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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一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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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 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 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 ing  Qingdao  Hang 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 ng  To 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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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
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2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
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实时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4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4 日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汪晓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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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54,728,2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54.175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汪晓霞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1.02 选举涂毕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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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1.03 选举程世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1.04 选举尹心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1.05 选举殷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1.06 选举曹宏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732%。

    2.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苏灵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3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366%。

    2.02 选举王荣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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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3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366%。

     2.03 选举罗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中小股东 表决结 果: 同意 3 票,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366%。

     3.00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王普龙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3.02 选举陈燕武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4,720,0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4.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727,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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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煌辉




                                          经办律师:

                                                            王     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