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一科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 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4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11 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726,44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30.4160%,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7,045,262 股,占总股 本的比例为 26.7720%;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3,681,185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6440%;限售期均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837,000 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0,510,175 股增加至 1 67,347,17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3,717,78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9.762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629,39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2375%。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67,347,1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34,694,3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合计转增 33,673,58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01,020,762 股。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123,2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1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1,020,76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79,446,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43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21,574,3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563%。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 次公 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共计 30,726,44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4160%,限售 期均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 发行 部分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4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11 户,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 3 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包括:云梦中一科技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一投资”)、宁波众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众坤”)、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鸿能”)、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新能源”)、湖北锋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锋顺投资”)、黄 晓艳、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投”)、湖北省长江 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合志”)、湖北通瀛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瀛投资”)、湖北高诚澴锋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诚澴锋”)、海南新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称: 2 湖北新锦瑞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锦瑞”);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东包括: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鼎投资”)、 江苏悦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汽车”)、中金中一科技 1 号员工参与 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中一科技 1 号资管计划”)。 上述股东分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中一投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 50%。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所持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本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3 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本人与本企业/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 计算。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 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本人将提 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本人与本企业/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 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非自然人股东中一投资、宁波众坤、宁波鸿能、湖北新能源、锋顺投资、 长江创投、长江合志、通瀛投资、高诚澴锋、新锦瑞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 发行 4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以下责任:①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相关承 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 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企业未按时将所获收益 支付 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收益 的相 等金额收归公司所有。②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 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自然人股东黄晓艳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意向 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 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以下责任:①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 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人未按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 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收益的相等金额收归 公司 5 所有。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问鼎投资、悦达汽车、中金中一科技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 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2、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30,726,447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比 例 为 30.416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4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11 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 3 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号 (股) (%) (股) 1 中一投资 6,000,000 5.9394 6,000,000 2 宁波众坤 3,480,000 3.4448 3,480,000 3 宁波鸿能 3,465,000 3.4300 3,465,000 湖北新能 4 3,120,000 3.0885 3,120,000 源 首次公开发 5 锋顺投资 行前限售股 2,647,924 2.6212 2,647,924 6 黄晓艳 2,206,769 2.1845 2,206,769 7 长江创投 2,070,000 2.0491 2,070,000 8 长江合志 1,800,000 1.7818 1,800,000 9 通瀛投资 1,471,069 1.4562 1,471,069 6 10 高诚澴锋 490,350 0.4854 490,350 11 新锦瑞 294,150 0.2912 294,150 12 问鼎投资 917,094 0.9078 910,094 13 悦达汽车 首次公开发 1,834,188 1.8157 1,834,188 中金中一 行战略配售 14 科技 1 号 股 936,903 0.9274 936,903 资管计划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战略投资者问鼎投资获配股数 611,396 股,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问鼎投资所持股份增加至 917,094 股。根据《创业板转融 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作 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 问鼎投资已有 7,000 股出借,该转融通证券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 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 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 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0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限售 股份明细表填写,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5、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9,446,447 78.6437 0 30,726,447 48,720,000 48.2277 /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5,765,262 74.9997 0 27,045,262 48,720,000 48.2277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3,681,185 3.6440 0 3,681,185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30,726,44 21,574,315 21.3563 0 52,300,762 51.7723 股 7 三、总股本 101,020,762 100.0000 - - 101,020,762 100.00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0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 本结构表填写。根据《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 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 股管理。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已有 7,000 股出借,该转融通证券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 移,上表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动前后均包含暂时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的战略配售股份 7 7,0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一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 的股 份锁定承诺;中一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 部分 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中一科技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 股份 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 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