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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一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5-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一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8 号)同意注册,湖北中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 1,683.7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63.56 元/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
由 5,051.0175 万股变更为 6,734.7175 万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立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汪晓霞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措施,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本人未按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中与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收益的相等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
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云梦中一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


                                   2
级管理人员涂毕根、张干成、文孟平、宋少军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措施,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本人未按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中与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收益的相等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
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


                                   3
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63.56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
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直接                                                       延长锁定期后的上
股东名           间接持                        原上市流通日(非
         持股              直接持   间接                            市流通日(非交易日
  称             股(万                          交易日顺延)
                                                                    顺延)
         (万                股     持股
                 股)
         股

汪 立    2,848        -    42.29%       -      2025 年 4 月 20 日   2025 年 10 月 20 日

汪晓霞    400         -     5.94%       -      2025 年 4 月 20 日   2025 年 10 月 20 日

涂毕根      -     6.6667        -   0.10%      2023 年 4 月 20 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张干成      -    53.7778        -   0.80%      2023 年 4 月 20 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文孟平      -    13.3333        -   0.20%      2023 年 4 月 20 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宋少军      -     4.4444        -   0.07%      2023 年 4 月 20 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逸路                                    贾义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