通货运;货
                                    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可为其他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
                                    试剂)冷藏、冷冻储存配送服务;仓储租赁;
                                    仓储服务、物流加工(包装、分拣)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物流供应链管理咨询、
                                    物流项目设计与实施、企业物流整体承包服
 12    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务;车辆广告和户外广告服务、仓储设施建
                                    设与经营、物流技术开发与服务、信息咨询
                                    与服务;存量房的居间代理;物业服务;货
                                    运信息咨询服务;配载、运输信息咨询;汽
                                    车装饰用品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商品信息咨
                                    询;市场信息咨询;批零兼营化妆品、日用
                                    百货;会议会展服务;餐饮服务;自营或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
       湖北高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13
                   司               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募集和发行基金)
                                    一般经营项目:普通货物配载,物流项目及
                                    配套设施开发和经营,宾馆、餐饮、娱乐、
       铜陵市栖凤湖物流发展有限公   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的开发,土石方工程施
 14
                   司               工,无土栽培及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及推广,
                                    农副产品(除许可项目)销售,农业项目开
                                    发,生态农业配套设施经营,苗木种植。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
                                    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基   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
 15
             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
                                    融业务)。
                                    农作物新品种研究开发;种子仓储服务;玉
                                    米种子生产、加工;水稻、玉米、油菜、马
                                    铃薯种子批发、零售;粮食收购;转基因棉
                                    花种子生产;转基因棉花种子加工、包装、
 16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发、零售;花生种子的育种、生产、加工、
                                    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魔芋
                                    种子种苗科研、繁育、生产、加工、销售。
                                    雕塑工艺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花
                                    画工艺品制造;漆器工艺品制造;金属工艺
 17    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品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建筑材
                                    料设计、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房屋
                                       建筑工程施工;照明灯具制造;金属建筑装
                                       饰材料制造;建筑劳务分包;古建筑工程服
                                       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
                                       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质量检测;销售普通
                                       砂浆;销售湿拌砂浆;钢材批发;混凝土销
                                       售;混凝土预制件销售;钢结构销售;混凝
                                       土添加剂销售(成品油、监控化学品、危险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
                                       防水涂料销售(成品油、监控化学品、危险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工艺品批发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术品批发(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相关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董事、监事、
  姓名                           所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高安市洪鑫粮油有限公司      涂仁刚控制的企业

 涂仁刚      涂毕根的弟弟                                   涂仁刚担任该合作社
                                 高安市洪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可施加重大
                                                                    影响

                                 高安市洪鑫农副产品加工厂    涂隆坤控制的企业
 涂隆坤      涂毕根的弟弟
                                   高安市大城晨丰养殖场      涂隆坤控制的企业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   万光琼担任副总经理
                                           司                     的企业
 万光琼      金华峰的配偶
                                                            万光琼担任董事的企
                                   湖北云燕投资有限公司
                                                                    业

                                 武汉嘉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甘伦控制的企业
                                 洪湖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
  甘伦       宋少军的女婿                                     甘伦控制的企业
                                           公司
                                 洪湖市嘉润工贸有限公司       甘伦控制的企业

 甘家运    宋少军的女婿甘伦的    洪湖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甘家运控制的企业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与发行人董事、监事、
  姓名                                 所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父亲                                          甘家运担任副董事长
                                        湖北港埔建材有限公司
                                                                        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关联
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粮食、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油脂加
   1          高安市洪鑫粮油有限公司
                                            工及销售。
                                            农作物、油茶、花卉、苗木种植,水产、畜
   2         高安市洪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禽养殖,生态农业,农副产品收购、仓储、
                                            加工、销售,种植、养殖技术推广。
   3         高安市洪鑫农副产品加工厂       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4           高安市大城晨丰养殖场         肉牛养殖。
                                            奇瑞品牌汽车销售;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
                                            含危险品和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品)、金属
                                            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机械配件、
   5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司      家具、土特产品、日用百货、纺织品、摩托
                                            车及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汽
                                            车美容、装饰、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
                                            房屋租赁;车辆手续代办服务;润滑油销售。
                                            对房地产项目及市场经营进行投资和开发;
   6           湖北云燕投资有限公司         农副土特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和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品)、普通机械产品。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服务;
                                            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对科技项目投资;广
                                            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
                                            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网站建设;企业管理
   7          武汉嘉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咨询;网络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批发、零
                                            售;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
                                            查);装饰材料、五金、水暖器材的网上销
                                            售、批发、零售。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五金、水暖器材销
   8       洪湖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售;住宿服务。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水暖器材、砂
   9          洪湖市嘉润工贸有限公司
                                            石销售;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对中小企业、种养殖户及农业、农产品加工
                                            项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法律、行政法规
  10         洪湖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允许的项目及实业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建材销售;普通货物装卸、自有场地租赁服
  11           湖北港埔建材有限公司
                                            务。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7.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及报告期内注销、转让或终止任职的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及报告期内注销、转让或终止任职的主要关联
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后于 2019 年 7
   1                   王普龙
                                                            月 4 日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后于 2019 年 7
   2                   吴树章
                                                            月 4 日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后于
   3                    石晨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不再任职总经理,2017
                                                     年 6 月 12 日起不再任职董事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高级管理
   4                    杨勇
                                               人员),后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辞职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后于 2018
   5                   蔡利涛
                                                年 5 月 30 日起转任发行人财务副总监

                                             石晨于报告期前十二月内控制的企业,后于
   6           安陆市中昕金属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注销

                                              石晨自发行人离职后 12 个月内担任董事、
   7            江西铜博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后辞任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晓牛投资合伙     刘德明持有 34.80%份额,报告期内曾担任执
   8
                  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后于 2020 年 1 月 2 日辞任
                                             报告期内刘德明持有该企业 60%份额,并担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源合智投资
   9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后于 2020 年 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 20 日注销
                                             金华峰在发行人处任职前,曾担任该企业董
  10            尚格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后辞任
                                             吴建友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报告期内吴建
  11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友系雷英的配偶,后离异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关联
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铜废料和碎铜回收、加工、销售;钢材、铜箔
   1          安陆市中昕金属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及销售。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电子铜箔、锂电池相关材料(危险化学品除
   2           江西铜博科技有限公司       外)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含
                                          光亮铜线回收使用);汽车销售。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晓牛投资合伙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3
                 企业(有限合伙)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
                                          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
                                          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业务;
           深圳市龙岗区同源合智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投资顾问;工程项目投资;企业项目
                                          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营电子商务;国内
                                          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交流会;会
                                          展策划、服务;展览工程的设计、施工;企
                                          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商务
   5           尚格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软件开发、批零兼营及相关技术服务、咨询
                                          服务和数据服务。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6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咨询。

       8.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该等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因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而在该等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

       (3)在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曾经是发行人关联方的主体;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具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发行人对其利益有倾斜的主体。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不含内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云梦鑫盛源铜
                     采购铜材         —               —           —          8,672.20
  业有限公司

湖北亿立铜业
                     采购铜材         —               —           —            1.52
有限责任公司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云梦鑫盛源铜
                     销售废铜         —                —           —           4.62
  业有限公司


       2. 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确认的租赁收入金额
                      租赁资产
       承租方
                        种类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
                        房屋          —               —            —           14.20
    限公司


       3.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
关联方担保及该等担保对应主债务截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主债务起始 主债务到期     主债务是否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万元)          日         日         履行完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2,000.00      2020.06.12   2020.12.12       否
                      门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       汪汉平                       1,000.00      2020.05.20   2021.05.20       否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金额     主债务起始 主债务到期     主债务是否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万元)         日         日         履行完毕
                      门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2,000.00     2020.04.28   2021.04.28       否
                      门支行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
 4      汪汉平                       1,690.37     2020.03.27   2023.03.25       否
                      有限公司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汪汉平、
 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0.00      2020.03.30   2021.03.30       是
         詹桂凤
                      营业部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6      汪汉平                        677.54      2020.03.05   2021.02.28       否
                      有限公司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7                                   1,000.00     2020.01.03   2020.12.21       否
         詹桂凤   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8      汪晓霞                       1,000.00     2020.01.03   2020.07.03       是
                  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
 9      汪汉平                       1,534.65     2019.12.30   2022.12.25       否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0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9.12.26   2020.06.09       是
                      门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1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9.12.26   2020.06.09       是
                      门支行
       汪汉平、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12    詹桂凤、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     2019.09.30   2020.06.22       是
         汪晓霞       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3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9.09.11   2020.09.11       是
                      门支行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4                                  1,000.00     2019.08.23   2020.08.16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5                                  1,000.00     2019.08.20   2020.08.16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6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9.06.17   2020.05.19       是
                      门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7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2,000.00     2019.06.06   2020.04.27       是
                      门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8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8.11.26   2019.06.03       是
                      门支行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19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2018.11.12   2019.05.07       是
                      营业部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20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2018.11.01   2019.04.26       是
                      营业部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金额     主债务起始 主债务到期     主债务是否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万元)         日         日         履行完毕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21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2018.10.17   2019.04.17       是
                      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2      汪汉平   公司武汉分行循礼   1,000.00     2018.10.16   2019.06.03       是
                      门支行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23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2018.09.30   2019.09.20       是
                      营业部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24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     2018.08.16   2019.08.02       是
                      营业部
        汪汉平、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
 25     汪晓霞、                     1,980.00     2018.05.16   2019.03.07       是
                 公司孝感长征支行
        中一投资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26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0.00     2018.01.25   2018.10.16       是
                     营业部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7                                  2,000.00     2017.06.21   2018.06.06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8                                  2,000.00     2017.05.04   2017.05.03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汪汉平、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
 29     汪晓霞、                     1,980.00     2017.04.26   2018.04.26       是
                 公司孝感长征支行
        中一投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0       汪汉平                      900.00      2017.04.06   2017.12.28       是
                 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1     中一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孝感     450.00      2016.12.09   2017.10.11       是
                     市分行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32                                  1,500.00     2016.07.12   2017.07.07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汪汉平、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
 33     汪晓霞、                     1,980.00     2016.04.11   2017.04.11       是
                 公司孝感长征支行
        中一投资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
 34       汪汉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16.02.03   2017.05.03       是
                     城关支行
        汪汉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35                                  3,100.00     2015.12.23   2018.09.30       是
          詹桂凤 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1)资金拆入

       2020 年 1-6 月及 2019 年度,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入的情况,2018 年
及 2017 年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拆入情况如下: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计提利息

2018 年          汪汉平               48.08            48.08            0           1.95

                 汪汉平              1,141.08       1,093.00          48.08         22.76
2017 年
          湖北中一新能源有限公
                                      6.68             6.68             0             -
                    司

    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4.35%计息。

    (2)资金拆出

    2020 年 1-6 月及 2019 年度、2018 年度,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出的情
况, 2017 年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计提利息

云梦鑫盛源铜
                    2,974.01         16,513.49         19,487.50            0       95.50
业有限公司

    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4.35%计息。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11.04              237.82               217.87         159.15


    6. 收购少数股权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与蔡利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蔡利涛将
其所持中科铜箔 1%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 125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中科铜箔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了上述转让事宜。

    蔡利涛时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7. 关联方代付费用

    经核查,2017 年度,发行人曾存在关联自然人代为支付销售人员奖励和深
圳仓库房租等少量费用的情形,具体金额如下: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自然人代付费用             -                   -            -           34.78

    经核查,发行人已将上述费用视作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调整计入
2017 年度的销售费用。2018 年以来,发行人不再存在个人代付费用的情形。

    8.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账面余额(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
  称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
                                      —                  —        —         155.92
  收款       限公司


    (2)应付关联方款项

                                                      账面余额(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
  称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
                                      —                  —        —        227.78
  款           限公司

         云梦鑫盛源铜业有
                                      —                  —        —         37.74
               限公司
其他应
  付款          汪汉平                —                  —        —        358.28
                蔡利涛                —                  —        —        125.00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发表如下意见: 发
行人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内发生的
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
存在最终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
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或虽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后予以确认。”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追溯确认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
确认:“该等关联交易总体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商业合理性和
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受益的
原则确定,不存在最终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及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或有利于发行人的原
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或由发行人
股东予以追溯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或非关联
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回
避制度。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拟于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
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中一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充分尊重中
一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中一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承诺,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如有,下同)今后原则上不与中一科技及其
控制的其他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中一科技”)发生关联交易。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中一科技确需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
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本人承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
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一科技《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
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以维护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中一科技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向中一科技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遵守,并将促使本人提名的董
事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一科技的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中一科技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一科技或中一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
中一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中一
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在相应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得转让本
人持有的中一科技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外。”

     2.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汪晓霞的承
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汪晓霞已
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中一科技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中一科技的独立法人
地位,保障中一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者经济组织(如有,下同)今后原则上不与中一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中一科技”)发生关联交易。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中一科技确需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
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本人承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
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一科技《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
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以维护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中一科技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向中一科技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遵守,并将促使本人提名的董
事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一科技的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中一科技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一科技或中一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
中一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中一
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在相应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得转让本
人持有的中一科技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外。”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一投资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一投资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中一科技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中一科技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中一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如有,下同)今后原则上不与中一科技及其控制的其
他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中一科技”)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中一科技确需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本企业承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
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一科技《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
交易的审议。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
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以维护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
组织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中一科技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向中一科技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遵守,并将促使本企业提
名的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一
科技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中一科技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一科技或中一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足额地
向中一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
中一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红利。在相应承诺履行前,本企业亦不
得转让本企业持有的中一科技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如得到切实履行,可有效减少
和规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
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六)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汪汉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汪汉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经营性活动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其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
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
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该等业务。

    除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将
来有,下同)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一
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
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控股、
收购任何从事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且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
“竞争企业”), 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竞争企业的控制权;(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
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如果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且对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中一科技
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中一科技或其下属企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中一科技或其下属企业。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不会向业务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
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等商业秘密。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中一科技及
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由此取得的收益将归中一科技所有,本人将及时、足
额地向中一科技上缴;给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
向中一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上缴、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中一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此外,本人将在接到中一科技通
知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
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汪晓霞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汪晓霞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
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
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该等业务。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将来有,下同)将不会:(1)单
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
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2)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任何从事与中一科技及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 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竞争企业的控制权;(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其他方
面的帮助。

    如果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且对
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中一科技
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中一科技或其下属企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中一科技或其下属企业。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不会向业务与中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
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等商业秘密。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中一科技及
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由此取得的收益将归中一科技所有,本人将及时、足
额地向中一科技上缴;给中一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
向中一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上缴、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中一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此外,本人将在接到中一科技通
知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
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合
法和有效的义务,如能得到切实履行,可有效避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已对报告
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披露,无重大遗
漏或重大隐瞒。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或
有利于发行人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有关公司治理制
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或由发行
人股东予以追溯确认,该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
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对承诺方构成合法、有效的义
务,如得到切实履行,可有效减少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已对承诺方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如能得到切实履
行,可有效避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对发行
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5.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避
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书及发行人取得该等不动产权涉
及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手续等文件;实地
走访发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核实;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登录了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查询;实地走访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了商标档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进
行了核实;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登录了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进行专利检索;实地走访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调取专利档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的状态进行了
核实;

     4.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登录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网站(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进
行查询;实地走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就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状态进行了核实;

     5.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证书,并通过阿里云域名信息查询系
统( https://whois.aliyun.com/)查询进行核实;

     6.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
况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使用权截     他项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面积(M2)
号   人                              性质                           止日期       权利

             城关老
                                                    23,904.01(共
             云应路
                        鄂(2017)                  有宗地面积)
             与南二
     发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           环转角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产权第             用地
             处(1 号
                        0000906 号                  5,862.40(独
             制液车
                                                    用土地面积)
               间)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使用权截     他项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面积(M2)
号   人                             性质                           止日期       权利

            城关老
                                                   23,904.01(共
            云应路
                       鄂(2017)                  有宗地面积)
            与南二
     发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2           环转角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产权第             用地
            处(2 号
                       0000907 号                  1,048.30(独
            制箔车
                                                   用土地面积)
              间)

              城关老                               23,904.01(共
              云应路   鄂(2017)                  有宗地面积)
     发行     与南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3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环转角     产权第             用地
                                                   659.37(独用
            处(综合   0000908 号
                                                   土地面积)
              楼)


            云梦县
                                                   23,904.01(共
            经城关
                                                   有宗地面积)
            老云应     鄂(2017)
     发行   公路与     云梦县不动           工业
4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南二环       产权第             用地
            转角处     0000959 号
                                                   1,229.15(独
            (3 号车
                                                   用土地面积)
              间)


            云梦县                                 23,904.01(共
            经济开     鄂(2018)                  有宗地面积)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5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146.91(独用
            以东(配   0003192 号
                                                    土地面积)
            电房)

            云梦县                                 23,904.01(共
            经济开                                 有宗地面积)
                       鄂(2018)
            发区梦
     发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6           泽大道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产权第             用地
            以东(2                                168.02(独用
                       0003193 号
            号附属                                  土地面积)
            厂房)

            云梦县                                 23,904.01(共
            经济开     鄂(2018)                  有宗地面积)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7                                   出让                           2059.10.08   抵押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223.06(独用
            以东(库   0003194 号
                                                    土地面积)
              房)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使用权截     他项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面积(M2)
号   人                             性质                           止日期       权利


                                                   64,637.67(共
            云梦县
                                                   有宗地面积)
            经济开     鄂(2018)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8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以东(办   0003134 号
                                                   2,081.28(独
            公楼)
                                                   用土地面积)




            云梦县                                 64,637.67(共
            经济开                                 有宗地面积)
                       鄂(2018)
            发区梦
     发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9           泽大道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产权第             用地
            以东(东
                       0003135 号
              1 号车                               2,663.15(独
               间)                                用土地面积)




            云梦县                                 64,637.67(共
            经济开                                 有宗地面积)
                       鄂(2018)
            发区梦
     发行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0          泽大道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产权第             用地
            以东(东
                       0003136 号
              2 号车                               2,663.15(独
               间)                                用土地面积)




                                                   64,637.67(共
            云梦县
                                                   有宗地面积)
            经济开 鄂(2018)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1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以东(机 0003137 号
                                                   2,663.15(独
            修车间)
                                                   用土地面积)



            云梦县     鄂(2018)
     发行   经济开     云梦县不动           工业   64,637.67(共
12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发区梦       产权第             用地   有宗地面积)
            泽大道     0003195 号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使用权截     他项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面积(M2)
号   人                              性质                           止日期       权利
            以东(5
            号厂房)
                                                    2,645.28(独
                                                    用土地面积)




                                                    64,637.67(共
             云梦县
                                                    有宗地面积)
             经济开     鄂(2018)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3                                   出让                           2063.01.15    无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以东(北    0003196 号
                                                    74.44(独用
            1 门房)
                                                    土地面积)




                                                    64,637.67(共
             云梦县
                                                    有宗地面积)
             经济开     鄂(2018)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4                                   出让                           2063.01.15    无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以东(北    0003197 号
                                                    42.94(独用
            2 门房)
                                                    土地面积)




                                                    64,637.67(共
            云梦县
                                                    有宗地面积)
            经济开 鄂(2018)
     发行   发区梦 云梦县不动                工业
15                                   出让                           2063.01.15   抵押
       人   泽大道    产权第                 用地
            以东(6 0003198 号
                                                    4,209.17(独
            号厂房)
                                                    用土地面积)




            安陆市
            经济开
                        鄂(2019)
            发区中                           工矿
     中科               安陆市不动
16          科路 6 号                出让    仓储    51,390.20      2053.12.30   抵押
     铜箔                 产权第
            中科公                           用地
                        0002595 号
            司 4#厂
               房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使用权截     他项
              坐落      产权证号             用途   面积(M2)
号   人                              性质                         止日期       权利

            安陆市
            经济开
            发区中
            科路 6 号
                      鄂(2019)
            中科公                           工矿
     中科             安陆市不动
17          司 1#厂                  出让    仓储    46,718.20    2053.12.30   抵押
     铜箔               产权第
            房、2#厂                         用地
                      0002596 号
            房、3#厂
            房、锅炉
            储物房、
            变电站



            安陆市
            经济开
                        鄂(2019)
            发区中                           工矿
     中科               安陆市不动
18          科路 6 号                出让    仓储    24,652.30    2053.12.30   抵押
     铜箔                 产权第
            中科公                           用地
                        0002597 号
            司宿舍
              楼



            安陆市
            经济开
            发区中 鄂(2019)
                                             工矿
     中科   科路 6 号 安陆市不动
19                                   出让    仓储    17,434.90    2053.12.30   抵押
     铜箔   中科公      产权第
                                             用地
            司车间、 0002598 号
            办公楼、
            门房一

            安陆市        安土国用
     中科                                    工矿
20          解放大      (2014)第   出让            2,692.80     2055.09.08    无
     铜箔                                    仓储
            道 188 号     3434 号


     经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情况如下:

     A. 2019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
同》,约定发行人以上述第 1-7 项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房产为发行人、中科铜箔在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所负的不超过
2,500 万元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B. 2019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发行人以上述第 8-12、15 项土地使用权及对应房产为其在 2019 年 6 月 5 日
至 2021 年 6 月 4 日期间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所负的不超过 5,000 万元债务提供
最高额抵押担保。

     C. 2019 年 6 月 20 日,中科铜箔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
合同》,约定中科铜箔以上述第 16-19 项土地使用权及对应房产为发行人、中科
铜箔在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6 日期间对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所负
的不超过 6,500 万元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自有房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自有房产情况具
体如下:

                                                                   房屋建
序                                               权利性                         他项权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筑面积
号                                                 质                             利
                                                                   (M2)
               鄂(2017)云   城关老云应路
               梦县不动产     与南二环转角
 1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5,837.88      抵押
                    权第      处(1 号制液
                 0000906 号     车间)
               鄂(2017)云   城关老云应路
               梦县不动产     与南二环转角
 2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070.88      抵押
                    权第      处(2 号制箔
                 0000907 号     车间)
               鄂(2017)云
                              城关老云应路
               梦县不动产                                 集体宿
 3    发行人                  与南二环转角        自建             3,001.39      抵押
                    权第                                    舍
                              处(综合楼)
                 0000908 号
               鄂(2017)云   云梦县经城关
               梦县不动产     老云应公路与
 4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458.13      抵押
                    权第      南二环转角处
                 0000959 号   (3 号车间)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5    发行人                  发区梦泽大道        自建     工业    125.51        抵押
                    权第
                              以东(配电房)
                 0003192 号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6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166.48        抵押
                    权第      以东(2 号附
                 0003193 号     属厂房)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7    发行人                  发区梦泽大道       自建    工业      180.33        抵押
                   权第
                             以东(库房)
                0003194 号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8    发行人                  发区梦泽大道       自建    工业      2,099.76      抵押
                   权第
                             以东(办公楼)
                0003134 号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9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663.15      抵押
                   权第      以东(东 1 号
                0003135 号     车间)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0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663.15      抵押
                   权第      以东(东 2 号
                0003136 号     车间)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1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663.15      抵押
                   权第      以东(机修车
                0003137 号       间)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2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2,625.70      抵押
                   权第      以东(5 号厂
                0003195 号       房)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3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49.11         无
                   权第      以东(北 1 门
                0003196 号       房)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4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41.23         无
                   权第      以东(北 2 门
                0003197 号       房)
              鄂(2018)云   云梦县经济开
              梦县不动产     发区梦泽大道
15   发行人                                     自建    工业      8,376.20      抵押
                   权第      以东(6 号厂
                0003198 号       房)
              鄂(2019)安   安陆市经济开
     中科铜   陆市不动产     发区中科路 6
16                                              自建    工业      8,952.86      抵押
       箔          权第      号中科公司 4#
                0002595 号       厂房
                             安陆市经济开
                             发区中科路 6
              鄂(2019)安
                             号中科公司 1#
     中科铜   陆市不动产                               工业,其
17                           厂房、2#厂房、     自建              7,651.22      抵押
       箔          权第                                  他
                             3#厂房、锅炉
                0002596 号
                             储物房、变电
                                   站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鄂(2019)安   安陆市经济开
      中科铜   陆市不动产     发区中科路 6
18                                              自建    住宅      1,818.28       抵押
        箔          权第      号中科公司宿
                 0002597 号       舍楼
                              安陆市经济开
               鄂(2019)安
                              发区中科路 6
      中科铜   陆市不动产                              工业,办
19                            号中科公司车      自建              12,368.08      抵押
        箔          权第                                 公
                              间、办公楼、
                 0002598 号
                                门房一
               安陆市房权
      中科铜   证府城区字     市解放大道
20                                              自建    车间       236.40         无
        箔     第 A046280     188 号 1 幢
                   号
               安陆市房权
      中科铜   证府城区字     市解放大道
21                                              自建    车间       105.68         无
        箔     第 A046281     188 号 2 幢
                   号
               安陆市房权
      中科铜   证府城区字     市解放大道
22                                              自建    其他       127.29         无
        箔     第 A046282     188 号 4 幢
                   号
               安陆市房权
      中科铜   证府城区字     市解放大道
23                                              自建    车间       696.25         无
        箔     第 A046283     188 号 3 幢
                   号

     经核查,上述房产上的他项权利情况如下:

     A. 2019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
同》,约定发行人以上述第 1-7 项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中科铜箔在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所负的不超过
2,500 万元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B. 2019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发行人以上述第 8-12、15 项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其在 2019 年 6 月 5 日
至 2021 年 6 月 4 日期间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所负的不超过 5,000 万元债务提供
最高额抵押担保。

     C. 2019 年 6 月 20 日,中科铜箔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
合同》,约定中科铜箔以上述第 16-19 项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中科
铜箔在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6 日期间对中国工商银行云梦支行所负
的不超过 6,500 万元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中科铜箔存在下列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2)

  1        发行人     云梦县梦泽大道南 47 号         西门门卫室             42.21

  2        发行人     云梦县梦泽大道南 47 号        公共卫生间 1            38.43

  3        发行人     云梦县梦泽大道南 47 号        绿化设备仓库            42.90

                                                 绿化设备仓库旁休息
  4        发行人     云梦县梦泽大道南 47 号                                22.80
                                                         室

  5        发行人     云梦县梦泽大道南 47 号     1 号车间外接辅助房        494.02

  6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公共卫生间 2            31.94

  7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东 1 车间外接锅炉房        51.81

  8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东 2 车间外接休息室        11.78

  9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木炭仓库              85.50

 10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废料仓库              95.45

 11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杂物棚              305.93

 12        发行人     租赁给湖北融晟的厂区内         地磅操作间             6.36

 13       中科铜箔    安陆市开发区中科路 6 号         水沉淀池              54.38

 14       中科铜箔    安陆市开发区中科路 6 号       在线监测室 1            6.30

 15       中科铜箔    安陆市开发区中科路 6 号       在线检测室 2            12.03

 16       中科铜箔    安陆市开发区中科路 6 号        东门门卫室             27.99

      注:上述第 6-12 项无证房产系位于租赁给湖北融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上,由湖
北融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未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上述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合计为
1,329.83 ㎡,占发行人房屋建筑物总面积的 1.95%,占比较小,且不属于发行人
的重要生产经营场所,如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其生产经营
不会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被相关主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管部门责令拆除或停止使用上述建筑物或构筑物。

     根据上述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在地主管部门云梦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安陆市城
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 日、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函,上述违
建房产未被上述主管部门纳入拆迁或拆除的范围。

     2020 年 7 月 6 日,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安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
别出具《证明函》,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及中科铜箔不存在违
反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等本单位职责
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已出具书面承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
司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均不存在任何争
议或纠纷,如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或纠纷或利用土地、房屋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等事由,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屋从而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受到相关处罚、
罚款等,本人承诺将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
下属公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
部分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产,但占比较小,且不属于重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
人及子公司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代发行人
承担可能受到的损失,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及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pquery.sipo.gov.cn)进行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ZL2018107   高精度铜箔分切                                       原始
1    发行人                                   发明   2018.07.03   2020.08.25
               13733.8          机                                             取得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9220   一种电解铜箔的      实用                             原始
2    发行人                                          2019.11.21   2020.07.31
               21840.7        电解槽          新型                             取得

              ZL2019220   一种电解铜箔表      实用                             原始
3    发行人                                          2019.11.21   2020.07.21
               21238.3      面处理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7   一种可调节式铜      实用                             原始
4    发行人                                          2019.10.18   2020.07.21
               60485.9      箔切边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7   一种阳极槽进液      实用                             原始
5    发行人                                          2019.10.18   2020.07.17
               60482.5      口分液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7   一种阴极辊挤液      实用                             原始
6    发行人                                          2019.10.18   2020.07.21
               60481.0      排水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应用于生箔
              ZL2019217                       实用                             原始
7    发行人               机装卸的一体式             2019.10.18   2020.07.17
               60385.6                        新型                             取得
                              收卷房

              ZL2019217   一种铜箔阴极辊      实用                             原始
8    发行人                                          2019.10.18   2020.07.03
               51006.7      磨头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4   一种铜箔烘干装      实用                             原始
9    发行人                                          2019.09.06   2020.05.22
               89783.9          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4   一种防硅藻土垮      实用                             原始
10   发行人                                          2019.09.06   2020.06.09
               89269.5    塌的过滤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4   一种生箔切边圆      实用                             原始
11   发行人                                          2019.09.06   2020.05.26
               89268.0      刀保护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4   一种铜箔收卷自      实用                             原始
12   发行人                                          2019.09.06   2020.05.26
               88607.3      动压辊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4   一种生箔机导轮      实用                             原始
13   发行人                                          2019.09.06   2020.05.22
               77911.8      防结晶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水箱自封闭      实用                             原始
14   发行人                                          2019.08.19   2020.05.22
               49878.0    快速连接组件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定量投料装      实用                             原始
15   发行人                                          2019.08.19   2020.05.22
               46145.1          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10                       实用                             原始
16   发行人                 高精度切刀               2018.07.05   2019.01.15
               64025.8                        新型                             取得

              ZL2018210   高精度铜箔分切      实用                             原始
17   发行人                                          2018.07.03   2019.04.09
               46202.X          机            新型                             取得

              ZL2018210   铜箔分切机放料      实用                             原始
18   发行人                                          2018.07.03   2019.04.09
               46183.0        系统            新型                             取得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8210                       实用                             原始
19   发行人               废边收卷系统               2018.07.03   2019.01.22
               46164.8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分切机卸卷      实用                             原始
20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379.9        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铜箔分切机      实用                             原始
21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378.4      除尘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移动式过滤      实用                             原始
22   发行人                                          2018.01.25   2018.10.19
               23377.X          器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台秤支撑装      实用                             原始
23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376.5          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铜箔专用吊      实用                             原始
24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353.4          具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全自动毁箔      实用                             原始
25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302.1        切料机          新型                             取得

              ZL2018201   一种废边收卷系      实用                             原始
26   发行人                                          2018.01.25   2018.09.07
               23295.5          统            新型                             取得

              ZL2018107   铜箔分切机放料                                       原始
27   发行人                                   发明   2018.07.03   2020.05.08
               14507.1        系统                                             取得

              ZL2017304                       外观                             原始
28   发行人                   铜杆                   2017.09.27   2018.04.03
               61501.4                        设计                             取得

              ZL2017212   一种结晶器的石      实用                             原始
29   发行人                                          2017.09.26   2018.04.03
               42992.4        墨模具          新型                             取得

              ZL2017212   一种铜条生产设      实用                             原始
30   发行人                                          2017.09.26   2018.04.03
               42990.5          备            新型                             取得

              ZL2017108   一种结晶器的石                                       原始
31   发行人                                   发明   2017.09.26   2019.08.23
               81794.0    墨套的制作方法                                       取得

              ZL2015104   一种废水净化处                                       继受
32   发行人                                   发明   2015.07.10   2017.08.29
               03933.X    理剂的制备方法                                       取得

              ZL2014205   一种液下辊轴端      实用                             原始
33   发行人                                          2014.09.27   2015.01.21
               65128.8      密封结构          新型                             取得

              ZL2014205   一种侧传动式 O      实用                             原始
34   发行人                                          2014.09.27   2015.02.11
               65126.9    型圈导轮机构        新型                             取得

              ZL2014205   一种阴极辊抛磨      实用                             原始
35   发行人                                          2014.09.27   2015.01.21
               64789.9        装置            新型                             取得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4205   一种导电环引电      实用                             原始
36    发行人                                           2014.09.27   2015.02.04
                 64655.7        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4205   一种自动上料装      实用                             原始
37    发行人                                           2014.09.27   2015.02.11
                 61047.0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阴极辊上电
                ZL2014205                       实用                             原始
38    发行人                沉积铜箔的剥离             2014.09.27   2015.02.04
                 60993.3                        新型                             取得
                                装置

                            一种带有浮动压
                ZL2014203                       实用                             原始
39    发行人                箔辊的铜箔收换             2014.07.06   2014.12.03
                 73523.6                        新型                             取得
                              用换卷机构

                            一种电解铜箔表
                ZL2014203                       实用                             原始
40    发行人                面处理机的陶瓷             2014.07.06   2014.12.03
                 69332.2                        新型                             取得
                                辊结构

                            一种带有混匀供
                ZL2014103   料一体结构的电                                       原始
41    发行人                                    发明   2014.07.06   2016.05.11
                 17299.3    解铜箔进料装置                                       取得
                                及方法

                ZL2014101   一种格栅除污机                                       继受
42    发行人                                    发明   2014.05.04   2015.07.01
                 83403.4    的栅网固定装置                                       取得

                ZL2013107   一种曝气生物滤                                       继受
43    发行人                                    发明   2013.12.25   2016.05.25
                 24920.3          池                                             取得

                ZL2011200   一种用于处理铜      实用                             原始
44    发行人                                           2011.03.18   2011.10.12
                 72849.1      箔的分切机        新型                             取得

                ZL2011200                       实用                             原始
45    发行人                  一种生箔机               2011.03.18   2011.10.12
                 66710.6                        新型                             取得

                ZL2009103   电解铜箔表面无                                       继受
46    发行人                                    发明   2009.03.06   2011.01.12
                 00730.2    铬钝化处理方法                                       取得

                            一种双面光高性
                ZL2009103                                                        继受
47    发行人                能电解铜箔及其      发明   2009.03.06   2011.04.13
                 00729.X                                                         取得
                              制备方法

                            一种环保铜箔处
                ZL2019213                       实用                             原始
48   中科铜箔               理机废水回收装             2019.08.14   2020.05.12
                 13864.3                        新型                             取得
                                  置

                ZL2019213   一种阴极辊铜箔      实用                             原始
49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5.12
                 13842.7    剥离水洗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铜箔生产污      实用                             原始
50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6.02
                 13825.3    泥自动收集装置      新型                             取得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9213   铜箔表面处理机      实用                             原始
51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5.12
                 13544.8      用烘箱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铜箔用压平      实用                             原始
52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5.12
                 13538.2        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铜箔分切收      实用                             原始
53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6.02
                 13536.3        卷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9213   一种用于加工铜      实用                             原始
54   中科铜箔                                          2019.08.14   2020.05.12
                 13503.9    箔的分剪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电解铜箔生
                ZL2018220                       实用                             原始
55   中科铜箔               产处理废水回收             2018.12.13   2019.07.26
                 91681.3                        新型                             取得
                              利用系统

                            一种电解铜箔废
                ZL2018220                       实用                             原始
56   中科铜箔               弃边角料回收装             2018.12.13   2019.07.26
                 91680.9                        新型                             取得
                                  置

                ZL2018220   一种生箔机的酸      实用                             原始
57   中科铜箔                                          2018.12.13   2019.08.27
                 91677.7      洗水洗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20   一种铜箔分切机      实用                             原始
58   中科铜箔                                          2018.12.13   2019.07.23
                 90452.X      除尘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电解铜箔表
                ZL2018220                       实用                             原始
59   中科铜箔               面处理添加剂自             2018.12.13   2019.07.23
                 90403.6                        新型                             取得
                              动控制装置

                ZL2018205   一种生箔机改进      实用                             原始
60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1.16
                 42698.3    型上液口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5   一种表面处理机      实用                             原始
61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1.16
                 42674.8    自动换卷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5   一种新型生箔机      实用                             原始
62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2.04
                 42621.6    收卷机构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5   一种余热再利用      实用                             原始
63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2.07
                 40785.5    控温自动系统        新型                             取得

                ZL2018205   一种罐体溶液液      实用                             原始
64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2.07
                 40784.0    位自动控制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05   一种压力容器金      实用                             原始
65   中科铜箔                                          2018.04.16   2018.12.07
                 40783.6    属过滤网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7204                       实用                             原始
66   中科铜箔               一种新型溶铜罐             2017.05.02   2017.12.26
                 89468.0                        新型                             取得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ZL2017204    一种溶铜热循环      实用                             原始
67   中科铜箔                                              2017.05.02   2017.12.26
                    89380.9       利用系统          新型                             取得

                   ZL2017204    一种铜箔清洁干      实用                             原始
68   中科铜箔                                              2017.05.02   2017.12.08
                    72873.1         燥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7204                        实用                             原始
69   中科铜箔                   一种铜箔裁切机             2017.05.02   2018.01.05
                    72872.7                         新型                             取得

                   ZL2017204    一种铜箔电解散      实用                             原始
70   中科铜箔                                              2017.05.02   2017.12.08
                    72871.2         热装置          新型                             取得

                   ZL2017204    一种铜箔干燥除      实用                             原始
71   中科铜箔                                              2017.05.02   2017.12.26
                    71706.5         尘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电解铜箔阴
                   ZL2013205                        实用                             原始
72   中科铜箔                   极辊平面抛磨装             2013.08.19   2014.01.15
                    06267.9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高耐热电解
                   ZL2013103                                                         原始
73   中科铜箔                   铜箔及其制备方      发明   2013.08.19   2016.03.30
                    60643.2                                                          取得
                                      法

                                用于大功率 LED
       中科铜
                   ZL2010102    柔性电路板的电                                       原始
74   箔、华中                                       发明   2010.09.30   2013.01.23
                    98762.6     解铜箔及其制备                                       取得
     科技大学
                                      方法

                                电解铜箔表面处
                   ZL2007102                                                         原始
75   中科铜箔                   理机列传动的控      发明   2007.02.06   2010.02.24
                    00162.X                                                          取得
                                    制方法

                                一种低轮廓高性
                   ZL2007102                                                         原始
76   中科铜箔                   能电解铜箔及其      发明   2007.01.26   2009.09.23
                    00119.3                                                          取得
                                  制备方法

                   ZL2007102    电解铜箔表面低                                       原始
77   中科铜箔                                       发明   2007.01.25   2010.02.24
                    00110.2     粗化处理方法                                         取得


       (四)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有效期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       10063015                                 6      2012.12.07-2022.12.06




 2       中科铜箔      4154815                                  6      2016.10.14-2026.10.13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
权登记系统(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方式           日期

                    铜箔 6μ 生产智能监控系统
 1      发行人                                     2019SR0011207     原始取得         未发表
                               V1.0

                   开环张力折线锥度分切机控制
 2      发行人                                     2019SR0011213     原始取得         未发表
                           系统 V1.0


       (六)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期限

  1                 发行人              www.c1cf.com                2012.03.09-2022.03.09


       (七)财产不存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交易文件、款项支付凭证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上述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财产权利限制

       经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抵押情况外,发行人
的上述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和房
产上设置的抵押等均系基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设,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中对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合法使用。

       (九)租赁房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 1 项租赁房屋,系由
东莞市女人心百年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百年公司”)出租给发行人,
具体信息如下:

                                            面积
                               租赁物业位           租赁   有无产   是否
序号         合同主体                       (M2                             租赁期限
                                   置               用途   权证明   备案
                                              )
                               东莞市清溪
        承租方:发行人         镇三中村莲                                   2019.07.01-
 1                                          1,000   仓储     无      否
        出租方:东莞百年公司   塘路 59 号                                   2022.04.30
                                 院内

       经核查,上述租赁房屋系建设于东莞百年公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
地上,该等房屋未完整履行建设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该等房屋租赁合同
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根据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该等房屋系建设于其拥有产权
的土地上,并已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该等房屋未被政府有关部门纳入拆
除的范围,租赁期限内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障碍。

       依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房屋主要用于仓储,即使该等房屋的租赁合同
出现无效或提前终止风险,发行人也可以较容易在当地找到替代场所。

       此外,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租赁房屋的相
关租赁双方并未就该等租赁房屋办理相应的租赁备案手续,但该等租赁未办理备
案手续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已作出书面承诺:“发行人及其下属
公司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均不存在任何
争议或纠纷,如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或纠纷或利用土地、房屋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等事由,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
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屋从而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受到相关部门
处罚、罚款等,本人承诺将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补偿发行
人及其下属公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瑕疵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瑕疵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专利权、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等。

    2. 发行人已通过出让、自建、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其主要财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存在部分未经批准自行建
设的房产,但面积占比较小,且不属于重要生产经营场所,如拆除该等建筑物
或构筑物,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权利限制情形外,发行人
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上设置的抵押均系基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设,不影响发行人
生产经营中对相关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1项租赁房屋,该等房屋建
设于出租方拥有产权的土地上,未完整办理建设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发行
人租赁上述房屋主要用于仓储,即使该等房屋的租赁合同出现提前终止的风
险,发行人也可以较容易在当地找到替代场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代为承担发行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瑕疵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重大合同,向发行人报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并走访上述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

       3. 核查发行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

       4. 查阅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

       (一)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委托代理进口锂电铜箔
  1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5,037.98
                                             用阴极辊

       (二)重大销售合同(销售框架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
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销售框架协议对方            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期限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1                                       销售锂电铜箔          2019.05.01-2022.04.30
                      公司

  2       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锂电铜箔          2020.03.05-2023.03.04

  3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锂电铜箔          2019.01.01-2021.12.31

  4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销售锂电铜箔          2020.07.17-2023.07.17

  5       信丰迅捷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标准铜箔            2019.09.25-长期


       (三)重大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履行情况

                    招商银行武汉                      2020.06.12-2020
 1        发行人                         2,000                               正常履行
                    循礼门支行                             .12.12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招商银行武汉                  2020.04.28-2021
 2      发行人                      2,000                         正常履行
                  循礼门支行                         .04.28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8.21-2021
 3      发行人                      1,500                         正常履行
                    云梦支行                         .08.19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1.03-2020
 4      发行人                      1,000                         正常履行
                    云梦支行                         .12.21

                  招商银行武汉                  2020.05.20-2021
 5      发行人                      1,000                         正常履行
                  循礼门支行                         .05.20

                  中国农业银行                  2020.09.01-2021
 6      发行人                      1,000                         正常履行
                  云梦县支行                         .08.26

                  招商银行武汉                  2020.09.14-2021
 7      发行人                      1,000                         正常履行
                  循礼门支行                         .09.14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9.25-2021
 8     中科铜箔                     2,000                         正常履行
                    云梦支行                         .09.23

                  中国工商银行                  2020.10.15-2021
 9     中科铜箔                     1,500                         正常履行
                    云梦支行                         .10.15


     (四)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正在履
行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

     2018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
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发行人租赁远东公司的滤芯、过滤器等设备,租
赁期间 36 个月,租赁成本 6,073,333.00 元,留购价款 1,000 元。同日,就上述租
赁合同,中科铜箔与远东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中科铜箔对发行人在上
述售后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2018 年 7 月 24 日,中科铜箔与远东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中
科铜箔租赁远东公司的阴极辊、阳极槽等设备,租赁期间 36 个月,租赁成本 1,284
万元,留购价款 1,000 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由
发行人对中科铜箔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2018 年 7 月 24 日,中科铜箔与远东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中
科铜箔租赁远东公司的阴极辊、阳极槽等设备,租赁期间 36 个月,租赁成本 1,442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留购价款 1,000 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由
发行人对中科铜箔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2019 年 12 月 21 日,中科铜箔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中科铜箔租赁平安公司的锂电箔生箔防
氧化一体机等设备,租赁成本 1,000 万元,租赁期间 12 个月。同日,发行人与
平安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对中科铜箔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偿付
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2019 年 12 月 24 日,中科铜箔作为承租方、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君创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签署《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由中科
铜箔租赁君创公司的一体化高频开关电源等设备,租金总额为 18,460,760.28 元,
租赁期间共 36 个月,约定由发行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2 月 28 日,中科铜箔作为承租方、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君创公司签
署《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由中科铜箔租赁君创公司的电解铜箔分切机等设备,
租金总额为 18,460,760.28 元,租赁期间共 36 个月,约定由发行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荐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与中金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约定发行人聘任中金公司担任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六)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合同,并对
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函证,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
供应商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

    (七)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
收款的账面余额为 50.81 万元,款项性质均为租金或备用金,无重大其他应收款
余额。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金额为 3,971.37 万元,其中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未偿还原因

                                                                  合同未执行
  1      上海佰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设备质保金       304.06
                                                                      完
         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                                 合同未执行
  2                                 设备尾款及质保金    219.05
                 限公司                                               完
                                                                  合同未执行
  3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设备尾款及质保金    146.64
                                                                      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
系主要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对
其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合同的签订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所述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4. 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主要在其正常的生产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
在股转系统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4.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列示的其他核
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股本变化

    发行人前身中一有限自成立以后的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七、(一)中一有限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自设立以后的注册资本
变化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的行为均符合当时适用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三) 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核查结论】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以及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1. 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孝
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根据股票
发行结果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章程修正案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 2018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引入新股东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章程修正案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孝感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备案。

    4.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公司
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公司已经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实际情况相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应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在孝感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 2019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引入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章程修正案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6. 2019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
行人董事会人数由 7 人增加为 9 人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章程修正案已
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在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7.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发行人依据创业板相关规则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
《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在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以及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系参照《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则制定,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上述规
则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

    3. 中一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

    4.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架构,并建立了独立
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形成了权力机构、
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良性机制。发
行人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现有股东 13 名,包括 3 名自然人
股东和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

    (2)董事会为发行人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
立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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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属于会计专业人士的张志宏担任。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
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
设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公
司章程》建立的上述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性质的文件名称为“《发起人大会议事规则》”,但就内容而言实
质上系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且自通过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均系依据该议事规则执行。由于当时的股东均同时为发起人,因此命名为“《发
起人大会议事规则》”,依据该规则第 47 条,董事会负责对该规则的解释。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认上述《发起人大会
议事规则》的性质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同意将该规则重新命名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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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会议事规则》”,内容保持不变;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确认上述《发起人大会议事规则》的性质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同意
将该规则重新命名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保持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的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决策程
序、议事程序等均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相
关规定制订或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1. 股东大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的主要
情况如下:

  序号              届次                  会议出席情况        召开时间

                                      全体 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017.04.10
                                             表出席

                                      全体 3 名股东或股东代
   2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6.12
                                             表出席

                                      全体 3 名股东或股东代
   3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8.03
                                             表出席

                                      全体 3 名股东或股东代
   4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8.17
                                             表出席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5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11.22
                                             表出席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6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12.18
                                             表出席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7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1.20
                                             表出席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8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2.24
                                             表出席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9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2018.06.28
                                             表出席

   10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 8 名股东或股东代   2019.04.29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表出席

                                        全体 1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1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05.31
                                                表出席

                                        全体 1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2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7.05
                                                表出席

                                        全体 1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3      2019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20
                                                表出席

                                        全体 1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4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020.05.08
                                                表出席

                                        全体 13 名股东或股东代
   15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9.22
                                                表出席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
情况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
规定。

    2. 董事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的主
要情况如下:

  序号                 届次                        会议出席情况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03.14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05.25

   3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06.20

   4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07.18

   5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08.01

   6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11.02

   7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12.01

   8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7.12.29

   9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8.02.09

   10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全体 5 名董事出席    2018.05.30




                                     3-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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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体 7 名董事出席   2018.08.01

   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体 7 名董事出席   2019.04.10

   1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全体 7 名董事出席   2019.05.10

   1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全体 7 名董事出席   2019.06.19

   15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2019.07.05

   16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2019.11.04

   1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2020.04.17

   18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2020.09.07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情
况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
定。

       3. 监事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监事会会议的主
要情况如下:

  序号                 届次                         会议出席情况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7.03.14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7.08.01

       3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7.12.01

       4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8.05.30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8.11.15

       6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9.05.10

       7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9.06.19

       8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19.07.05

       9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20.04.17

       10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2020.09.07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情况均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
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情况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
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该等议事
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
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中一有限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全套文件;

    2.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4.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6. 核查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及相关会计资格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组成

   序号               人员姓名                          职位

    1                  汪汉平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干成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                  涂毕根                      董事、副总经理

    4                  尹心恒                      董事、财务负责人

    5                  刘德明                            董事

    6                   殷涛                             董事

    7                  冷大光                          独立董事

    8                   雷英                           独立董事

    9                  张志宏                          独立董事

    10                 罗梦平                         监事会主席

    11                 陈燕武                            监事

    12                 王坤华                        职工代表监事

    13                 金华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                 宋少军                          副总经理

    15                 文孟平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16                  曾潮                         核心技术人员


    2.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化

    1. 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成员               职位            变动原因

                   汪汉平             董事长

                   汪晓霞            副董事长
  2018.01.01-2
                   汪汉池              董事               —
   018.06.27
                   张干成              董事

                   王普龙              董事

                   汪汉平             董事长

                   张干成              董事

                   王普龙              董事
                                                 发行人建立独立董事制
  2018.06.28-2
                   刘德明              董事      度及新引进股东委派代
   019.07.04
                                                     表进入董事会
                   冷大光            独立董事

                    雷英             独立董事

                   张志宏            独立董事

                   汪汉平             董事长

                   张干成              董事

                   尹心恒              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正常换
                                                 届,董事会人数增加至
                   涂毕根              董事      9 人,发行人财务总监
  2019.07.05-
                                                 尹心恒、公司副总经理
     至今
                   刘德明              董事      涂毕根及外部股东代表
                                                 殷涛进入董事会,原董
                    殷涛               董事           事王普龙卸任

                   冷大光            独立董事

                    雷英             独立董事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张志宏               独立董事


    经核查,上述董事产生及变更均经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有效决议通过。

    2. 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监事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成员                  职位           变动原因

                   吴树章              监事会主席
  2018.01.01-2
                   罗梦平                 监事              —
   019.07.04
                   王坤华            职工代表监事

                   罗梦平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正常换届,原监
  2019.07.05-                                       事会主席吴树章卸任,
                   陈燕武                 监事
     至今                                           外部股东代表监事陈燕
                                                        武进入监事会
                   王坤华            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上述监事的产生及变更均经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效
决议通过。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成员                 职位             变动原因

                  汪汉平               总经理

                  张干成              副总经理
  2018.01.01-2
                  文孟平              总工程师              —
   018.05.29
                  宋少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蔡利涛             财务负责人

                  汪汉平               总经理       发行人引入新的高级管
                                                    理人员金华峰、尹心恒
                  张干成              副总经理      分别担任董事会秘书、
  2018.05.30-
                                                    财务负责人,公司骨干
     至今
                  涂毕根              副总经理      员工涂毕根升任副总经
                                                    理,原财务负责人蔡利
                  宋少军              副总经理        涛转任财务副总监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金华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尹心恒            财务负责人

                      文孟平             总工程师


       经核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变更均经过发行人董事会有效决议通
过。

       4.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均为张干成、文孟平
和曾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当时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
事,分别为冷大光、雷英、张志宏,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
雷英、张志宏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3. 发行人董事会设置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任
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情况专项说明》;

    2. 核查发行人关于税种、税率的说明;

    3. 核查发行人的税收优惠相关文件;

    4. 核查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说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前应税收入按 17%税率计算销
                                     项税;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应
    增值税           应税收入        税收入按 16%税率计算销项税;2019 年 4 月 1 日
                                     起应税收入按 13%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
                                       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1.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相关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优惠备案确认文件、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28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
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局向发行人颁发GF201542000250号《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优惠税率;2018年11月15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湖北省税务局向发行人办法GR20184200029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8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016年12月13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局向中科铜箔颁发GR20164200044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中科铜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2019
年11月15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向
中科铜箔颁发GR20194200053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止中科铜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中科铜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待遇。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7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8年度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发行人及中科铜箔在报告期内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2018年11月18日颁发的《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
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报政府批准后,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
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
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发行人及子公司中科铜箔于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期间享受上述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以及其税务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
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
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项目           补贴金额(万元)           依据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中一科技重金属污染                      护厅《关于下达 2011 年重金
           1                               58.06
                  防治项目补贴资金                      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2020                                                              知》
年 1-6
  月                                                    云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
           2                               34.97
                      贴资金                            区基础投资建设补贴资金的情
                                                                况说明》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可再
                                        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
                                        用于“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
                                        扩容改造 2016 年中央财政奖
                                          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通
                                        知》;安陆市发改委《关于申
                                        请核准安陆市解放山水电站增
     解放山水电站增效扩
3                               27.35   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请示》;湖
       容改造补贴资金
                                        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十三
                                        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和
                                        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安陆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拨
                                        付解放山水电站增效扩容项目
                                              专项资金的报告》
     全省第二批支柱产业                 《孝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4    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科         25.00   年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
         技小巨人奖励                           资金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中科铜箔重金属污染
                                        护厅《关于下达 2014 年重金
5    综合治理项目补贴资         22.50
                                        属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金
                                                的通知》
                                        云梦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工业企业稳定就业奖                 《关于下达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6                               20.00
           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工
                                                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
7                               13.44
     局2019年社保补贴款                 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
                                            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8                               10.56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局2020年稳岗补贴
                                                  法》
                                        《云梦县 2019 年度履职尽责绩
9     2020年税收贡献奖          7.50
                                          效考核奖励资金通知单》
                                        孝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2019年传统产业改造
10                              6.08    年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
      升级项目补贴资金
                                                资金的通知》
     云梦县公共就业和人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11   才服务局2019年稳岗         5.60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补贴                                 法》
                                        安陆市发改委《关于转发下达
     超薄电子铜箔技能改
12                              5.00    2014 年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光
         造发展资金
                                        电子信息)投资计划的通知》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13                              4.26
       局2019年稳岗补贴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14     税收返还手续费            0.53
                                                扣代收代征税费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中一科技重金属污染                  护厅《关于下达 2011 年重金
       1                               116.13
              防治项目补贴资金                  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知》
                                                云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
       2                                69.94
                  贴资金                        区基础投资建设补贴资金的情
                                                        况说明》
            2018年度履职尽责绩
                                                《云梦县 2018 年度履职尽责绩
       3     效考核科技创新优秀         30.00
                                                  效考核奖励资金通知单》
                 企业奖励资金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中科铜箔重金属污染
                                                护厅《关于下达 2014 年重金
       4    综合治理项目补贴资          26.25
                                                属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金
                                                        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可再
                                                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
                                                用于“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
                                                扩容改造 2016 年中央财政奖
                                                  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通
2019                                            知》;安陆市发改委《关于申
年度
                                                请核准安陆市解放山水电站增
            解放山水电站增效扩
       5                                22.79   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请示》;湖
              容改造补贴资金
                                                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十三
                                                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和
                                                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安陆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拨
                                                付解放山水电站增效扩容项目
                                                      专项资金的报告》
                                                  云梦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财政技改贴息奖励资
       6                                10.00   《关于申请兑现 2017 年度工业
                    金
                                                  强县奖励项目资金的报告》
                                                安陆市发改委《关于转发下达
            超薄电子铜箔技能改
       7                                10.00   2014 年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光
                造发展资金
                                                电子信息)投资计划的通知》
                                                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8                                8.76    《关于实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局-就业困难人员补助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2019年三级干部会议                  《中共安陆市委 安陆市人民
       9                                5.00
                奖励资金                        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3-3-2-129
                                                                 律师工作报告

                                                 扩大开放加快经济跨越式发展
                                                         的意见》
                                                 《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
       10   2018年科技奖励资金           3.32
                                                   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11                                2.73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局2018年稳岗补贴
                                                           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8
            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                   年省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
       12                                2.00
              研发合伙后补助                     金(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后补助)
                                                           的通知》
                                                 《孝感市商务局关于拨付 2018
            2018年省级商务发展
       13                                2.00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
                专项资金
                                                             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14     税费手续费返还             0.83
                                                 扣代收代征税费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
                                                 《安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湖北安陆经济开发区
       1                                993.75   拨付湖北中科铜箔有限公司所
            管理委员会奖励资金
                                                 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请示》
                                                 云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
       2    贴资金(项目建设基金         69.94
                                                 区基础投资建设补贴资金的情
                      )
                                                         况说明》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中一科技重金属污染                   护厅《关于下达 2011 年重金
       3                                 29.03
              防治项目补贴资金                   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拨 2017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4                                 21.00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8          创新项目支持资金
                                                         预算的通知》
年度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中小企业创新
       5                                 20.00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奖
                                                         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
                                                 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
                                                 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                   知》;安陆市财政局、安陆市
       6    总量减排“以奖代补”         20.00   环保局《关于 2017 年全市主要
                    资金                         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
                                                 资金分配方案》;安陆市环保
                                                 局《关于申请拨付 2017 年度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
                                                         资金的请示》


                                   3-3-2-130
                                                                  律师工作报告


            安陆市经济商务和信                   《中共安陆市委安陆市人民政
       7    息化局2017年扩大规           20.00   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子力
                  模奖励款                       度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超薄电子铜箔技能改                   安陆市发改委《关于转发下达
       8    造发展资金(企业发展         10.00   2014 年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光
                  基金)                         电子信息)投资计划的通知》
             安陆市科学技术局                    《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
       9                                 5.30
             2017专利奖补资金                      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中共安陆市委安陆市人民政
            2018年三级干部会奖                   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
       10                                5.00
                  励资金                         大开放加快经济跨越式发展的
                                                           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7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1                                3.00    年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及发展
                专项奖励资金
                                                         资金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12      财政稳岗补贴              1.96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法》
                                                 《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
       1    新三板挂牌政府奖励          120.00   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
                                                           意见》
                                                 云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
       2    贴资金(项目建设基金         69.94
                                                 区基础投资建设补贴资金的情
                      )
                                                         况说明》
            2016年度专利奖励资
                                                 《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
       3    金及高新技术企业认           25.00
                                                   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意见》
                定奖励资金
                                                 《中共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
            湖北省第三批知识产
                                                 略的实施意见》;《中共云梦县
       4    权示范建设企业奖励           11.00
2017                                             委、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资金
年度                                             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实
                                                         施意见》
            超薄电子铜箔技能改                   安陆市发改委《关于转发下达
       5    造发展资金(企业发展         10.00   2014 年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光
                  基金)                         电子信息)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共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
       6     科技项目奖励经费            6.00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
                                                       略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陆市委、安陆市人民
            2017年三级干部会奖                   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7                                 5.00
                  励资金                         扩大开放加快经济跨越式发展
                                                         的意见》
            安陆市劳动就业管理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8                                 2.68
              局2016年稳岗补贴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3-3-2-131
                                                                  律师工作报告

                                                           法》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2017年标准化工作专
         9                               2.00   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神农架野
                  项补助资金
                                                板栗>等 57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
              云梦县劳动就业管理
         10                              1.97   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
                局2017年稳岗补贴
                                                          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相关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2. 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
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3.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的环保设备投入及运行情
况,查阅运行记录;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5.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排污许可证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孝感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923665482649P001P,
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中科铜箔持有孝感市环境保
护 局 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 核 发 的 《 排 污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
9142098276066431XG001P,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2019
年 3 月 12 日核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9E30677R2M,
覆盖的产品及过程为电解铜箔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认证发
行人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2016 / ISO 14001:2015 标准,有效期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中科铜箔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2018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8E33453R0M,
覆盖的产品及过程为电子专用铜箔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认
证中科铜箔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2016 / ISO 14001:2015 标准,有效
期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

    3.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发行
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收到对该公司的
环保投诉,未曾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2020 年 7
月 7 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亦出具书面声明,确认中科铜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收到对该公司的环保投诉,未
曾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3-3-2-133
                                                               律师工作报告


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完成环评审批或备案
手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2019
年 3 月 12 日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9Q21231R2M,
认证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05 标准,覆盖的
产品及其过程为电解铜箔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中科铜箔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2018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8Q26978R0M,认证中科铜箔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05 标准,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为电子专用铜箔的
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3.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核查投资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的
批复或备案文件;

      4.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登记表和
有关批复文件。

      【核查内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所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实施主体
 号                                                    资额(万元)

       年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
 1                                   43,097.91           43,097.91      中科铜箔
           铜箔生产建设项目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479.93           8,479.93       中科铜箔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发行人

             合   计                 71,577.84           71,577.84          -


      上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 71,577.84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71,577.84
万元。相关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
过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可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资金。如果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不能
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筹方式解决;如果本次发行
上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发行人将根据届时有效


                                      3-3-2-135
                                                                 律师工作报告


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在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
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具备较好的实施可行性。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备案情况如下:

    1. 年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铜箔生产建设项目

    2020 年 8 月 20 日,安陆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 2020-420982-39-03-029841 号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同意就发行人子公司中科铜箔拟建设的“年
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铜箔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2020 年 8 月 28 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出具《关于湖北中科铜箔
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铜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同意上述项目按照拟定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0 年 8 月 21 日,安陆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 2020-420982-35-03-045566 号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同意就发行人子公司中科铜箔拟建设的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2020 年 8 月 26 日,中科铜箔完成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
号为:202042098200000063。

    (三)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制度。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阅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独立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实施
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
投资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
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的发
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对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
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3-3-2-137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的重大诉讼、仲裁和
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3.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等;

    4.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以
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 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6. 核查发行人相关诉讼、劳动仲裁、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

    (一)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如下: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科铜箔以廊坊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其违
反《销售合同》义务、拖欠中科铜箔货款为由,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 1,103,222.64 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每日按所欠货款为基数乘千分之一计算,从应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
止;(3)因诉讼产生的诉讼立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6 月,中科铜箔向安陆市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廊
坊环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2020 年 8 月,中科铜箔追加董建忠为本案被
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尚在一审阶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系发行人子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一般民事诉讼,且发行人子公司为原告,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相关主体填写的调查问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政府主管部门网
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

    经核查,2019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中科铜箔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
故,造成 1 名员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了事故调
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1218”
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7 月 24 日,安陆市应急管理局向中科铜
箔下达(安)应急罚(2020)执-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科铜箔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 1 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 25 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中科铜箔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8 月 27 日,安陆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专项证明:“2019 年 12 月 18 日,
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铜箔”)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做好事
故善后工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罚款。该公司结合此次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积极进行隐患整改,落实了事故防范措施,相关工作通过了行业
监管部门和专家组检查验收,目前此次事故已经结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定,中科铜箔发生的上述事故属于
一般事故,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中科铜箔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
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罚外,经查,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中科铜箔未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其他因违
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主管部门的上述认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 109 条第一项给予中科铜箔 2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该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应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科铜箔受到的
20 万元处罚,系位于一般事故处罚幅度的最下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
内严格限制新增的证券融资等。中科铜箔上述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上述重大、特
别重大、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影响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科铜箔的上述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完
成整改,因此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
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除中科铜箔的前述行政处罚以
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汪汉平、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汪晓霞、中一投资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或被行政处罚、
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
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中科铜箔存在 1 项尚未了
结的诉讼,中科铜箔系作为原告,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子公司中科铜箔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1 起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
故,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中科铜箔的前述行政处罚以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亦不存在重大违法或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或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核查过程】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涉及的法律风险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 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涉及法律事项章节的讨论及核对;

    2. 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和有关机构出具
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声明和承诺。

    【核查内容】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
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
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核查结论】

    综上,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
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保保障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
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本,并抽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2. 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
证明,并走访该等政府主管部门,访谈相关负责人员;

    3. 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主管
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4. 核查发行人部分员工出具的相关说明;

    5.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与其在册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发行人与其签署了退休返聘协议。

    根据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中科铜箔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日期       在册员工人数(人)    缴纳类别    实缴人数(人)    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732           93.37%

                                   医疗保险         736           93.88%

                                   生育保险         736           93.88%
2020.06.30         784
                                   工伤保险         736           93.88%

                                   失业保险         736           93.88%

                                  住房公积金        736           93.88%

                                   养老保险         688           91.49%

                                   医疗保险         691           91.89%

                                   生育保险         693           92.15%
2019.12.31         752
                                   工伤保险         693           92.15%

                                   失业保险         693           92.15%

                                  住房公积金        704           93.62%

                                   养老保险         578           90.31%

                                   医疗保险         584           91.25%

                                   生育保险         584           91.25%
2018.12.31         640
                                   工伤保险         584           91.25%

                                   失业保险         584           91.25%

                                  住房公积金        597           93.28%

                                   养老保险         379           84.98%

                                   医疗保险         376           84.30%

                                   生育保险         389           87.22%
2017.12.31         446
                                   工伤保险         389           87.22%

                                   失业保险         387           86.77%

                                  住房公积金        388           87.0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断提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升,但报告期各期末仍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经
核查,主要原因包括:(1)当月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登记手续;
(2)部分员工系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社保及公积金;(3)部分员工社保及
/或公积金关系尚未转入本单位;(4)部分员工因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

    依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员工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已向相关员工告知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已准备为该等员工办
理社保及公积金登记及缴纳,该等员工系自愿放弃;如后续该等员工愿意参加社
保及公积金缴纳的,公司将及时安排办理登记及缴纳。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如下承诺:“在中一科技
首发上市完成后,如中一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在中一科技首发上市
完成前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
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并导致中一科技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中一科技作出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已就补偿发行人可能受到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
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
积金的情形,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就补偿发行人可能受到的损失作出承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转贷”事项

    【核查过程】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转贷资金的情形,就该等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相关款项的银行回单;

    2. 发行人与恒吉集团诺康铜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

    3. 中国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 发行人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满足资金需求,存在通过供
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2018年5月16日,发行人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
感长征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孝感长征支行”)签署鄂银孝长征借20180516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湖北银行孝感长征支行以受托支付形式发放流动资
金借款1,980万元,贷款资金在到达公司在该行开设的专户后,须直接支付给指
定供应商,用以购买原材料。经核查,2018年5月17日,在上述借款1,980万元支
付给供应商恒吉集团诺康铜业有限公司后,该等供应商在短时间内即将该等资金
全部汇回给发行人;而根据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行人的说
明,发行人实际已在与银行签署合同前就已向供应商支付了采购货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
则》关于取得的银行贷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取得上述转贷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贷款银行受托
支付的要求而实施的,此前并未意识到相关行为构成违规;发行人在取得上述转
贷资金后,均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国家禁止经营领域或
其他违法用途。发行人在认识到上述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相关规
定后,已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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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要求今后杜绝类似的转贷等影响财务内控规范性的行为。2019年1月以来,
发行人未再发生类似情况。

    根据湖北银行孝感长征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经发行
人确认,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已全
部按时足额清偿,未给该行造成损失,不存在侵犯该行利益或受到该行追诉的情
形,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出具书面证明:“经查,自2017
年1月1日至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票据管理、信贷管理等本
单位职责所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该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历史上
存在的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等转贷行为而受到
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
承受的损失,本人将在上述支出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作出足额补
偿或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转贷资金的
行为,相关贷款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存在纠纷,发行人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该
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核查结论】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转贷资金的行为,相关贷款
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存在纠纷,发行人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该等情形不会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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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3.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以下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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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经办律师: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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