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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08-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声明事项 ................................................................................................................................................ 6
引 言 .................................................................................................................................................... 8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8
二、经办律师简介................................................................................................................................. 8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8
正 文 .................................................................................................................................................. 1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5
八、发行人的业务............................................................................................................................... 7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9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承诺及约束事项 ................................................. 149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50
附表一:“三类股东”穿透情况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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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天力
                         指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锂能、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指   自然人股东王瑞庆、李雯和李轩
人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3,050 万股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天力有限                 指   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安徽天力                 指   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

新天力锂电               指   新乡市新天力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高新投               指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德高科                 指   河南富德高科新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农开裕新                 指   河南农开裕新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安盈富                 指   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派长园                 指   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侨鹏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通辰韬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杭州璞达
上海劲邦                 指
                              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润节能                 指   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蕴投资                 指   深圳华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淮北建投                 指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捷煦汇通                 指   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鼎啃哥新三板精选层一号
啃哥一号                 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首正泽富                 指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鼎啃哥新三板精选层二号
啃哥二号                 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德丰杰龙升               指   北京德丰杰龙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疆允公                 指   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万投资                 指   广州市科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
道一泉 1 号              指
                              金

新兴 1 号                指   广州证券-中信证券-广州证券新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科招商                 指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高飞上金创业投资合伙企
武汉高飞                 指
                              业(有限合伙)

平安初创                 指   平安初创-新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

华萃 5 号                指   申万宏源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淮北创投                 指   淮北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阅鸿利 3 号            指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鸿利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新阳光电池               指   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太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乡正奥                 指   新乡正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华                   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
《招股说明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10-34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天健审
《纳税鉴证报告》         指
                              [2020]10-38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


                                          3-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天健审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指   [2020]10-37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
报告》
                              损益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2020]10-35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告》

                              《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生产可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指   性研究报告》和《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元正极材
                              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且经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新乡天力
《公司章程》             指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于上市后生效的《新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
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3-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




                                 3-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
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
律师事务所联营,与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简介

     张东晓律师,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8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张东晓律师目前主要从事金融证
券法律服务,参与承办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A
股的上市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褚逸凡律师,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201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褚逸凡律师目前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
服务,参与承办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
家公司 A 股的上市发行、可转债等项目。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9 年 7 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


                                   3-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
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一)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1、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初步听取了
发行人有关人员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
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向发行人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
件清单。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责
任,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
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
定,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确定了核查和验证工作程序、核查和验证方
法,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全部法律问
题,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和行政
处罚等。

     (二)落实核查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落实核查验证计划,本所指派律师进驻发行人收集和审阅法律文件,进行
核查验证工作。本所律师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并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合理判断,与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进行了讨论,已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
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合理、充分地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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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互联网检索等方法,核查验证过程主要
包括:

       1、实地调查和访谈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
产状况及生产经营系统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
况;与发行人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交流和探讨,并走访发行人相关部门听取其有关人士的口头陈述;对发
行人的主要经销商、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该等经销商、供应商的
业务往来等情况。

       2、查档、查询和检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获得了工商档案复印文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和商标;就发行人
及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涉及诉讼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了检索。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
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

     在上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不时对核查验证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
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将尽职调查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访谈笔录等归类成
册,及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
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1、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
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就重大事项和问题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
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并跟踪、督促及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2、本所律师参加了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辅导授课,对上
述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对发行人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随时进行辅导,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在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与
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并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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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咨询;协同发行人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行上市中的各种问题,
顺利完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1、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现场工作,参加中介机
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以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
和决议等文件,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问
题。

     2、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
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三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本所律师未参与《招
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但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
认真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投入的工作
时间累计约 2,000 小时。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
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合理判断后,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确保据此出具
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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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及相应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
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
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
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
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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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股票的数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公司发
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05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
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申请上市交易所: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9)本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万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万元)

  1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64,425.02         62,845.34

  2           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21,292.21         20,800.32

                         合计                       85,717.23         83,645.66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
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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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承诺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

     11、《关于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为合
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
议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授权:

     (1)依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
决议,调整或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发行
价格等具体事宜;

     (2)如证监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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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新规定和新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
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办理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5)批准及签署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
宜;

     (7)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证监会注册后,根据注册
和发行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核
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8)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转让公司股
份并办理与此相关的手续;

     (9)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68568407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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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新七街与纬七路交叉口
住所
                         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王瑞庆

注册资本                 9,148.2307 万元

实收资本                 9,148.2307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合金粉生产、
                         销售;对外贸易经营;硫酸镍、硫酸钴、氢氧化锂(不带存储设施批
经营范围
                         发经营)(有效期至 2023 年 03 月 08 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35 年 3 月 4 日

登记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天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
立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
从天力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9 年 3 月 5 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三年。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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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
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5,072.16 万元、3,711.87
万元和 7,464.28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政府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
事长、财务总监,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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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公司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
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为锂电
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
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
登记资料、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等,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包括机器设备、工具器具、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置放
于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无权
属争议;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相
关权属证书的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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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三
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
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国
家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2、根据公安机关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
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纪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9,148.2307 万元,
本次拟发行不低于 3,05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
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3,711.87 万元和 7,464.28 万元(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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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选择《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上述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1)2015 年 4 月 15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天
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按照天力有限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为 2,450 万股,余额转为资本公资金;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
在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2015 年 4 月 24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新市)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 289 号),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乡
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3)2015 年 5 月 29 日,天力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
《发起人协议》,约定经大华审计,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天力有限的净资产
总计为人民币 42,986,886.71 元,同意以天力有限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折股,折股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 2,450 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剩余净资产全部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4)2015 年 6 月 1 日,大华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375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天力锂能(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
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2,450 万元,均系以天力有限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的
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2,4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
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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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450 万股的股东出席了会议,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新乡天力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关于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和出
资情况的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并决定聘用了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
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6)2015 年 6 月 15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整体变更设立登
记申请,并核发了注册号为 410700100012046 的《营业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9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条件。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5 月 29 日,王瑞庆、李雯、李轩、蔡碧博、陈国瑞、李洪波、谷云
成、尚保刚、李艳林共 9 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
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书: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天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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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发起人确认根据大华审字[2015]第 005347 号《审计报告》,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天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42,986,886.71 元。各发
起人同意,将前述净资产折合股本总额 2,45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金。股本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予以认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2,450 万元,股份总数为 2,4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各发起人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3、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成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负责股份公司筹建事宜。

       4、各发起人按其持有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瑞庆                1,082.00               44.16

   2                  李雯                     600.00             24.49

   3                  李轩                     600.00             24.49

   4                 蔡碧博                    50.00              2.04

   5                 陈国瑞                    50.00              2.04

   6                 李洪波                    50.00              2.04

   7                 谷云成                     3.00              0.12

   8                 尚保刚                     5.00              0.21

   9                 李艳林                    10.00              0.41

               合计                        2,45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
估及验资

       1、审计事项

       2015 年 5 月 28 日,大华出具大华审字[2015]第 005347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天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2,986,886.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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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估事项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融兴华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 010123 号《新乡
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天力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5,012.54 万元。

     3、验资事项

     2015 年 6 月 1 日,大华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37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
认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天力锂能(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
本)合计人民币 2,450 万元,均系以天力有限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
折股投入,共计 2,4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
积。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华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证》,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
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委
托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进行了验资,发行人
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
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起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于发行人会议室现场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
人及授权代表出席了会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设立股
份公司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2015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
告》、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和出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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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报告》、《关于设立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关于选举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
于选举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独立从事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公司已经根据业
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
业务活动。

     2、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及抽
查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未因与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关
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

     3、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1、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大华验字[2015]000375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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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备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亚太出具亚会 B 验字(2019)012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482,307.00 元,实
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91,482,307.00 元。据此,发行人设立后历次增资中股
东认缴的新增出资已全部缴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备用于经营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
营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
独立的供应和销售渠道,满足发行人完整的日常经营需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
需要设置了证券部、销售中心、行政中心、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内审部等
职能机构或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作了明确分工。发行人的机
构设置、运作及场所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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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存在与其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
形。发行人的各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有单独的财务部门,负责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
算工作。发行人制定有系统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在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为
258511******,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在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70068568407XM。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
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独
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9 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 2,450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100%。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分别为:王瑞庆、李雯、李轩、
蔡碧博、陈国瑞、李洪波、谷云成、尚保刚、李艳林。该 9 名发起人以各自在天
力有限的股权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发起
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瑞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111969********,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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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雯,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031987********,
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李轩,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031995********,
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蔡碧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261979********,住所为河南省舞阳县********。

     陈国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031958********,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李洪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21261976********,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

     谷云成,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031960********,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尚保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7031958********,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

     李艳林,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5211984********,住所为河南省林州市********。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
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
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
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

     5、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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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6、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天力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说明

     2015 年 9 月 18 日,天力锂能取得了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函 》( 股 转 系 统 函
[2015]6204 号)。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共有在册股东
22 人,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共完成 8
次定向增发,历次定向增发前后公司的在册股东人数均未超 200 人。

     2020 年 3 月 24 日,由于公司股票经过在股转系统内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持续
转让交易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公司在股转系统发布《关于股东人数超
过 200 人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公司在申请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东人数并未超过 200 人。公司在股转
系统挂牌期间的历次定向发行股票前后公司的在册股东人数亦均未超 200 人。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主要是由于股转系统挂牌
后股票公开转让形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形成过程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查验股转系统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前的股东名册、
公司挂牌后历次定增前及定增后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之 1.10“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公司通过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导
致股东人数超过 200 名,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是由于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挂牌
后通过公开转让形成,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
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
权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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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股东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91,482,307 股,前 200 名股东共持有发行人 91,128,45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99.6132%,其中前十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号

 1               王瑞庆              22,880,000            25.0103          董事长、总经理

 2               李雯                12,000,000            13.1173                董事

 3               李轩                12,000,000            13.1173                职员

 4            安徽高新投              7,692,307             8.4085                 -

 5             富德高科               5,400,000             5.9028                 -

 6               徐焕俊               2,500,000             2.7328           未在公司任职

 7             农开裕新               2,130,000             2.3283                 -

 8               朱平东               1,930,000             2.1097           未在公司任职

 9             华安盈富               1,820,000             1.9895                 -

10             九派长园               1,820,000             1.9895                 -

 11            其他股东              21,310,000            23.2941                 -

              合计                   91,482,307             100.00                 -

      注:以上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和合计股份数不足一股的股份数已省去,单项股份相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

存在微小差异。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
资的资格。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3-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 年 2 月,王瑞庆、李雯、李轩签订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有效期 5
年。2019 年 2 月,原《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到期后,王瑞庆、李雯、李轩重新
签订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有效期 5 年。

       2020 年 5 月 28 日,王瑞庆、李雯、李轩重新签订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书》。
根据王瑞庆、李雯和李轩签订的《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约定三方采取共同行动,
若无法达成相同的意思表示,则以王瑞庆的意思表示为准,王瑞庆的意思表示即
代表李雯、李轩共同的意思表示,有效期至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五年。自 2014 年 2 月以来,王瑞庆、李雯、李轩在公司重大事项提议及审议方
面均保持了一致行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王瑞庆持有发行人股份
2,288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103%;李雯持有发行人股份 1,200 万股,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3.1173%;李轩持有发行人股份 1,2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3.1173%。王瑞庆、李雯和李轩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4,688 万股,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1.2449%,合计持股数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王瑞庆与李雯、李轩系姑侄关系,李雯、李轩系姐妹关系,同时自发
行人设立以来,王瑞庆一直担任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职务,李雯一直担任董事职
务,三人对发行人形成共同控制,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瑞庆、李雯和李轩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其他5%以上股东

       (1)安徽高新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安徽高新投持有发行人
7,692,30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408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高新投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4MA2TJCKW2L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三号双创服务中心 416
注册地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高新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76,000.00   有限合伙人

  2            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                   40,000.00   有限合伙人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诚信建设投资(集团)
  3                                                         20,00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4              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有限合伙人

  5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有限合伙人

  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   有限合伙人

  7              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有限合伙人

         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                                                         2,000.00    普通合伙人
                         伙)

                         合计                              200,000.00       -

      安徽高新投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为 SGH539;其管理人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396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高新投普通合伙人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3-3-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4MA2TF5QH7B

注册地址                 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三号双创服务中心 51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1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9 年 1 月 29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然人胡智慧持股 7.00%、自然人王雯持股 5.00%、自然人陈怡持
                         股 4.00%、自然人曹蕴持股 4.00%、自然人钱怡雯持股 3.00%、自
股权结构
                         然人刘希持股 2.00%、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4.00%、
                         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高新投管理人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93855568U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新碶进港路 406 号 2 号楼 3038 室

法定代表人               胡智慧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2034 年 3 月 23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
经营范围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5.00%、安徽辉隆农资集团
股权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35.00%、自然人张敬红出资比例 10.00%




                                         3-3-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富德高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富德高科持有发行人
5,4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902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德高科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河南富德高科新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093227422X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21 号 8 层 824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富德科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4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德高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

  2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

  3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

           河南省永安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4                                                         4,800.00    有限合伙人
                           伙)

  5            湖北龙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00.00    有限合伙人

  6           北京富德科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5,000.00        -

       富德高科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为 SD2693;其管理人北京富德科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528。



                                          3-3-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德高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北京富德科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北京富德科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067345767H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33

法定代表人                吕斐适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33 年 4 月 2316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经营范围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富德欣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80.00%、自然人王胜起
股权结构
                          持股 2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安徽高新投、富
德高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4、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在股转系统共进行过 2 次股票发行,申
报前一年通过认购发行人定增股票的新增股东共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量   取得股份价
                   事项                    新增股东名称
号                                                                (股)         格

        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
 1                                             安徽高新投        7,692,307   19.50 元/股
          系统第六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
 2                                              淮北建投         1,000,000   19.50 元/股
          系统第六次定向发行股票




                                          3-3-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
 3                                             农开裕新              2,050,000    19.50 元/股
            系统第七次定向发行股票

         (1)安徽高新投

         安徽高新投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之“3、发行人的其他 5%以上股东”。

         (2)农开裕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农开裕新持有发行人
2,13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2.328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农开裕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河南农开裕新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3XFHHQ1E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 6 号广地和顺中心 2 号楼(即 A 座)
注册地址
                         21 层 21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劵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农开裕新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0,000.00           有限合伙人

     2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有限合伙人

     3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60,500.00               -

         农开裕新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



                                           3-3-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基金编号为 SN9677;其管理人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189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农开裕新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北京河南中原
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3X400129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 6 号广地和顺中心 2 号楼(即 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斐适

注册资本                   6,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9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                   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80.00%、上海东晟投资管理有
股权结构
                           限公司持股 5.00%、北京东方博融资本管理中心持股 5.00%

       (3)淮北建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北建投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674222101E

注册地址                 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滨河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顾俊

注册资本                 822,9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参与城市开发、公用服务建设、交通运营管理、文化旅游开发,城市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基础农业、能源、交通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
                         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
经营范围
                         资本运作,实施项目投资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督管理、资产
                         重组和运营;参与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北建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1                                                  822,900.00          100.00
                 管理委员会

                 合计                                822,900.00          100.00

       2019 年 12 月,淮北建投在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六次定向发行股票中认购
天力锂能 100 万股股份,认购价格为 19.50 元/股

       2020 年 6 月 16 日,淮北创投受让淮北建投持有的公司股份 100 万股,交易
价格为 19.89 元/股,转让后,淮北建投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淮北创投持有发行人
1,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1.093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北创投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淮北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4MA2THT6M7G

注册地址                 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 3 号双创中心二楼 2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北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3-3-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

  2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有限合伙人

  3           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100.00             -

       淮北创投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为 SJE097;其管理人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056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北创投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MA1G804R3T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刘振华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0 月 15 日至 2045 年 10 月 14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5.00%、上海歌斐资产管
股权结构                  理有限公司持股 30.00%、宁波浦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25.00%、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转
让股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安徽高新投、淮北建投、农开裕新申报前一年内通过股



                                          3-3-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票发行成为天力锂能股东外,申报前一年内公司新增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通过股
     转系统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形成,取得股份的价格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除安徽高新投、淮北建投、农开裕新申报前一年内通过股票
     发行成为天力锂能股东外,申报前一年内发行人新增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通过股
     转系统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形成,取得股份的价格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安徽高新
     投、淮北建投、农开裕新及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形成的有关股权变动
     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5、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前 200 名股东中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如下:

序                        私募基金                                     管理人情况
号             名称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名称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宁波隆华汇股权
1          安徽高新投             SGH539     2019.4.28    投资管理有限公   P1003967   2014.6.27
                                                                司

                                                          北京富德科材投
2           富德高科              SD2693     2014.4.29                     P1001528   2014.4.29
                                                          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联创投
3           农开裕新              SN9677     2017.1.3     资基金管理有限   P1031895   2016.6.27
                                                              公司

                                                          深圳市前海九派
4           九派长园              SEV446     2019.2.27    资本管理合伙企   P1007928    2015.2.4
                                                          业(有限合伙)

5                             -                             华安盈富       P1014678   2015.5.28

                                                          华侨基金管理有
6           侨鹏投资              SW2142     2017.7.27                     P1004190   2014.7.22
                                                              限公司

7           宝通辰韬              SS5872     2017.6.12    上海辰韬资产管   P1060612   2016.12.23




                                               3-3-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私募基金                                         管理人情况
号             名称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名称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理有限公司

                                                            河南欧瑞宏润创
8           宏润节能             SR1923     2017.3.16       业投资基金管理       P1060379     2016.12.9
                                                              有限公司

                                                            上海诺铁资产管
9           淮北创投             SJE097     2020.5.14                            P1030564     2016.1.21
                                                              理有限公司

                                                            上海捷煦股权投
10          捷煦汇通             SN8087    2016.12.22                            P1032752     2016.8.9
                                                            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劲邦股权投
11          上海劲邦             SW3305     2017.7.28                            P1000699     2014.4.1
                                                            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鼎荣盛资
12          啃哥一号             SJM862     2020.1.6                             P1018330     2015.7.16
                                                            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鼎荣盛资
13          啃哥二号             SJQ045     2020.2.20                            P1018330     2015.7.16
                                                            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龙脉联合
14         德丰杰龙升            S64987     2015.8.3                             P1062500     2017.4.28
                                                            资本管理有限公

                                                            广东科发资产管
15          科万投资             SL4929     2016.9.5                             P1018470     2015.7.16
                                                              理有限公司

                                                           晨鸣(青岛)资产
16         道一泉 1 号           SN3397    2016.11.24                            P1033008     2016.8.15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上资本
17          武汉高飞             SS8422     2017.4.27                            P1030707     2016.1.28
                                                              管理有限公司

                                                            中阅资本管理股
18        中阅鸿利 3 号          SGX586    2019.10.15                            P1065164     2017.9.28
                                                                份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前 200 名股东中
     中还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管理人情况
序号
                  名称                 产品编码        备案时间                      名称

 1              新兴 1 号              S54672           2015.5.2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存在的私募基金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


                                                3-3-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
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三类股东”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材料,截至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前200
名直接股东中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以下简称“‘三类股
东’”)共有5名,均为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啃哥一号              契约型基金          259,000           0.2831

   2           啃哥二号              契约型基金          187,949           0.2054

   3           新兴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42,000            0.0459

   4          道一泉 1 号            契约型基金          35,000            0.0383

   5         中阅鸿利 3 号           契约型基金           5,300            0.0058

                         合计                            529,249           0.5785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材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0 名股东中捷煦汇通、农开裕新的上层合伙人中存在嵌套“三类股东”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层合伙人
                                        上层合伙人                    上层合伙人说明
  称      (股)           (%)                         出资比例

                                     深圳平安汇通初创
                                                           52.45%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汇通初
                                    伟航君裕(吉林)投                创投资管理有限
                                                           34.96%     公司实际出资人
捷煦汇                                资咨询有限公司
           606,000        0.6624                                      为平安初创-新兴
  通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
                                                           10.49%     产业投资私募基
                                       资有限公司                     金,该基金为契约
                                     上海捷煦股权投资                       型基金
                                                           2.10%
                                       管理有限公司

农开裕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申万宏源证券有
          2,130,000       2.3383                           65.57%
  新                                       公司                       限公司的实际出



                                          3-3-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层合伙人
                                          上层合伙人                         上层合伙人说明
  称      (股)           (%)                              出资比例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                     资人为申万宏源
                                                               32.79%       华萃 5 号定向资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其为
                                                                            郑州银行实际出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
                                                                1.64%       资的专项资产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计划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 7 名“三类股东”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情况
号       名称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名称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
 1    啃哥一号       SJM862          2020.1.6                           P1018330     2015.7.16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
 2    啃哥二号       SJQ045         2020.2.20                           P1018330     2015.7.16
                                                   管理有限公司

 3    新兴 1 号      S54672         2015.5.2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道一泉 1                                  晨鸣(青岛)资产
 4                   SN3397         2016.11.24                          P1033008     2016.8.15
         号                                        管理有限公司

      中阅鸿利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
 5                   SGX586         2019.10.15                          P1065164     2017.9.28
        3号                                            公司

                                                 深圳平安汇通初创
 6    平安初创       SK4318          2016.7.8                           P1022063     2015.9.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华萃 5 号      SQ1133         2016.12.14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三类股东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均
为在当地工商主管部门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且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

     (3)“三类股东”穿透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三类股东’穿
透情况”。

     (4)发行人“三类股东”的运行情况及续期安排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公司直接持股的 5 名“三类股东”


                                            3-3-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捷
煦汇通(平安初创通过捷煦汇通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农开裕新(华萃 5 号通过农
开裕新持有发行人股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啃哥一号、啃哥二号、道一泉 1 号、中阅鸿利 3 号的管理人出具承诺:对于
基金存在需要展期情形的,管理人承诺,首先尽最大可能与投资者协商,完成对
产品的展期或再次展期,以符合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
如产品因不可展期,或展期后,产品存续期届满,导致本产品作为天力锂能股东,
不能够满足产品存续至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管理人承
诺,不对该产品持有的天力锂能股份进行清算,上述清算行为将在天力锂能上市、
锁定期限依法结束且按照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
天力锂能后进行。

     新兴 1 号的管理人出具承诺:受托管理的新兴 1 号持有的天力锂能股份自其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平安初创的管理人出具承诺:对于基金存在需要展期情形的,本管理人承诺,
依照《平安初创-新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对基金进行
展期,使基金存续期符合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如产品
因不可展期,或展期后,产品存续期届满,导致捷煦汇通作为天力锂能股东,不
能够满足捷煦汇通存续至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本管理
人承诺,不对该产品持有的捷煦汇通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清算,上述清算行为将在
天力锂能上市、锁定期限依法结束且捷煦汇通按照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天力锂能后进行。

     农开裕新(华萃 5 号为农开裕新的出资人)的管理人出具承诺:如申万宏源
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因存续期到期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需要进行整
改或清算的,本管理人将按照协议与申万宏源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协
商,申万宏源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对持有的农开裕新财产份额进行清算,
上述清算行为将在天力锂能上市、锁定期限依法结束且农开裕新按照上市后减持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天力锂能后进行。如无法协商一致的,
本管理人承诺遵守农开裕新作出的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协调其他有限合伙人优先


                                 3-3-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将农开裕新其他可清算财产优先偿付给申万宏源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满
足农开裕新作出的锁定期及减持承诺。

     对于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0 名股东中存在的“三类股东”,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股
东中存在的“三类股东”,已经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
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
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以确保符合现行
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共有一名国有法
人股东首正泽富,首正泽富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交易交易形成,持有发行人
292,950 股,持股比例为 0.3202%。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首正泽富应标注“SS”标识。首正
泽富国有股东标识目前正在申请办理中。

     (五)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东构成中,
李雯与李轩系姐妹关系,王瑞庆与李雯、李轩、李超系姑侄关系,李超与李雯系
堂姐弟关系,李超与李轩系堂兄妹关系,王瑞庆与王霞系姨表兄妹关系,啃哥一
号与啃哥二号系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淮北创投与安徽高新投的有限合
伙人中均包括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淮北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安徽省高新
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新投的有限
合伙人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均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控制。

     除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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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瑞庆              22,880,000                 25.0103

   2             李雯               12,000,000                 13.1173

   3             李轩               12,000,000                 13.1173

   4             李超                518,000                   0.5662

   5             王霞                 40,000                   0.0437

   6           啃哥一号              259,000                   0.2831

   7           啃哥二号              187,949                   0.2054

   8          安徽高新投             7,692,307                 8.4085

   9           淮北创投              1,000,000                 1.0931

       (六)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天力有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前身天力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3 月,发行人前身的
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2009年3月天力有限设立

       2008 年 12 月 2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新工商登记私名预核字[2008]
第 00228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
公司”名称。

       2009 年 3 月 1 日,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筹)召开股东会,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设立天力有限。同日各股东签署了《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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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3 日,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豫正会验字(2009)
第 03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9 年 3 月 3 日止,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
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三
百万元,其中李树群出资 150 万元,尚保刚出资 50 万元,李玉臣出资 75 万元,
李璟出资 25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09 年 3 月 5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力有限的设立登记申请并
核发了注册号为 41070010001204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天力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树群                150.00           50.00           货币

  2                 李玉臣                75.00            25.00           货币

  3                 尚保刚                50.00            16.70           货币

  4                  李璟                 25.00            8.30            货币

                 合计                     3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天力有限设立时李树群与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之间
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形成具体情况如下:

       2009 年 3 月,李树群、李玉臣、尚保刚、李璟 4 人共同出资设立天力有限,
李树群出资 150 万元,李玉臣出资 75 万元,尚保刚出资 50 万元,李璟出资 25
万元。鉴于李树群去世,根据本所律师对李玉臣、尚保刚、李璟的访谈确认,天
力有限设立时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三人持有天力有限的股权均系替李树群代持,
李玉臣、尚保刚、李璟对天力有限的出资均由李树群提供,该三名代持人均系当
时天力有限的员工,受李树群的委托代为持有天力有限的股权。

       该三名代持人对于上述代持情况均予以确认,且确认所代为持有的天力有限
的股权均系属于李树群个人所有,之后因李树群去世,三人将所代持的股权还原
至李树群的继承人名下,三名代持人与李树群的继承人、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股权
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10 年 1 月天力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1 月 5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天力有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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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变更为 7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的 400 万元由天力有限股东李树群以货币认
缴。

       2010 年 1 月 12 日,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豫正会验字[2010]
第 01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至 2010 年 1 月 8 日止,天力有限已收到李
树群缴纳的新增资本人民币四百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 年 1 月 13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天力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
申请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树群               550.00           78.60           货币

  2                 李玉臣                75.00           10.70           货币

  3                 尚保刚                50.00           7.20            货币

  4                  李璟                 25.00           3.50            货币

                 合计                    700.00          100.00             -

       3、2010 年 4 月天力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3 月 20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天力有限注册
资本变更为 2,1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的 1,400 万元由天力有限股东李树群以货
币认缴。

       2010 年 4 月 6 日,新乡正奥出具新奥会验字[2010]第 026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止至 2010 年 4 月 6 日止,天力有限已收到李树群缴纳的新增资本人
民币一千四百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 年 4 月 7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力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申
请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树群              1,950.00          92.86           货币

  2                 李玉臣                75.00           3.57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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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3                 尚保刚                50.00           2.38            货币

  4                  李璟                 25.00           1.19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4、2014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因股东去世发生的继承)

       2014 年 1 月 26 日,天力有限股东李树群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规定,李树群未立遗嘱,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陈伯霞、女儿李
雯、女儿李轩、父亲李俊林、母亲祁兰英继承。

       2014 年 1 月 27 日,李俊林、祁兰英、陈伯霞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
确认自愿放弃对李树群所持天力有限 1,950 万元出资相应股权及股东资格的继承
权;李树群所持天力有限 1,950 万元出资相应股权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由其他第
一顺位继承人李雯与李轩继承。《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
证处公证。

       2014 年 1 月 27 日,李雯与李轩签署《股权分割协议》,约定其父李树群持
有天力有限 1,950 万元出资相应股权,双方自愿将上述股权进行分割,各占 50%。
《股权分割协议》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公证。

       2014 年 1 月 27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李玉臣、尚保刚、李
璟,以及股东李树群的继承人李雯与李轩)一致同意股东李树群所持天力有限
92.86%的股权即 1,950 万元的出资由李雯、李轩共同继承,其他同一顺位继承人
均放弃对前述股权的继承权;同意天力有限股东李玉臣将其所持天力有限 3.57%
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75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75 万元)作价 75 万元转让
给李雯、天力有限股东尚保刚将其所持天力有限 2.38%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50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50 万元)作价 50 万元转让给李雯、天力有限股东李
璟将其所持天力有限 1.19%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25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25 万元)作价 25 万元转让给李雯;并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天力有限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

       2014 年 1 月 28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力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申
请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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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雯              1,125.00          53.57           货币

  2                  李轩               975.00           46.43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查验,天力有限设立时李树群与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之间股权
代持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李树群去世后,李树群的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其配偶陈伯霞、女儿李轩、父
亲李俊林、母亲祁兰英达成合意,放弃继承李树群委托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代
为持有的股权。前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确认函》,对放
弃继承该部分代持股权的事项予以确认。

       基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合意,2014 年 1 月,天力有限股东李玉臣将其所代
持的天力有限 3.57%的股权转让给李雯、天力有限股东尚保刚将其所代持的天力
有限 2.38%的股权转让给李雯、天力有限股东李璟将其所代持的天力有限 1.19%
的股权转让给李雯。前述三名股东将所持天力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李雯,均系为解
除 2009 年 3 月天力有限设立时三名股东为李树群代持股权的事项。

       根据李树群继承人作出的声明,李玉臣、尚保刚、李璟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
给李树群的女儿李雯,李雯与上述三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了上述三人代
李树群持有股权的状态。因该次转让实际系股权代持还原,因此受让方实际无需
支付股权转让款,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亦对此均予以确认,且不持任何异议,
与李雯之间也不存在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对李玉臣、尚保刚、李璟、李雯的访谈确认,本所律师认为,
李玉臣、尚保刚、李璟与李树群之间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
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股权代持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权代持行为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障碍。

       5、2014 年 2 月天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2 月 11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雯将其持有
的天力有限 1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315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3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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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 418.95 万元转让给王瑞庆,李轩将其持有的天力有限 15%的股权(对应认
缴出资额 315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315 万元)作价 418.95 万元转让给王瑞庆;
并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天力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雯               810.00           38.57           货币

  2                  李轩               660.00           31.43           货币

  3                 王瑞庆              630.00           30.00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6、2014 年 7 月天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7 月 23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雯将其持有
的天力有限 1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210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210 万元)
作价 294 万元转让给王瑞庆,李轩将其持有的天力有限 2.86%的股权(对应认缴
出资额 60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 60 万元)作价 84 万元转让给王瑞庆;并同意
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天力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瑞庆              900.00           42.68           货币

  2                  李雯               600.00           28.57           货币

  3                  李轩               600.00           28.57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7、2015 年 3 月天力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3 月 23 日,天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天力有限注册
资本变更为 2,45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的 350 万元由王瑞庆以货币 364 万元认缴
注册资本 182 万元,蔡碧博以货币 1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50 万元,陈国瑞以货
币 1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50 万元,李洪波以货币 1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50 万元,
谷云成以货币 6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3 万元,尚保刚以货币 1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5 万元,李艳林以货币 2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10 万元;并通过修改天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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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事项。

       2015 年 3 月 31 日,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豫正会验字
(2015)第 100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止,天力有限
已收到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50 万元,超过认缴
注册资本部分 350 万元记入资本公积。其中:王瑞庆 182 万元,蔡碧博 50 万元,
陈国瑞 50 万元,李洪波 50 万元,谷云成 3 万元,李艳林 10 万元,尚保刚 5 万
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5 年 3 月 31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力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申
请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天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瑞庆               1,082.00          44.16           货币

  2                  李雯                 600.00           24.49           货币

  3                  李轩                 600.00           24.49           货币

  4                 蔡碧博                50.00            2.04            货币

  5                 陈国瑞                50.00            2.04            货币

  6                 李洪波                50.00            2.04            货币

  7                 李艳林                10.00            0.41            货币

  8                 尚保刚                 5.00            0.21            货币

  9                 谷云成                 3.00            0.12            货币

                 合计                    2,45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天力有限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内部决议、股权转
让文件、天力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天力有限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
关验资报告,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天力有限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公司法》
和天力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天力有
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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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5 年 6 月发行人设立

       2015 年 6 月,天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天力有限名称变更为“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
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瑞庆                 1,082.00               44.16

   2                  李雯                     600.00             24.49

   3                  李轩                     600.00             24.49

   4                蔡碧博                     50.00              2.04

   5                陈国瑞                     50.00              2.04

   6                李洪波                     50.00              2.04

   7                李艳林                     10.00              0.41

   8                尚保刚                      5.00              0.21

   9                谷云成                      3.00              0.12

               合计                        2,450.00              100.00

       2、2015 年 6 月天力锂能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18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范斌、张磊等 10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的议案》,同意向范斌、张
磊、张克歌、张忠波、田胜燕、郜春兰、徐海永、李璟、杨文保、李超发行 34
万股,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原股东方、公司与认购本次增资的增资方签署了《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增资方以 2.50 元/股的价格合计认购
公司本次新增 34 万元注册资本,股份认购款合计为 85 万元,其中,34 万元作
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余额 51 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015 年 6 月 26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C 验字(2015)017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止,公司已收到范斌、张磊等 10 名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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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40,000.00 元,范斌、张磊等 10 名自然人实际缴纳
人民币 850,000.00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5 年 7 月 1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天力锂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瑞庆                 1,082.00               43.56

   2                  李雯                     600.00             24.15

   3                  李轩                     600.00             24.15

   4                蔡碧博                     50.00              2.01

   5                陈国瑞                     50.00              2.01

   6                李洪波                     50.00              2.01

   7                李艳林                     10.00              0.40

   8                尚保刚                      5.00              0.20

   9                  范斌                      4.00              0.16

   10                 张磊                      4.00              0.16

   11               张克歌                      4.00              0.16

   12               徐海永                      4.00              0.16

   13                 李璟                      4.00              0.16

   14               杨文保                      4.00              0.16

   15               谷云成                      3.00              0.12

   16               田胜燕                      3.00              0.12

   17               郜春兰                      3.00              0.12

   18               张忠波                      2.00              0.08

   19                 李超                      2.00              0.08

               合计                        2,484.00              100.00

       3、2015 年 7 月天力锂能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26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3-3-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关于向李权、蒋新荣、王顺雨等 3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的议案》,同意
向李权、蒋新荣、王顺雨发行 120 万股,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原股东、公司与认购本次增资的增资方签署了《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增资方以 4 元/股的价格合计认购公
司本次新增 120 万元注册资本,股份认购款合计为 480 万元,其中,120 万元作
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余额 360 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C 验字(2015)018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李权、蒋新荣、王顺雨 3 名自然人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200,000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200,000
元,李权、蒋新荣、王顺雨实际缴纳人民币 4,800,000 元。

       2015 年 7 月 7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天力锂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瑞庆                1,082.00              41.55

   2                 李雯                     600.00            23.04

   3                 李轩                     600.00            23.04

   4                蔡碧博                    50.00              1.92

   5                陈国瑞                    50.00              1.92

   6                李洪波                    50.00              1.92

   7                李艳林                    10.00              0.38

   8                尚保刚                     5.00              0.19

   9                 范斌                      4.00              0.15

   10                张磊                      4.00              0.15

   11               张克歌                     4.00              0.15

   12               徐海永                     4.00              0.15

   13                李璟                      4.00              0.15




                                   3-3-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4               杨文保                   4.00               0.15

   15               谷云成                   3.00               0.12

   16               田胜燕                   3.00               0.12

   17               郜春兰                   3.00               0.12

   18               张忠波                   2.00               0.08

   19                 李超                   2.00               0.08

   20                 李权                   60.00              2.30

   21               蒋新荣                   30.00              1.15

   22               王顺雨                   30.00              1.15

               合计                      2,604.00              100.00

       4、2015 年 10 月 16 日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5 年 9 月 18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204 号),同意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人证券
代码为“833757”,证券简称为“天力锂能”。

       5、2015年12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5 年 11 月 5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
票不超过 115 万股,发行价格 7 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5 万
元。

     天力锂能分别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伟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港中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发行之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3-3-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       7.00        现金认购

  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       7.00        现金认购

  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       7.00        现金认购

  4         广州伟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7.00        现金认购

          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5                                                 5.00        7.00        现金认购
                      司

  6         深圳市港中投投资有限公司                5.00        7.00        现金认购

                   合计                         115.00           -               -

       2015 年 11 月 12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
会 B 验字(2015)26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止,认
购方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805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
115 万元,余额计人民币 690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12 月 22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9157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115 万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
的《营业执照》。

       6、2016 年 4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6 年 2 月 22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关于<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231 万股,发行价格 7 元/股,预计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17 万元。

       天力锂能分别与王瑞庆、陈国瑞、蔡碧博、李洪波、李超、范斌、杨文保、
徐海永、张忠波、王勇、张界、陈树盛、王霞、曹玉东、随建喜签订《发行之认
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3-3-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购股份数     认购股份价
 序号       发行对象          身份                                      认购方式
                                            量(万股)       格(元)

                          董事长、总经
   1         王瑞庆                               62.00       7.00      现金认购
                          理、在册股东

                         董事、副总经理、
   2         陈国瑞                                5.00       7.00      现金认购
                             在册股东

                          董事、副总经
   3         蔡碧博                                6.00       7.00      现金认购
                          理、在册股东

                          董事、董事秘
   4         李洪波                               40.00       7.00      现金认购
                          书、在册股东

   5             李超       在册股东              24.00       7.00      现金认购

   6             范斌       在册股东               2.00       7.00      现金认购

   7         杨文保         在册股东               4.00       7.00      现金认购

   8         徐海永         在册股东               4.00       7.00      现金认购

   9         张忠波         在册股东               4.00       7.00      现金认购

  10             张界       核心员工              14.00       7.00      现金认购

  11             王勇       核心员工               4.00       7.00      现金认购

  12         陈树盛         核心员工              12.00       7.00      现金认购

  13             王霞       核心员工              20.00       7.00      现金认购

  14         曹玉东         核心员工              20.00       7.00      现金认购

  15         随建喜         核心员工              10.00       7.00      现金认购

          合计                  -                 231.00       -            -

       2016 年 3 月 1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B 验字(2016)008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止,认购
方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1,617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
231 万元,余额计人民币 1,386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3 月 31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771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231 万股。

       2016 年 4 月 6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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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16年6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三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6 年 5 月 5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股票发行认购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不超
过 80 万股,发行价格 10 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天力锂能与深圳华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发行之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1        深圳华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         10.00        现金认购

                  合计                       80.00           -               -

       2016 年 5 月 2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B 验字(2016)045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止,认购
方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8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
80 万元,余额计人民币 720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6 月 13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4404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80 万股。

       2016 年 6 月 22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8、2016年11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四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6 年 10 月 17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第三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股票发行认购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
不超过 625 万股,发行价格 16 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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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力锂能分别与河南富德高科新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州群象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
焕俊、葛秋、朱平东签订《发行之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河南富德高科新材创业投资基金
  1                                           270.00         16.00        现金认购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群象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2                                            30.00         16.00        现金认购
               业(有限合伙)

  3        深圳华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00         16.00        现金认购

  4                  徐焕俊                   125.00         16.00        现金认购

  5                      葛秋                  62.50         16.00        现金认购

  6                  朱平东                    62.50         16.00        现金认购

                  合计                        569.00           -               -

       2016 年 10 月 24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
会 B 验字(2016)067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止,
认购方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9,104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
民币 569 万元,余额计人民币 8,535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1 月 22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8574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569 万股。

       2016 年 11 月 23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
的《营业执照》。

       9、2017 年 11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五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7 年 7 月 31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700 万股,发行价格区间 26-40 元/股,预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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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天力锂能分别与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允公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宏润节
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捷煦汇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发行之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91.00       33.00        现金认购
                     合伙)

         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2                                             91.00       33.00        现金认购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
  3                                             75.70       33.00        现金认购
                 业(有限合伙)

          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
  4                                             60.00       33.00        现金认购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投资合
  5                                             60.00       33.00        现金认购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6                                             30.30       33.00        现金认购
                 业(有限合伙)

         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7                                             30.00       33.00        现金认购
                   限合伙)

                   合计                      438.00           -               -

       2017 年 10 月 18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
会 B 验字(2017)026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止,认
购方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14,454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
民币 438 万元,余额计人民币 14,016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1 月 7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6448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438 万股。

       2017 年 11 月 16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


                                     3-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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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执照》。

       10、2018 年 7 月天力锂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

       2018 年 5 月 21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天力锂能 2017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3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10 股。

       2018 年 7 月 13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2018 年 7 月 20 日,天力锂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
天力锂能总股本变更为 8,074 万股。

       11、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六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9 年 10 月 15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15,384,615 股,发行价格区间 19.5-22 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38,461,530 元。

       天力锂能分别与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北市
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发行之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
  1                                            769.2307        19.50        现金认购
                 业(有限合伙)

  2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9.50        现金认购

                   合计                        869.2307          -               -

       2019 年 11 月 12 日,亚太出具亚会 B 验字(2019)0107 号《验资报告》,



                                        3-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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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确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已收到认购方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
169,499,986.50 元,其中新增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8,692,307 元,余额减除本
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后计人民币 160,807,679.50 元转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12 月 2 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2019 年 12 月 4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4875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869.2307
万股。

       12、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七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9 年 12 月 2 日,中天华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农开裕
新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 1809 号《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所涉及的农开裕新持有的债权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确认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指定债权账面值为 4,000 万元,
评估值为 4,000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2019 年 12 月 26 日,天力锂能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增资暨债转股协议的议案》、《关于对认购公司股份的债权的资产
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说明议案》
等议案,同意天力锂能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205 万股,发行价格 19.50 元/股,预
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97.50 万元。

       2019 年 12 月,天力锂能与农开裕新签订《增资暨债转股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基本信息如下:

                                                           认购股份
                                           认购股份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价格      认购方式
                                                (万股)
                                                           (元)

         河南农开裕新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
  1                                              205.00     19.50      债权认购
                 (有限合伙)

                   合计                          2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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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亚太出具亚会 B 验字(2019)0124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应付农开裕新债务 39,975,000 元按
19.50:1 转增实收资本(股本)2,050,000 元,余额 37,925,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2020 年 12 月 30 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申请并换发了新
的《营业执照》。

     2020 年 1 月 20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194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 205 万股。

     13、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1)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六次定向发行股票(淮北建投入股天力锂能)

     2019 年 12 月,淮北建投作价 1,950 万元在股转系统通过定向发行股票方式
认购天力锂能 100 万股股份。

     根据《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市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4.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外单项融资 5 亿元及以
上和单项投资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方案;”。

     2019 年 11 月 4 日,淮北建投出具说明确认淮北建投董事会已依据《淮北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出资 1,950 万元认购天力锂能新增
股份 100 万股股份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淮北建投入股天力锂能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2)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七次定向发行股票(淮北建投股权比例变动)

     2019 年 12 月,农开裕新作价 3,997.50 万元在股转系统通过定向发行股票方
式认购天力锂能 205 万股股份,根据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中存在国有股东淮北建投。本次定向发行股
票造成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淮北建投股权比例变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定向发行股票造成非上市公
司国有股东(即淮北建投)股权比例变动,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3)淮北建投股转系统转让天力锂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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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5 月,淮北市世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评估报
告》(淮世诚评报字[2020]015 号),确认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淮北
建投持有的天力锂能 100 万股市场价值为 1,989 万元。

     2020 年 6 月,淮北建投与淮北创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淮北建投将持
有的天力锂能 100 万股股份作价 1,989 万元转让给淮北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淮北建投内部相关程序及相关评估备案程序,转让价格未低
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淮北建投向淮北创投转让天力锂能股票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2020 年 6 月,淮北建投出具《说明》,确认淮北建投与天力锂能或其股东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淮北建投投资及退出天力锂能过程中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
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设立时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策、签署发起人协议、
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并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设立过程和
结果均合法有效。

     2、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存在未履行评估备案、进
场交易程序的情形,根据淮世诚评报字[2020]015号《评估报告》及淮北建投的
书面确认,淮北建投与天力锂能或其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淮北建投及退
出天力锂能过程中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发行人股本演变中未履行评
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雯、李轩与侨鹏投资、捷煦汇通、宏
润节能、华安盈富、宝通辰韬、上海劲邦、九派长园、安徽高新投、新疆允公等
股东签署了含对赌协议条款的相关协议。各股东签署相关协议及解除的情况具体
如下:

     1、侨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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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7 月 31 日,侨鹏投资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
款,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人:侨鹏投资
协议主体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
              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回购约定      的方式实现上市。
              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按投资人届时所持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
              投资金额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价款×(1+20%)×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到账之日(含)
              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2020 年 4 月 13 日,侨鹏投资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
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2、捷煦汇通

     2017 年 7 月 31 日,捷煦汇通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
协议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捷煦汇通
协议各方
              乙方:王瑞庆
              (1)乙方承诺,2017 年度天力锂能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应不低于人民币捌仟万元
              (RMB80,000,000),(以下简称“目标净利润”),该等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以如下
              方式确定:
              由公司委托的经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业绩承诺      起四个月内,对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
              甲方。
              (2)各方同意,若 2017 年度天力锂能经审计后的实际净利润无法达到目标净利
              润的 90%(即人民币 7200 万元)的,甲方在取得 2017 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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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实际投资金额*[(2017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2017 年度净利润实现数)/
              2017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
              在甲方发出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采取必要行动(包括签署
              并执行相应法律文件)完成现金补偿。
              (1)若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回购甲方所持全部或者部分的公司股
              权:
              ① 自甲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将股份认购款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之
              日起 4 年内,若公司未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谓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NYSE、
              NASDAQ 或其它得到投资方认可的任一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成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交易)或者 4 年之后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交易价格低于本次增资价
              格的;
              ② 公司、乙方严重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或者承诺,导致甲方的
              利益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或致使公司无法实现上市;
 回购权
              ③ 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重大财产转移、帐外销售收入;
              ④ 乙方丧失公司的控制权或乙方辞去董事长职位。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将其所持股份出售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股份回
              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三个月内需付清全部回购对价,逾期将承担回购价款每日
              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及甲方为取得前述回购对价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回购对价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确定:①股份认购款并加上 10%的年利息(自
              甲方股份认购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算,按单利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
              如下公式计算:10%×该年度已过天数÷365),或者②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公
              司经甲方认可的审计师所审计的净资产值所对应于甲持股部分的相应价值,审计
              基准日为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2020 年 4 月 20 日,捷煦汇通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
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3、宏润节能

     2017 年 9 月 7 日,宏润节能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
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人:宏润节能
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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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管机
                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投资人回购权    的方式实现上市;
                (3)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被第三方并购。
                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按投资人届时所持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
                投资金额按年化百分之八(复利)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到账之日(含)至回购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价款×(1+8%)

       2020 年 4 月 13 日,宏润节能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河南
  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王瑞庆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
  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4、华安盈富

       2017 年 9 月 12 日,华安盈富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与王瑞庆与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认购协议之附属
  协议》。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方:华安盈富
 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王瑞庆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
                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投资人回购权    的方式实现上市。
                则投资方有权要求王瑞庆按投资方届时所持对天力锂能的投资价款金额按年利率
                9%计算的回购价款金额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1.2 投资方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投资价款金额×(1+9%)×到账之日(含)至回购价款支
                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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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4 月 19 日,华安盈富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瑞庆与新
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认购协议之附属协议》项下所有权利
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瑞庆与新疆
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认购协议之附属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
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5、宝通辰韬

     2017 年 9 月 21 日,宝通辰韬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
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庆关于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
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宝通辰韬
协议各方      乙方:天力锂能
              丙方:王瑞庆
              遇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可要求丙方回购届时甲方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1、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标的公司 IPO 申报虽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申报后被中国证监会否决,或
              终止审核的;
              2.3、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成功上市。
 回购权
              回购金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本次认购价格(33
              元/股)*(1+T*8.0%/365),T 为甲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之日(不含)起至丙方支
              付回购款之日(含)之间的自然日天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指甲方要求丙方回购
              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甲方具有完全决定比例
              的权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如标的公司进行除权除息,甲方所持标的
              公司股份总数及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4 月 20 日,宝通辰韬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
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
有任何的义务。


                                      3-3-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上海劲邦

     2017 年 10 月 10 日,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现已更名
为“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杭州
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庆关
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协议存在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协议各方      乙方:天力锂能
              丙方:王瑞庆
              遇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可要求丙方回购届时甲方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1、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标的公司 IPO 申报虽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申报后被中国证监会否决,或
              终止审核的;
              2.3、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成功上市。
 回购权
              回购金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本次认购价格(33
              元/股)*(1+T*8.0%/365),T 为甲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之日(不含)起至丙方支
              付回购款之日(含)之间的自然日天数。要求回购的比例,指甲方要求丙方回购
              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额/甲方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甲方具有完全决定比例
              的权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如标的公司进行除权除息,甲方所持标的
              公司股份总数及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劲邦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 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
不再根据《杭州璞达思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及王瑞庆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7、新疆允公及九派长园

     2017 年 11 月,天力锂能在股转系统第五次定向发行股票,新疆允公认购公
司 91 万股股份。




                                      3-3-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0 月 15 日,新疆允公与王瑞庆签订《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及王瑞庆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存在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
  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人:新疆允公
 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实际控制人王瑞庆回购投资人收
                购投资人所持全部或部分天力锂能的股份: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
                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目标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
投资人回购权    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事项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收购投资人届时所持目标
                公司的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本条 1.2 款计算。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份回购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所持股份对应的认购价款×(1+20%)×人民银行公布的年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认购款到账之日(含)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
                365

       根据新疆允公出具的声明,2018 年 1 月 16 日,新疆允公将持有的天力锂能
  91 万股转让给九派长园,2017 年 10 月 15 日新疆允公与王瑞庆签订的《新疆允
  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瑞庆股权回购协议》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已失效。新疆允公目前所持天力锂能的股份均为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买入,新
  疆允公与天力锂能及天力锂能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协议/条款、估值
  调整协议/条款以及任何可能损害天力锂能股权稳定性及天力锂能的协议或安排。

       2018 年 1 月 16 日,九派长园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瑞庆股权收购协议》。该协议存在
  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人:九派长园
 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天力锂能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1.1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王瑞庆回购投资人收购投资人所
实际控制人
                持全部或部分天力锂能的股份并支付投资人股份收购价款:



                                        3-3-2-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收购权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主
                 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2)2020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目标公司股票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目标公司未完成以选定的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
                 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事项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王瑞庆收购投资人届时所持目标
                 公司的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本条 1.2 款计算。
                 1.2 投资人根据约定行使要求实际控制人收购股份权的,股份收购价款金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收购价款金额=投资人总出资额(即 3003 万元)×(1+20%)×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认购款到账之日(含,即新疆允公原实际支付目标公司认购款人民币 3003
                 万元之日)至收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天数÷365

        2020 年 4 月 19 日,九派长园与公司及王瑞庆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瑞庆股权收购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
   何一方不再根据《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王瑞庆股权收购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义务。

        8、安徽高新投

        2019 年 10 月 31 日,安徽高新投与公司、王瑞庆、李雯及李轩签订《关于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
   议存在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方:安徽高新投
  协议各方       标的公司:天力锂能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雯、李轩

                 9.1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共同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000 万元、11,000 万元、13,000 万元。未免
                 疑义,本协议所称的“净利润”是指经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
业绩目标及补充
                 9.2 如果标的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中,任意一年当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
    条款
                 利润未达到本协议第 9.1 条所述的相应年度应当实现的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则投
                 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协议 9.3 条规定的方式和补偿总金额给
                 予投资方以现金补偿或等值股份补偿,若投资方选择以现金补偿方式,标的公司
                 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责任保证义务。
                 9.3 业绩补偿计算公式



                                         3-3-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已实现净利润数)÷(当
                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投资款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金额=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投资方取得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

                协议第 12.1 条约定,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后,当出现标的公司未达成业绩承诺、标
                的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境内 A 股 IPO 或与境内上市公司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的申报、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未能实现境内 A
                股 IPO 或重组上市的、标的公司撤回 IPO 申请、标的公司 IPO 申请审核未通过等
投资方回购权    任一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投资方根据上述约定行使回购权的,
                股权回购价款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回购价款金额=本次增资金额×(1+8%×投资款项到账之日(含当日)至股
                权回购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的天数÷365)-投资期内分红款、补偿款

       2020 年 4 月 6 日,安徽高新投与公司、王瑞庆、李雯及李轩签订《终止协
  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天力锂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且该材料被受理之日起,《关于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根据《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其他方享有任何的权利、负有任何的
  义务。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安徽高新投外,上述股东均已通过签署终止
  协议的方式,将相关对赌协议解除。安徽高新投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签署终止协议,确认自天力锂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且该材料被受理之日起,相关对赌协议
  终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对赌协议不会对公司股权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
  响。

         (四)发行人在其他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1、发行人股转系统挂牌情况

       2015 年 9 月 18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204 号),同意公
  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证券代码为“833757”,证券简称为“天力锂能”。


                                        3-3-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收到行政处罚或监管情况

     2018 年 8 月 17 日,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
陈国瑞的监管意见函》(公司监管部发[2018]261 号),该意见函中认定“天力锂
能于 2018 年上半年将 190 万元拆借给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股 1%股东陈国瑞
使用。上述借款已于 2018 年上半年归还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即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提供借款
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
陈国瑞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全部归还了所借资金及利息。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开展自查,确认除了向陈国瑞借出资金外,不存
在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借资金的情形;

     (2)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针对信息披露内容及监管红线进行学习,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

     (3)公司制定了《备用金管理制度》,对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备用金的标准、
流程、回收等进行严格控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在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形。

     3、发行人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差异情况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拟申报文件的差异具体如下:

     (1)定期报告更正

     本次申报前,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报告期内
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了复核,对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更正公告。

     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股转系统进行补充披露。

     (2)关于账户被冻结及解冻的信息披露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因货款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2019 年
11 月初,发行人与供应商达成和解意见并支付了余款,银行账户已解除保全措
施。



                                  3-3-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股转系统进行补充披露。

     (3)关于签署对赌协议及解除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部分投资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
上市安排等进行补充约定。上述协议的具体情况及解除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三)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
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股转系统进行补充披露。

     (4)关于与关联方共管账户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安徽高新投持有公司 8.4085%
的股权,为公司 5%以上股东,系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安徽高新投在天力锂能股转系统第七次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
认购天力锂能发行股份,为保证认购资金专项用于安徽天力购买固定资产和补充
流动资金,安徽高新投与公司及安徽天力采取了共管账户的保障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        开户行        账户                               备注

天力锂能     光大银行    5372****8126                         募集资金

安徽天力     徽商银行    2230****0002                         募集资金

安徽天力     工商银行    1305****1620      拟用于存储募集资金,未实际使用,已注销

             淮北农村
安徽天力                 2001****0018              拟用于存储募集资金,未实际使用
             商业银行

     为保障募集资金用于专项用途,安徽高新投与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了《银行
账户共管协议》,当公司发起付款时,安徽高新投为审核方,有权对运用的资金
进行监管,并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

     公司与安徽高新投签署的《银行账户共管协议》,实质是募集资金专项监管
协议,安徽高新投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使用仅有监管权利,无权管理或者动用共
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也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3-2-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股转系统进行补充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对定期报告更正、关于账户被冻结及解冻的信息
披露、关于签署对赌协议及解除的信息披露、关于与关联方共管账户的信息披露
进行了更正或补充披露,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
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基本一致,与本次申报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事项进行
更正或者补充披露后,公司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材料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登记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磷酸铁锂、
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合金粉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硫酸镍、硫酸钴、氢氧化锂(不带存储设施批发经营)(有效期至 2023 年 03 月
08 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2)安徽天力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安徽天力登记的
经营范围为:锂电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新天力锂电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天力锂电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新天力锂电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不含危化品)的生产、
销售;锂电源电池、锂电源材料(以上各项不含危化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不
含小汽车)、金属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电子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
日用百货、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及维修、工矿设
备销售。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3-3-2-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 2019
     年 10 月 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业务相关的资质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就其正在从事的业务取得了以下资质证书:

序   持有
                 资质证书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号     人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证日期 2017
     天力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 GR2017410006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年 12 月 1 日有
     锂能                        省国家税务局、河南      62
                                                                                      效期:三年
                                   省地方税务局

     天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2                                  新乡市商务局        01516395           -              长期
     锂能         案登记表

     天力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
3                                                     4107960837          -              长期
     锂能           证书             乡海关

                                                                      硫酸镍、硫    2020 年 3 月 9
     天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新乡市牧野区应急    豫新牧危化经
4                                                                     酸钴、氢氧    日至 2023 年 3
     锂能           可证             管理局          字[2020]002 号
                                                                        化锂            月8日

     天力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    2019 字第 0140    排水量        至 2024 年 12
5              城镇排水许可证
     锂能                            建设局                 号        200m/日           月 19 日

                                                       (豫 G)
     天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
6                                                    AQBWHIII201          -         至 2021 年 2 月
     锂能           书               督管理局
                                                       800008

                                                                                    2019 年 12 月
     天力                                            914107006856
7                排污许可证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         20 日至 2022
     锂能                                            8407XM001R
                                                                                    年 12 月 19 日

                                                     取水[豫 0701]
     天力                                                                           至 2022 年 5 月
8                取水许可证        新乡市水利局      字[2020]第 008    地下水
     锂能                                                                                12 日
                                                           号

     新天                                                             硫酸镍、硫    2020 年 3 月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新乡市牧野区应急    豫新牧危化经
9    力锂                                                             酸钴、氢氧    日至 2023 年 3
                    可证             管理局          字[2020]001 号
     电                                                                 化锂            月8日

10   天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    04917Q12394R     质量管理       至 2020 年 12




                                          3-3-2-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持有
                    资质证书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号     人
     锂能             证书               有限公司             2M           体系认证       月 10 日

     天力                               SGS United        IATF0317879S                 至 2021 年 7 月
11             SGS 认证证书                                                SGS 认证
     锂能                               Kingdom Ltd       GSCN17/10295                      22 日

     天力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     CTC04917E110     环境管理     至 2020 年 12
12
     锂能           证书                 有限公司            15R2M         体系认证        月 10 日

                                                                           职业健康
     天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中标华远(北京)认   36720SZ0168R                 至 2023 年 6 月
13                                                                         安全管理
     锂能       体系认证证书           证中心有限公司          0M                           8日
                                                                           体系认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
     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之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从事业务的相关
     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在
     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变
     更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
                                      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
                                                                    合金粉生产、销售;对外贸
     2018 年 8 月     经营范围变更    合金粉生产、销售;锌粉生
                                                                    易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
                                      产(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29 日)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方可经营)

                                                                    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
                                       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储氢     合金粉生产、销售;对外贸
                                       合金粉生产、销售;对外贸     易经营;硫酸镍、硫酸钴、
     2020 年 6 月     经营范围变更
                                       易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     氢氧化锂(不带存储设施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发经营)(有效期至 2023 年
                                             方可经营)             03 月 08 日)(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3-3-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可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致发行
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99,022.12       90,664.15       57,576.87

     营业收入(万元)       101,168.33       93,563.64       59,181.08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7.88           96.90           97.29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
业务收入为主。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政
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但可能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不存在可能重大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关联关系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瑞庆、李雯和李轩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3-3-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

       王瑞庆先生,简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李雯女士,简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李轩女士,女,1995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硕士学历。现任职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
年6月19日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关联关系
                                  (股)           (%)

         安徽高新投               7,692,307          8.4085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富德高科               5,400,000          5.9028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家境内全资
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安徽天力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MA2U5JYL5K

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锂电产业园 A 区 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瑞庆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锂电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9 日



                                          3-3-2-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期限                   2019 年 9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

       (2)新天力锂电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新乡市新天力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110984616803

住所                       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新七街纬七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王瑞庆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不含危化品)的生产、销售;
                           锂电源电池、锂电源材料(以上各项不含危化品)、机电设备及配
经营范围                   件(不含小汽车)、金属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电子设备
                           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及辅
                           助设备、仪器仪表及维修、工矿设备销售

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8 年 4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750.00 万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1                   王瑞庆                                   董事长、总经理

 2                       李雯                                        董事

 3                       刘希                                        董事

 4                   李德成                                          董事

 5                   李洪波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陈国瑞                                   董事、副总经理

 7                   唐有根                                      独立董事

 8                   申华萍                                      独立董事

 9                   冯艳芳                                      独立董事




                                           3-3-2-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                      张磊                             监事会主席

 11                  张克歌                                   监事

 12                  刘汉超                                   监事

 13                  李艳林                                财务总监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5、过去12个月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李树灵                          2020 年 3 月离任的董事

  2                  陈伯霞                          2020 年 3 月离任的董事

  3                  谷云成                          2020 年 3 月离任的监事

  4                  蔡碧博                  2020 年 4 月离任副总经理、5 月离任董事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参股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持有 35%股权并施加重
  1          河南幼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大影响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2          新乡市红旗区世青国际学校
                                               的董事)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3                封丘县长青学校
                                               的董事)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4              封丘县应举开达学校
                                               的董事)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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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5          新乡市卫滨区三原色幼儿园
                                               的董事)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6         新乡市红旗区智能开发幼儿园
                                               的董事)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7             新乡市牧野区贵宾山庄
                                               的董事)哥哥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8             新乡市牧野区尊味餐厅
                                               的董事)嫂子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李树灵(2020 年 3 月离任
  9         新乡市弘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的董事)嫂子控制的企业

 10             河南文音琴行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陈国瑞配偶控制的企业

 11         山东硕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李德成控制的企业

                                               董事李德成持有 25%股权并施加重大影响
 12         江苏江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13         吉林市亿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李德成配偶的哥哥控制的企业

 14         吉林市昌邑区哈达装饰装潢部         董事李德成配偶的哥哥控制的企业

 15         吉林市亿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董事李德成配偶的哥哥控制的企业

 16       吉林市丰满区原味斋涮羊肉火锅店       董事李德成配偶的哥哥控制的企业

 17         吉林市船营区阔达装饰装潢部         董事李德成配偶的哥哥控制的企业

 18             上海厚存商务咨询中心           董事刘希控制的企业

 19          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刘希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合肥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刘希担任董事的企业

 21          湖南中大毫能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有根控制的企业

 22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3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4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5         河南省新东消防服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妹夫控制的企业

 26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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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7       河南创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8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0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华萍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1        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刘汉超担任董事的企业

 32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刘汉超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刘汉超担任董事的企业

                                               原主要股东与发行人管理人员存在远房亲

                                               属关系,出于谨慎性原则,将双方之间的
 34         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
                                               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目前该公司已完成

                                               税务清算手续,工商注销正在办理中

                                               原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35          淮北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          司,离任董事、副总经理蔡碧博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离任董事陈伯霞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起控
 36        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7、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冯艳芳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离任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发行人子公司曾经的少数股东,曾持有新
  2                                            天力锂电 33.33%股权,发行人于 2020 年
                          合伙)               3 月回购其所持股权

                                               实际控制人王瑞庆配偶李树灵哥哥曾控制
  3          河南天翔游乐设施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对外转让

                                               董事、董事会秘书李洪波配偶段灵芝曾持
  4         新乡市力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有 19%股权的企业,已对外转让

                                               离任董事陈伯霞控制的企业,已吊销未注
  5           新乡市新岭贸易有限公司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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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向陈伯霞、李俊林、祁兰英、李雯、李轩租赁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
镇周村周寺中路房屋、厂房作为办公和生产场所,租赁期间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停止了关联租赁,年租金为
91.05 万元(含税,不含税价为 86.71 万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度确认的 2018 年度确认的 2017 年度确认的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费(万元) 租赁费(万元) 租赁费(万元)

陈伯霞、李俊林、
祁兰英、李雯、李         房屋、厂房        86.71               86.71          86.71
      轩

     (2)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和销售材料

     2019 年度,发行人存在向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加工锰酸锂正
极材料服务。其中,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发行人提供加工
服务,加工费按市场价进行协商定价 2,500 元/吨(含税)。

     2019 年度,公司为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锰酸锂正极材料加工
劳务,收取加工费 227.42 万元;销售包装袋及少量材料 1.53 万元和 3.54 万元,
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共为 232.49 万元。

     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完成清税手续,工商注销手续正在办
理中,后续公司与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将不再发生类似关联交易。

     (3)支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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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总额         230.32            150.93       158.2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金额(万元)              借款日             还款日

                                 80.00              2017.5.15             2017.5.18

 新乡市红旗区世青国际学校       1,200.00            2018.8.3              2018.8.10

                                 600.00             2019.8.16             2019.9.2

           王瑞庆                300.00            2018.10.31             2019.1.2

            李轩                 300.00            2018.10.29             2019.1.28

            李雯                 240.00             2019.8.14             2019.9.2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新乡市红旗区世青国际学校拆入资金主要系临时周
转所致,时间较短,2017 年及 2018 年的资金拆借未支付利息,2019 年的资金拆
借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的标准支付资金使用费。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轩借款 3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资金使用费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2019 年 1 月,公司提前向
李轩归还本息合计 303 万元。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王瑞庆借款 3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资金使用费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提
前向王瑞庆归还本息合计 302.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雯借款 24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根
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
资金使用费参照银行贷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2019 年 9 月 2 日借款到期
后,公司向李雯归还本息合计 240.56 万元。




                                    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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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司向副总经理陈国瑞拆借资金 190 万元,约定到期日
2018 年 6 月 29 日,资金使用费 1.17 万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陈
国瑞归还的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共计 191.17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
金的情形。

     (2)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及回购子公司股权

     2018 年 12 月 28 日,新天力锂电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签订借款协议、增资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 750.00 万元,增资协
议约定由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新天力锂电增资 250.00
万元。

     公司、新天力锂电、王瑞庆、李雯、李轩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协议约定触发股权回购的条件为公司未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最近三年累计 3 亿元的净利润,则由公司、王瑞庆、
李雯、李轩回购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所持新天力锂电的
股份,回购价款为增资款总额+增资款总额×4.75%×增资款实际使用天数/365-
持股期间获得的现金分红。

     2019 年 12 月 27 日,新乡新天力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偿还 750
万借款本息共计 768.31 万元。此外,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公司 2017 年-2019
年实现累计净利润为 3 亿元的概率较低,根据协议的实质来判断,上述增资事项
实际属于负债事项。根据回购协议,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上述 250 万股权
进行了回购。

     (3)向关联方出售闲置汽车

     2019 年 1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一辆新能源电动车以 7.60 万元(含税,不含税价 6.55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封丘县长青学校。

     本次出售的东风小康牌新能源汽车为公司 2018 年 12 月购置,购置价为 7.60
万元(含税),预计使用年限 4 年,出售时尚未投入使用,出售价格参照公司外



                                   3-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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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为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中原银(新乡)流贷字
                                                                            2016 第 002013 号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间 2016
                  2016 年 2 月 1 日,担保方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年 2 月 3 日至 2017 年 2
王瑞庆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原银(新乡)最保字 2016     月 3 日,借款金额 800
                  第 002013-2 号、中原银(新乡)最保字 2016 第 002013-3     万元。
 李雯      天力
                  号、中原银(新乡)最保字 2016 第 002013-4 号、中原银                                     是
 李轩      锂能                                                             中原银(新乡)流贷字
                  (新乡)最保字 2016 第 002013-5 号),就 2016 年 2 月 3
陈伯霞            日至 2017 年 2 月 3 日天力锂能向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借款      2016 第 002044 号借款协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800 万元。                议,实际借款期间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借款金额 1,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4 日,担保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XXH201601075 借 款 协
                  新 市 区 支 行 签 署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6
王瑞庆     天力   (BXXH20E2016075A),就天力锂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是
李树灵     锂能   限公司新乡新市区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月 1 日,借款金额 1,700
                  (XXH20E2016075)项下的最高债权额 1,700 万元提供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 年 12 月 1 日,担保人分别与与远东宏信(天津)融      FEHTJ16D295JVP-L-01
陈伯霞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 保 证 函 》 号《售后回租赁合同》,
王瑞庆     天力   (FEHTJ16D295JVP-U-01/02/03/04),就天力锂能与远东        实际借款期限 2016 年 12
                                                                                                           是
 李雯      锂能   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同》(FEHTJ16D295JVP-L-01)项下的债权 250 万元提供        24 日,借款金额 250 万
李树灵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元。

                                                                            11712016280791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6
                  2015 年 8 月 7 日,担保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7 年       是
                  公 司 新 乡 支 行 签 署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李雯      天力                                                             10 月 18 日,借款金额 300
                  (ZB1171201500000205、ZB1171201500000206),就 2015
王瑞庆     锂能                                                             万元。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天力锂能向浦发银行新乡
                  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2,200 万元。 11712016280794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6          是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3-2-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10 月 20 日,借款金额 250
                                                                       万元。

                                                                       11712017280236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18 年 5
                                                                       月 09 日,借款金额 200
                                                                       万元。

                                                                       CD11712017880241 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票
                                                                       据出票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是
                                                                       2 月 23 日,金额 540 万,
                                                                       保证金比例为 50%,提供
                                                                       差额担保 270 万。

                                                                       CD11712017880246 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票
                                                                       据出票日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是
                                                                       2 月 24 日,金额 460 万,
                                                                       保证金比例为 50%,提供
                                                                       差额担保 230 万。

                                                                       11712017280544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8 年       是
                                                                       09 月 25 日,借款金额 300
                                                                       万元。

                                                                       11712017280545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8 年       是
                                                                       09 月 26 日,借款金额 250
                                                                       万元。

                                                                       11712018280274 借款协
                                                                       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是
                                                                       月 8 日,借款金额 200
                                                                       万元。

         天力   2017 年 5 月 10 日,王瑞庆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兴银新借字第 2017008
王瑞庆                                                                                                是
         锂能   分行签署《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兴银新借质字第     号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期



                                                3-3-2-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李树灵          2017008 号),王瑞庆、李树灵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新乡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7008-1       2018 年 5 月 10 日,借款
                号、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7008-2 号),就天力锂能与兴业      金额 1,000 万元。
                银行新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7 年 8 月 4 日,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XXH-2016075-1 借款合
                新市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BXXH20E2016075-1A),        同,实际借款期限 2017
王瑞庆   天力
                就天力锂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市区支行签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 8       是
李树灵   锂能
                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XXH20E2016075-1)项下的        月 3 日,借款金额 1,700
                债权额 1,7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万元。

                2017 年 9 月 21 日,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兴银新借字第 2017021
                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7021-1 号、
                                                                         号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期
王瑞庆   天力   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7021-2 号),就天力锂能与兴业银行
                                                                         限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是
李树灵   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
                                                                         2017 年 11 月 16 日,借
                银新借字第 2017021 号)项下的债权额 3,000 万元提供连
                                                                         款金额 3,000 万元。
                带责任保证担保。

李树灵          2017 年 3 月 31 日,担保人分别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
                                                                         HXWD2017011 号《委托
 李雯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 保 证 函 》
                                                                         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
         天力   (FEHTJ17D29MC90-U-01/02/03/04),就天力锂能与远东
陈伯霞                                                                   限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是
         锂能   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
王瑞庆                                                                   2019 年 2 月 2 日,借款
                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HXWD2017011)
                                                                         金额 1,100 万元。
                及附属协议项下债权 1,1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 年 6 月 29 日,李轩与农开裕新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5 号-01),以其持有公司 400 万股
                                                                         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5
王瑞庆          股份为天力锂能与农开裕新签署的《借款协议》(豫新基
                                                                         号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期
         天力   Z 字第 2017005 号)项下的债权额 2,000 万元提供股权质
李树灵                                                                   限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是
         锂能   押担保;王瑞庆、李树灵与农开裕新签署《无限连带责
 李轩                                                                    2020 年 4 月 1 日,借款
                任保证书》(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5 号-02、豫新基 Z 字
                                                                         金额 2,000 万元。
                第 2017005 号-03),就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017 年 7 月 24 日,王瑞庆、李轩与农开裕新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6 号-01),分别以其持
                                                                         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6
王瑞庆          有公司 600 万股、200 万股股份为天力锂能与农开裕新签
                                                                         号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期
         天力   署的《借款协议》(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6 号)项下的债
李树灵                                                                   限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是
         锂能   权额 4000 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王瑞庆、李树灵与农
 李轩                                                                    2019 年 12 月 26 日,借
                开裕新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豫新基 Z 字第
                                                                         款金额 4,000 万元。
                2017006 号-02、豫新基 Z 字第 2017006 号-03),就上述
                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王瑞庆   天力   2017 年 6 月 14 日,李雯与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股   FLFL2017A0614 号《售           是




                                                 3-3-2-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李雯    锂能   权质押合同》(FLFL2017E0614),以其持有公司 360 万股      后回租赁合同》,实际借
                股份为天力锂能与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          款期限 2017 年 6 月 15
                回租赁合同》(FLFL2017A0614)项下的债权 1,000 万元        日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王瑞庆、李雯与富利融资租赁有限          借款金额 1,000 万元。
                公 司 签 署 《 保 证 函 》( FLFL2017D0614-01 、
                FLFL2017D0614-02),就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1712018280661 号借款
                                                                          协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9        是
                                                                          年 9 月 11 日,借款金额
                                                                          250 万元。

                                                                          11712018280676 号借款
                                                                          协议,实际借款期限

                2018 年 9 月 19 日和 2018 年 9 月 20 日,担保方与上海浦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是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年 9 月 11 日,借款金额
王瑞庆          同 》( ZD1171201800000077 、 ZD1171201800000078 、       250 万元。
         天力
 李雯           ZD1171201800000079),就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712019280349 号借款
         锂能
 李轩           9 月 19 日天力锂能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协议,借款期限 2019 年
                乡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320 万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否
                元。                                                      17 日,借款金额 200 万
                                                                          元。

                                                                          编           号          为
                                                                          RLC117120190006 信用
                                                                          证,2019 年 11 月 13 日
                                                                                                           否
                                                                          开具、2020 年 11 月 12
                                                                          日到期,金额为 750 万
                                                                          元。

                2018 年 6 月 14 日,王瑞庆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分行签署《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兴银新借质字第
                2018026 号),以其持有公司 150 万股股份为天力锂能与       兴银新借字第 201802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          号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期
王瑞庆   天力
                合同》(兴银新借字第 2018026 号)项下的债权额 1,000       限 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是
李树灵   锂能
                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王瑞庆、李树灵与兴业银行股          2019 年 6 月 12 日,借款
                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兴银新借保字第        金额 1,000 万元。
                2018026-01 号、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8026-02 号),就上述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王瑞庆   天力   2018 年 8 月 22 日,担保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兴银新借字第 2018036             是




                                                 3-3-2-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李树灵   锂能   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8014-01 号、 号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期
                兴银新借保字第 2018014-02 号),就天力锂能与兴业银行     限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       2019 年 8 月 19 日,借款
                银新借字第 2018036 号)项下的债权额 3,000 万元借款提     金额 3,000 万元。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7 月 25 日,李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
                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信豫银最权质字第
王瑞庆          1812069 号),以其持有公司 960 万股股份为天力锂能与
李树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         信银豫贷字第 1812069
                合同》(信银豫贷字第 1812069 号)项下的债权 1,900 万     号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期
 李雯    天力
                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王瑞庆、李树灵、李雯、郭东伟、 限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是
郭东伟   锂能
                陈伯霞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最高额         2019 年 8 月 7 日,借款
 李轩           保证合同》(信豫银最保字第 1812069A、信豫银最保字第      金额 1,900 万元。
陈伯霞          1812069B、信豫银最保字第 1812069C、信豫银最保字第
                1812069D、信豫银最保字第 1812069E、信豫银最保字第
                1812069F),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FEHTJ18D29U986-L-01
陈伯霞          2018 年 3 月 18 日,担保人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
                                                                         号《售后回租赁合同》,
                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函》,就天力锂能与远东宏信(天津)
李树灵   天力                                                            实际借款期限 2018 年 3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是
 李雯    锂能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FEHTJ18D29U986-L-01)项下的债权 1,266 万元提供连
                                                                         21 日,借款金额 1,266
王瑞庆          带责任保证担保。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8 日,王瑞庆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      鸿投农同 2018017-03 号
                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质押合同》(鸿投农同         《借款合同》,实际借款
                2018017-04),以其持有公司 200 万股股份为新乡新天力      期限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的         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王瑞庆   新乡   《借款合同》(鸿投农同 2018017-03)项下的债权 750 万     借款金额 750 万元。
 李雯    新天   元以及《股权回购协议》(鸿投农同 2018017-02)项下的      鸿投农同 2018017-02 号         是

 李轩     力    债权 250 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8 年 12 月 28 日,     《股权回购协议》,名股
                王瑞庆、李雯、李轩分别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         实债,实际借款期限
                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保证函》(鸿投农同 2018017-06、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鸿投农同 2018017-07、鸿投农同 2018017-08),就上述 750   2019 年 12 月 27 日,借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款金额 250 万元。

                2019 年 7 月 31 日,李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
                                                                         信银豫贷字第 1912065
                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9 信豫银最权质字第
                                                                         号借款协议,借款期限
王瑞庆   天力   1912065C 号),以其持有公司 960 万股股份为就 2019 年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否
 李雯    锂能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天力锂能向中信银行股份
                                                                         年 5 月 15 日,借款金额
                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1500 万元;
                                                                         2,4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1 日,王瑞庆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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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9 信豫银最权质字
                第 1912065A 号),以其持有公司 588 万股股份为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 日天力锂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9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1 日,担保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信豫银最保字第
王瑞庆   天力   1912065A、信豫银最保字第 1912065B),为 2019 年 8 月
李树灵   锂能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力锂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31 日,担保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李雯           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信豫银最保字第
                1912065C、信豫银最保字第 1912065D、信豫银最保字第
郭东伟   天力
                1912065E、信豫银最保字第 1912065F),为 2019 年 7 月
 李轩    锂能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力锂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陈伯霞          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27 日,担保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郑焦分营 DK2019043
                焦作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光郑焦分营 ZB2019055),       借款协议,借款期限
         天力
王瑞庆          就天力锂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署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 2020      否
         锂能
                的《综合授信协议》(光郑焦分营 ZH2019055)项下的债       年 8 月 14 日,借款金额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3,200 万元。          3,200 万元。

                                                                         FEHTJ18D29NZTZ-L-01
陈伯霞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保人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
                                                                         号《售后回租赁合同》,
                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函》,就天力锂能与远东宏信(天
李树灵   天力                                                            实际借款期限 2019 年 3
                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是
 李雯    锂能                                                            月 11 日至 2020 年 3 月
                (FEHTJ18D29NZTZ-L-01)项下的债权 2,020 万元提供
                                                                         30 日,借款金额 2,020
王瑞庆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万元。

                2018 年 8 月 28 日,王瑞庆、李树灵以及郑州中小企业担
                保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新乡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2018)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206 号-担保 02)、《委   《授信额度合同》 2018)
王瑞庆          托保证合同》郑担保委字(2018)027 号,为公司与广发       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206
                银行新乡分行签署《授信额度合同》((2018)广银综授       号《授信额度合同》,时
李树灵   天力
                额字第 000206 号)中 1,500 万元敞口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间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是
 李雯    锂能
                保证;同时,王瑞庆与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署         2019 年 8 月 26 日,最高
李洪波          《质权合同》(郑担保股反字(2018)027 号),以其持有     额授信额度 1 亿元,敞口
                公司 300 万股向郑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王        授信额 1,500 万。
                瑞庆、李树灵、李雯、李洪波与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
                公司签署《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郑担保个反字




                                                 3-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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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                                                                                 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对应借款/授信合同
         保方                                                                                 履行完毕

                (2018)027 号)向郑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如下: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科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应收账款           新乡市天茂循环能源有限公司            78.79              -                -

  其他应收款                 封丘县长青学校                  3.40              -                -

                                 陈伯霞                     61.05            38.28           174.86

                                 王瑞庆                        -            300.00              -

                                  李轩                         -            300.00              -
  其他应付款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
                                                               -           1,000.00             -
                             (有限合伙)

                                  合计                      61.05          1,638.28          174.8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陈伯霞的款项为已计提尚未支付的房租。2018 年
    末,公司应付王瑞庆、李轩、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款项
    为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款,已于 2019 年度归还。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和销售材
    料等日常性关联交易,亦存在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偶发性关联交易。经
    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
    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经终止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租赁行为,预
    计未来关联交易将有所降低。

         (三)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

         1、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关联交易进
    行确认,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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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确认了报告期内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未对发行人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各项关联交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
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关联方已全部偿还相关款项,发行人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性质、内容以及决策程序
等事项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存
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涉及的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经营和其
他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各项关联交易均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
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3、发行人已参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制订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其他
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
将在本次上市完成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均已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如下:

     1、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治理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3-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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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是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时,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
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的交易,
且未超过 300 万元。”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就如何保证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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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也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及将在本次上市完成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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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了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雯和李轩已向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
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二、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尽可能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
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
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
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所控制
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发行人谋求任何
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四、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了发行人之外的所
有其他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
守以上保证及承诺事项。

     五、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
及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函已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
有效的约束,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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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李雯、
李轩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李雯、李轩的母亲陈伯霞控制的新阳光电池与
公司从事部分相同、相似业务。陈伯霞持有新阳光电池 100%股权,新阳光电池
的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电池(不含危化品)、锌合金的生产、销售;化工产
品及原料(不含危化品)、有色金属(国家限定除外)、电子设备及配件、五金产
品、日用百货、教学设备、计算机及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及维
修服务。”该情况的形成过程以及后续处理具体如下:

     1、新阳光电池成立的背景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消除公司周村厂区无证资产的瑕疵及解决租赁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李雯、李轩及其亲属的建筑物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
周村村委会终止了集体土地租赁关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李雯、李轩及
其亲属终止了房屋建筑物租赁关系,并将周村厂区的生产设备出售新阳光电池。

     新阳光电池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系项建平先生为收购周村厂区的资产而专
门成立的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项建平先生设立新阳光电池后,与公司签署了
《资产转让协议》,收购周村厂区资产,目的是产业链延伸,为其控制的新乡市
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三元材料。

     鉴于周村厂区存在资产瑕疵,且项建平先生及其控制的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不具备三元材料生产的经验,为降低新阳光电池未来运营风险,项建平
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瑞庆签署了《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
一定时间内新阳光电池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无法达到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供货质量要求或无法达到合理的产能利用水平,则项建平
有权要求王瑞庆或王瑞庆指定的第三方受让新阳光电池 100%的股权。

     新阳光电池在收购资产后运营后未达预期,项建平先生向王瑞庆提出了回购
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20 年 6 月 22 日,陈伯霞向项建平购买了新阳光电池 100%
的股权。

     2、陈伯霞受让新阳光电池股权的原因

     公司已故创始人李树群先生(陈伯霞的配偶)创业初期主要依托周村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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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家族在周村厂区发展的历史较长,在项建平先生向王瑞庆提出回购新阳光
电池 100%股权时,陈伯霞出于历史渊源及考虑到家族在周村厂区的建筑物未来
安排,提出希望作为新阳光电池股权的回购主体。因此,经各方协商后,由陈伯
霞受让项建平先生持有的新阳光电池 100%股权。

     陈伯霞受让新阳光电池 100%股权后,形成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投资的公
司与发行人从事部分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3、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

     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2020 年 6
月,新阳光电池、王瑞庆、李雯、李轩、陈伯霞、李树灵出具承诺函,在新阳光
电池受王瑞庆、李雯、李轩、陈伯霞、李树灵及其家族成员投资或控制期间,新
阳光电池的未来业务开展承诺如下:

     (1)自陈伯霞收购新阳光电池 100%股权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除
了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赣州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单号为:
CG202004000001 及 CG202005000001,委托加工数量合计为 318 吨)继续提供
加工服务外,新阳光电池将不再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三元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亦不再承接其他单位针对三元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委托加工劳
务;

     (2)新阳光电池与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
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

     (3)新阳光电池未来不会开展与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若存在此类业务,新阳光电池将主动停止与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雯、李轩的近
亲属控制的公司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从未来业务发展来看,
新阳光电池目前持有在执行中的订单合计数量为 318 吨(委托加工),与发行人
构成竞争。新阳光电池、王瑞庆、李雯、李轩、陈伯霞、李树灵已出具承诺除上



                                 3-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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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合同外,新阳光电池将不再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三元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亦不再承接其他单位针对三元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委托加工劳
务。待上述订单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新阳光电池与发行人将不再从事相同、相
似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
李雯和李轩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天力锂能所
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天力锂能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天力锂能所
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天力锂能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天力
锂能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不在任何
与天力锂能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中
担任任何职务。

     3、如天力锂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不直接
或间接生产、开发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相竞争的产品,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拓
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
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
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天力锂能所有,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天力锂能造成的全部损失。”




                                3-3-2-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有效承诺避免同
     业竞争。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作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申报
     材料已对有关主要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披露的内容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未对发行人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各项
     关联交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
     送的情形,公司已经终止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租赁行为,预计未来关联交易
     将有所降低;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
     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7
     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他项     取得
               证件编号        用途     坐落       面积(㎡)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权利     方式




                                       3-3-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所有                                                                                  他项     取得
               证件编号         用途           坐落          面积(㎡)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权利     方式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1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5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51 号       用房         号房
                                                                4,714.24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2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9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38 号       用房         号房
                                                                116.94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3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2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31 号       用房         号房
                                                                4,715.21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4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3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26 号       用房         号房
                                                                6,167.73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5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1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20 号       用房         号房
                                                                4,715.21

                                                             宗地面积:
            豫(2018)新乡     工业用地   新七街与纬七路     66,700.03
     天力                                                                                           原始
6             市不动产权第     /非居民    交叉口东南角 4                     2065.12.1     抵押
     锂能                                                   房屋建筑面积:                          取得
                0009112 号       用房         号房
                                                                4,714.24

                                          北干道西段新运
     天力   新房权新乡市字                                                                          原始
7                              居住用房   小区 10 号楼东       117.15            -          无
     锂能   第 201522831 号                                                                         取得
                                            单元 4 层西户

            注:公司已将所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新国用 2016 第 03039 号)
     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换发取得豫(2018)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12 号、豫(2018)
     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20 号、豫(2018)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26 号、豫(2018)
     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31 号、豫(2018)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38 号、豫(2018)
     新乡市不动产权第 0009151 号《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换发不动产权证时,《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新国用 2016 第 03039 号)未被收回。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坐落在
     原新国用(2016)第 03039 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上 2 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尚在办


                                             3-3-2-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                                                   预测面积     取得方
        序号                            坐落                   用途
                   人                                                       (㎡)       式

                 天力锂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                                   原始取
          1                                                  水处理车间    3,069.53
                   能          纬七路交叉口东南角                                         得

                 天力锂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                                   原始取
          2                                                  能源站车间    1,148.00
                   能          纬七路交叉口东南角                                         得

              2、预售商品房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新乡长德商贸物
      流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 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     预售合同编    规划                                     预测面积    他项    取得
序号                                                  坐落
          权人         号        用途                                       (㎡)    权利    方式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                2019-0726030                                              38.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1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2                2019-0726029                                              38.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2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3                2019-0726028                                              38.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3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4                2019-0726027                                              38.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5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5                2019-0726026                                             43.1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6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6                2019-0726023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7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7                2019-0726022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8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8                2019-0726021                                             44.45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09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9                2019-0726020                                             44.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0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0               2019-0726019                                             44.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1 号                         取得

 11       天力    2019-0726018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44.45       无     原始



                                               3-3-2-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所有     预售合同编    规划                                     预测面积     他项    取得
序号                                                坐落
          权人         号        用途                                       (㎡)     权利    方式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2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2               2019-0726017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3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3               2019-0726016                                              41.24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5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4               2019-0726015                                              43.16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16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5               2019-0726013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3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6               2019-0726014                                              44.45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5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7               2019-0726063                                              44.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6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8               2019-0726062                                              44.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7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19               2019-0726060                                              44.45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8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20               2019-0726012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29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21               2019-0726011                                              41.23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30 号                           取得

          天力                   办公   新中大道(北)167 号新乡长                             原始
 22               2019-0726010                                              43.17       无
          锂能                   用房   德商贸物流城 D1 号楼 1231 号                           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天力锂能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对价,上述房屋已经办
       理网签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尚在办理过程中。

            3、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
       房屋合计 5 处,具体情形如下: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人                                              (m2)



                                             3-3-2-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天力                    雉城镇水木花都春晓苑                  2019.8.1-       32,000       员工
1                潘海华                                   122.46
      锂能                          16-1-202 室                     2020.7.31       元/年        宿舍

                              东莞市塘厦镇蛟坪大道
      天力                                                         2019.7.15-20     33,600       员工
2                曹文娟      123 号万科四季花城 2 号      96.79
      锂能                                                           20.7.14        元/年        宿舍
                                       2501

      天力    河南锂动电     新乡市创业路东段新乡化                 20205.1-        25,200       员工
3                                                         368.04
      锂能    源有限公司       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                   2021.4.30       元/年        宿舍

      安徽                   淮北市烈山区庆丰小区 15                2020.3.7-       11,400       员工
4                张守伍                                    100
      天力                         号楼 202 号                       2021.3.7       元/年        宿舍

              安徽淮北经     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1,080,0
      安徽                                                          2020.1.1-
5             济开发区管     新区锂电产业园 A 区 5 号、   18,000                   00 元/        厂房
      天力                                                         2024.12.31
              理委员会               6 号厂房                                        年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中,第 1 项、第 2
    项房屋已提供权属文件;其中第 3 项房屋已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提供房屋权
    属文件;第 4 项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权属文件;第 5 项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权属文件正在办理中。

         针对第 3 项、第 4 项房屋,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发行人对该等房屋的使用
    未受到影响,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
    够较容易找到替代性的物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该等房屋供销售及售后人员
    使用不会因此而受到重大影响。

         针对第 5 项房屋,安徽天力向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锂电产业园的运营方安
    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租赁厂房,房屋权利人淮北建投提供说明,确认“淮
    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该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房
    屋建设过程中所需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由于锂电产业园 A 区尚未全部完成
    施工,尚未进行整体验收,上述 5 号、6 号厂房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5 号、
    6 号厂房坐落的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情形,
    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不会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后续办理产证证明不存在法
    律障碍。”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未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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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
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备
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
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部分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相
关产权证明文件以及该等租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均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
效力,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租赁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周村厂区曾存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生产建设的情形,具
体如下:

     根据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村民委员会于 2008 年 9 月签署的房屋
场地租赁合同,公司租赁使用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周寺中路的 43.51 亩
土地,该土地为集体用地,租赁期限至 2033 年 9 月 30 日止。后续在该土地上建
筑的厂房部分系公司原大股东李树群家族投入建设的,上述厂房均无法办理产权
证书。

     2015 年 6 月及 2015 年 8 月,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村委会分别出具《证
明》,证明标的土地为集体用地,该土地为王村镇周村村委会全体村民所有,周
村村委会将标的土地租赁给公司用于生产建设,依法履行了经 2/3 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并经新乡市牧野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程序,租赁行为合法、有效。标的土地
为依法可用于生产建设的用地,公司使用标的土地用于生产建设合法、有效。

     2015 年 7 月,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出具关于王村镇周村周寺路路北
一宗土地情况说明,说明位于标的土地经现场踏勘及查阅相关资料,现状为建设
用地。

     2015 年 8 月,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同意周村村委会将
标的土地出租给公司,并同意批准周村村委会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土地租赁相关协
议,协议合法、有效,标的土地属于可用于生产建设的用地。同时,确认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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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符合新乡市牧野区政府的城乡规划,不属于拆迁、强制搬迁
的范围之内,公司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村民委员会及李
雯、李轩家族签署《终止协议》,确认终止原相关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同日,公
司与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坐落于河南省新
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周寺中路厂区内的部分资产(含标的土地上的部分厂房)
转让给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公司周村厂区曾存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生产建设的情形,公司租
赁土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租赁依
法履行了经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新乡市牧野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程序,政府
相关部门确认公司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验,鉴于在租赁土地上的厂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为消除资产
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瑕疵的风险,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终止了租赁集体建设土
地的行为。

     5、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租赁或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固定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实际控制人李雯、李轩及其亲属陈伯霞、李俊林、祁
兰英租赁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周寺中路房屋、厂房作为办公和生产场所
的情形。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的约定,公司主要承担每年支付租金为 91.0452
万元(不含税租赁价格为 86.71 万元)的义务,同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租赁具体情况
如下:

                                      2019 年度确认的 2018 年度确认的 2017 年度确认的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费          租赁费          租赁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陈伯霞、李俊林、
                          房屋、厂房        86.71          86.71           86.71
祁兰英、李雯、李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关联
租赁未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减少公司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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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设施的独立完整,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终止了与陈伯霞、李俊林、祁兰
     英、李雯、李轩租赁房屋、厂房的行为。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                               他项   取得
       权利人           商标内容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号                                                        国                               权利   方式



       天力锂                                                             2017.10.14-20           原始
1                                        21062621       中国      9                        无
         能                                                                 27.10.13              取得




       天力锂                                                             2010.12.7-202           原始
2                                        7682346        中国      4                        无
         能                                                                  0.12.6               取得



          2、发行人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有效    他项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号                            人                                                     期    权利   方式

       一种镍钴锰酸锂正       天力                                                                原始
1                                    ZL201710038006.1      发明       2017.1.18    20 年    无
       极材料的制备方法       锂能                                                                取得

       一种镍钴锰酸锂三       天力                                                                原始
2                                    ZL201410587653.4      发明       2014.10.29   20 年    无
       元材料的制备方法       锂能                                                                取得

                              天力                                                                原始
3        无汞碱性锌粉                ZL201110234120.4      发明       2011.8.16    20 年    无
                              锂能                                                                取得

       一种镍钴铝前驱体       天力                                                                原始
4                                    ZL201710042143.2      发明       2017.1.19    20 年    无
         的制备方法           锂能                                                                取得

       一种窑炉入口三扇       天力                         实用                                   原始
5                                    ZL201720005939.6                  2017.1.4    10 年    无
           门结构             锂能                         新型                                   取得

       一种气氛窑炉事故       天力                         实用                                   原始
6                                    ZL201720006474.6                  2017.1.4    10 年    无
         处理口结构           锂能                         新型                                   取得

7      一种气氛窑炉连接       天力   ZL201720006475.0      实用        2017.1.4    10 年    无    原始



                                            3-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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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有效     他项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号                            人                                                         期     权利     方式
              结构            锂能                               新型                                    取得

       一种氢氧化镍钴锰                                                                                  原始
                              天力                               实用
8      生产中的热能高效                ZL201620999172.9                  2016.8.31     10 年     无      取得
                              锂能                               新型
           利用装置

       一种回收三元电池                                                                                  原始
                              天力                               实用
9      材料生产中废料的                ZL201621001799.7                  2016.8.31     10 年     无      取得
                              锂能                               新型
             装置

       一种降低三元材料                                                                                  原始
                              天力                               实用
10     残余碱的烧结炉进               ZL201620898013.X                   2016.8.18     10 年     无      取得
                              锂能                               新型
           出风装置

       一种锂电正极材料       天力                               实用                                    原始
11                                     ZL201420383592.5                  2014.7.13     10 年     无
       推板炉专用匣钵         锂能                               新型                                    取得

       一种推板窑使用的       天力                               实用                                    原始
12                                    ZL201420159942.X                    2014.4.3     10 年     无
             辅件             锂能                               新型                                    取得

       一种推板窑炉余热       天力                               实用                                    原始
13                                     ZL.2014201601256                   2014.4.3     10 年     无
         回收利用装置         锂能                               新型                                    取得

          3、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网址域名         网站名称               备案/许可证号                  主办单位名称       审核通过时间

                新乡天力锂能
xxtlny.com                           豫 ICP 备 12000186 号-1              天力锂能             2019.10.17
                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天力锂能
 xxtlln.com                          豫 ICP 备 12000186 号-2              天力锂能             2019.10.17
                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工具器具、
     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价值情况如下:

              类别                   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账面价值(万元)               10,730.98               309.57         163.79             171.51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3-3-2-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
     证、专利证书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
     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主
     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是发行人成立后通过购置、自建、自行研发申请等方式或
     申请被有权部门批准取得,除 2 处厂房及 22 处预售商品房正在办理权属证书中
     外,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方式
     合法。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已披露的抵押、质押及其他他项权利情形外,发行
     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
     的重要合同(采购合同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2,000 万元,销售合同标的金额达到
     或超过 2,000 万元)或者虽未达到前述要求,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
     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
     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价款                                  实际履
        合同当事人       签订时间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号                                               (含税,万元)                             行情况

                                                                                           正在履
1      星恒电源股份      2020.5.14    三元材料    11,564.91        2020.5.18 至长期
                                                                                             行中
         有限公司
2                        2019.12.30   三元材料    10,131.94      2020.1.29 至 2020.4.10    已履行



                                           3-3-2-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完毕

                                                                                       已履行
3                        2019.9.16    三元材料    2,479.99   2019.9.20 至 2019.11.1
                                                                                         完毕

                                                                                       已履行
4                         2019.8.9    三元材料    2,240.06   2019.8.23 至 2019.8.30
                                                                                         完毕

                                                                                       已履行
5                        2019.7.25    三元材料    3,163.47   2019.7.27 至 2019.8.12
                                                                                         完毕

                                                                                       已履行
6                        2018.8.24    三元材料    2,720.00   2018.8.30 至 2018.9.24
                                                                                         完毕

                                                                                       已履行
7                        2018.7.12    三元材料    2,772.00   2018.7.13 至 2018.8.22
                                                                                         完毕

                                                                                       已履行
8                        2018.5.18    三元材料    5,311.49    2018.8.6 至 2018.8.29
                                                                                         完毕

                                                                                       已履行
9                        2018.3.14    三元材料    3,525.00   2018.3.29 至 2018.5.19
                                                                                         完毕

                                                                                       已履行
10                        2018.3.7    三元材料    4,000.00    2018.3.10 至 2018.4.3
                                                                                         完毕

       江苏海四达电
                                                                                       已履行
11     源股份有限公      2018.1.16    三元材料    2,020.00   2018.1.27 至 2018.3.16
                                                                                         完毕
           司

                                                                                       正在履
12                       2020.5.19    三元材料    2,060.00     2020.05.19 至长期
       横店集团东磁                                                                      行中
       股份有限公司                                                                    已履行
13                       2019.12.20   三元材料    2,247.00   2019.12.25 至 2020.4.10
                                                                                         完毕

       天能帅福得能
                                                                                       正在履
14     源股份有限公      2019.12.23   三元材料   19,080.00      2020.2.20 至长期
                                                                                         行中
           司

                                                                                       正在履
15                       2020.5.16    三元材料    2,970.00     2020.05.16 至长期
       长虹三杰新能                                                                      行中
         源有限公司                                                                    已履行
16                       2019.12.6    三元材料    3,150.00   2019.12.21 至 2020.5.26
                                                                                         完毕

          2、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
     料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3-3-2-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同价款                                   实际履
        合同当事人       签订时间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号                                               (含税,万元)                              行情况

                                                                                            正在履
1                         2020.3.1     前驱体     13,500.00          2020.4.9 至长期
                                                                                              行中

                                                                                            正在履
2                        2019.12.25    前驱体     10,275.00         2019.12.25 至长期
                                                                                              行中

                                                                                            已履行
3                        2019.12.25    前驱体      3,390.00      2019.12.25 至 2020.2.28
                                                                                              完毕
       中冶瑞木新能
                                                                                            已履行
4      源科技有限公      2019.12.16    前驱体      6,620.00      2019.12.21 至 2020.4.27
                                                                                              完毕
           司
                                                                                            已履行
5                        2019.9.26     前驱体      5,340.00      2019.9.27 至 2019.11.10
                                                                                              完毕

                                                                                            已履行
6                        2019.9.12     前驱体      3,380.00      2019.9.13 至 2019.10.20
                                                                                              完毕

                                                                                            已履行
7                         2019.9.6     前驱体      2,460.00       2019.9.7 至 2019.10.10
                                                                                              完毕

                                                                                            正在履
8                         2020.5.7     前驱体      3,283.00         2020.5.14 至长期
                                                                                              行中

       江西赣锋锂业                                                                         正在履
9                        2020.4.21     前驱体      2,650.00         2020.4.23 至长期
       股份有限公司                                                                           行中

                                                                                            已履行
10                       2017.11.27    碳酸锂      2,040.00      2017.11.28 至 2017.12.31
                                                                                              完毕

                                                                                            已履行
11                       2017.12.8     前驱体      2,942.50      2017.12.20 至 2018.5.29
                                                                                              完毕
       浙江帕瓦新能
                                                                                            已履行
12     源股份有限公      2017.11.17    前驱体      2,440.00      2017.11.18 至 2017.12.30
                                                                                              完毕
           司
                                                                                            已履行
13                       2017.7.26     前驱体      2,020.00       2017.7.27 至 2017.8.30
                                                                                              完毕

       眉山顺应动力
                                                                                            已履行
14     电池材料有限      2018.2.12     前驱体      2,450.00       2018.2.13 至 2018.4.10
                                                                                              完毕
           公司

       广东芳源环保                                                                         已履行
15                        2018.2.9     前驱体      3,696.00       2018.2.9 至 2018.3.31
       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

          3、工程和设备采购合同




                                           3-3-2-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工程
和设备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金额(万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设备名称                        签署日期        实际履行情况
                                                    元)

         无锡灵鸽机械科    新厂烧结二车间自
  1                                            2,438.00          2019.1.23          正在履行中
         技股份有限公司      动配混系统

       4、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
如下:

                                                      借款金额(万
序号         借款机构               协议号                                 借款日        还款日
                                                             元)

                                  光郑焦分营
  1      光大银行焦作分行                                  3,200.00       2019.8.29     2020.8.14
                                  DK2019043

         河南新乡平原农村
                                  2590000012
  2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2020.3.30     2021.3.30
                                  0036887609
               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已经履行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金额(万
           借款机构                 协议号                                 借款日        还款日
号                                                             元)

                            兴银新借字第 2017021
 1      兴业银行新乡分行                                     3,000.00     2017.9.21    2017.11.16
                                    号

        河南农开裕新先进
                            预新基(Z)字第 2017005
 2      制造业投资基金                                       2,000.00     2017.7.10     2020.4.1
                                       号
          (有限合伙)

        河南农开裕新先进
                            预新基(Z)字第 2017006
 3      制造业投资基金                                       4,000.00     2017.7.28    2019.12.26
                                       号
          (有限合伙)

                            兴银新借字第 2018036
 4      兴业银行新乡分行                                     3,000.00     2018.8.28     2019.8.19
                                    号

        远东宏信(天津)
 5                          FEHTJ18D29NZTZ-L-01              2,020.00     2019.3.12     2020.3.30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信银豫贷字第 1912065
 6      中信银行新乡分行                                     2,400.00     2019.8.16     2020.5.15
                                    号



                                        3-3-2-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抵质押合同

       (1)借款抵质押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抵质押合同
情况如下:

                                        被担保的主
                                                                       对应借款合      抵押
序号     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抵押期间
                                                                         同编号          物
                                         (万元)

         光大银行        光郑焦分营                   2019.8.27 至     光郑焦分营      不动
  1                                      3,200.00
         焦作分行        ZD2019055                     2020.8.26       DK2019043       产权

       (2)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承兑汇票抵
质押合同情况如下:

                                         被担保的主
序号      质押权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质押期间             质押物
                                          (万元)

         中信银行新                                     2020.1.14 至     银行承兑汇票及商
  1                         2013011       10,000.00
           乡分行                                        2022.1.14       业承兑汇票票据池

         兴业银行新      兴银豫票据池                   2019.2.27 至
  2                                       20,000.00                      银承及商承票据池
           乡分行          字第 0039                     2024.2.27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履行、
将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重大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
其他重大合同等,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
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已


                                          3-3-2-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
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
相互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违
规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万元)

             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
    1                                     资产处置应收款及租赁费              910.88
                   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                保证金                       151.50
    2
                 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金                       126.60

             河南帝隆科技发展有限
    3                                            材料款                       272.83
                     公司

             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
    4                                            代垫款                       74.71
               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5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金                       30.00

                合计                                   -                  1,566.52

        2、其他应付款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项目
                                                               账面余额(万元)

         1                      房屋租金                             61.05

         2                       费用款                              87.71

                         合计                                        148.75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3-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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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要客户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序号                          销售客户名称                        产品
                                                   注
     1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2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3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注
     4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5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2018 年度

   序号                          销售客户名称                        产品

     1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2                    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3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4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5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2017 年度

   序号                          销售客户名称                        产品

     1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2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3                    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4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注
     5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材料

                                        合计

    注: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含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含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天能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天能银玥(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客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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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5643006XA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金沙江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冯笑

注册资本                 26,25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2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研发、生产、销售:锂电池、动力电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2、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313822486Q

注册地址                 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               莫文伟

注册资本                 6,981.711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4 日至 2044 年 8 月 3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动力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经营范围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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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3、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608386159C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沈晓彦

注册资本                 28,346.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1994 年 10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10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电池及电池组(含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电池
                         组)、电池材料、电池零部件、电池设备、电池仪器仪表、电源管
                         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电池回
                         收;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电源设备、通信设备、
经营范围
                         通讯器材、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
                         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4、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2763929651A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明钧

注册资本                 37,777.7778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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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39 年 6 月 30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电池模组、电池系统总成、电池管理系
                         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电池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的研
经营范围                 发、销售,蓄电池科技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动汽车销售,普通
                         货运。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5、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2560751D

注册地址                 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何时金

注册资本                 164,36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3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饮、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凭许可
                         证经营)。磁性器材、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片及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净水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器、硫酸铵、氮甲基吡咯烷酮的
                         销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
                         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6、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新乡市阳光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4733880092T




                                        3-3-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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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冯笑

注册资本                 26,25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电池制造、(国家限制生产项目除外)电源材料、塑料制品批发零
经营范围
                         售、对外贸易经营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7、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1596606G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坪中路 6 号 A2 厂 101,A2 栋,
注册地址
                         A3 栋,A4 栋二层、三层、四层,A5 栋

法定代表人               黄国文

注册资本                 10,769.9998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1 年 8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以及其他电池、
经营范围                 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及
                         零配件开发、生产、销售、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3-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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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资料及相关访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报告期
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六)主要供应商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产品

  1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元前驱体、硫酸镍

                                                注    三元前驱体、氢氧化锂、碳酸
  2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锂
                                                注
  3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硫酸钴、硫酸镍

  4                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碳酸锂

  5                      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             氢氧化锂、碳酸锂

                                          2018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产品

  1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碳酸锂

  2              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三元前驱体

  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前驱体、委托加工费
                                                注
  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硫酸钴

                                                      三元前驱体、碳酸锂、氢氧化
  5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锂、碳酸锂、委托加工费

                                          2017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产品

  1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前驱体、硫酸钴

                                                      三元前驱体、碳酸锂、氢氧化
  2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锂、委托加工费

  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前驱体、委托加工费




                                          3-3-2-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碳酸锂
                                                      注
  5              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碳酸锂

                                               合计

      注: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

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及

新乡吉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华友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含西藏容汇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下:

       1、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30MA091H6Q80

注册地址                   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宗绍兴

注册资本                   93,684.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47 年 9 月 5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动力电池制造;销售:
                           有色金属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经营范围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2、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716575125F



                                          3-3-2-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               李良彬

注册资本                 129,260.0241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27 年 6 月 17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氢氧化锂(31kt/a)生产(有效期至 2021 年 03 月 16 日);丁基锂
                         (1000t/a)生产(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氢化锂、氧化锂、锂
                         硼合金、锂硅合金、锂铝合金、硫酸、盐酸、丁基锂、氯丁烷、
                         正己烷、环己烷、金属锂、氢氧化锂、氟化锂销售(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 日);有色金属、电池、电池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和实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
                         新能源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凭许可证经营);资本投资服
                         务;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20172673322X1

注册地址                 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

法定代表人               于然波

注册资本                 160,372.3916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0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0 年 12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镍、铜、钴、硫冶炼及副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经营范围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



                                        3-3-2-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业的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硫酸、氧、氮有储存经营;镍矿开
                         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4、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7239236691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孙梅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6 月 18 日至 2037 年 6 月 17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铷、铯盐、高纯碳酸锂、氟化锂、锂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
经营范围                 学危险品)/有色金属(钨、锡、锑除外)生产、销售/进出口贸
                         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5、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3955782285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 10 号 1 栋

法定代表人               吴薇

注册资本                 25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2-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销售: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凭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废旧电池再生资源循环利
经营范围                 用技术开发;生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工业行业须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经
                         营);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6、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3564083833M

注册地址                 肥城市老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亓亮

注册资本                 9,777.78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 2030 年 11 月 3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碳酸锂、冰晶石、白炭黑、混合矾、芒硝、无水硫酸钠生产、销
                         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锂电池、新能源、换
                         电设施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锂离子电池、稳流电源、不间断供电电源(UPS)、锂电池的各种
经营范围
                         电池原材料及零部件配件、锂离子电池(组)、三元复合材料、锰
                         酸锂、磷酸铁锂、钛酸锂销售,普通货运,叉车及相关零部件、
                         物料输送设备及零部件租赁、销售,装卸搬运服务,批发、零售:
                         机械设备配件、轮胎、钢材、建材、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7、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
下:



                                        3-3-2-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0699185810U

注册地址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赵林

注册资本                 21,428.57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0 年 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锂离子电池材料、镍氢电池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其他电池材
                         料及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来料加工;废旧金属回收;进出口贸易(凭备案文书经营);粉煤
                         灰、化工产品及化工原辅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范
                         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8、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307478340A

注册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鸿程路 9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宝良

注册资本                 7,158.3645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研发、制造、销售;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硫酸钠、粗氢氧化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3-3-2-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68873961

注册地址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雪华

注册资本                 114,126.1526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02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5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铜盐类,钴、
                         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氢氧化钴,钴酸锂,氯
                         化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
经营范围
                         及进口佣金代理。(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10、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790884743M

注册地址                 海门市三厂街道大庆路 4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南平

注册资本                 40,913.5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7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2-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水氢氧化锂及其副产品(硫酸钠、固体矿渣〈硅、铝混合物〉)
                         生产、销售(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碳酸
                         锂和磷酸铁锂生产、销售;锂精矿批发(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
                         规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
                         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正常经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资料、相关访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报告期
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资、收购兼并
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售周村厂区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
资产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坐落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周寺中路厂区
内的部分资产转让给新乡市新阳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的价格为 1,300
万元(含税)。

     本次出售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1,698.66 万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比例为 1.66%,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位于周寺中路的厂区土地系租赁周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无产权证书,
部分厂房系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李雯及其亲属的无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公司自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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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亦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及消除资产无证瑕疵风险,
公司将位于周寺中路的建筑物及不适宜搬迁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了处置,有
利于消除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公司主要生产设施的独立和
完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发生了增资及股份变动,不
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况,亦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及发行人所作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 2020 年 6 月 19 日由发行人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已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
成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

       2、发行人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自报告期初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章程》发生过 9 次修订,历次修订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时间                                 修订内容

 1        2017 年 7 月   增加注册资本至 4,037.00 万元,相应变更股本总数

 2        2018 年 2 月   修改董事会职权

 3        2018 年 5 月   增加注册资本至 8,074.00 万元,相应变更股本总数

 4        2018 年 8 月   变更经营范围

 5       2019 年 10 月   增加注册资本至 8,943.2307 万元,相应变更股本总数

 6       2019 年 12 月   增加注册资本至 9,148.2307 万元,相应变更股本总数

 7        2020 年 3 月   增加董事人数至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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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 年 4 月    修改内部治理规则

 9       2020 年 6 月    变更经营范围

     3、发行人章程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总则,经营宗
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制定和报告期内的修改均依法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及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
司章程(草案)》,系由其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拟订,并经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施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制定及修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设置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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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股东代表
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目前有效运作,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二)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1、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2、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发行人新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三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
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历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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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
 监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王瑞庆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陈国瑞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李雯                董事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李洪波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刘希                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李德成              董事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唐有根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申华萍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冯艳芳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磊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刘汉超              监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克歌              监事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李艳林            财务总监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董事简历如下:

       (1)王瑞庆先生,男,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河南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新乡市新华区北干道小学老师;新乡市卫滨区
 姜庄街小学主任、副校长;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小学校长;新乡市卫滨区姜庄街
 小学校长;天力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李雯女士,女,198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郑州经贸学院,大专学历。现任发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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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德成先生,男,197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日本国立佐贺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神奈川大学高技术研究中
心博士后;索尼公司(日本)高级研发工程师;日本神奈川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苏州大学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研发中心主任、所长助理;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副
教授;山东硕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发行人董事。

     (4)李洪波先生,男,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南开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复旦金仕达计算机公司职员;安徽古井贡
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员;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天力有限董事会秘书。现任发
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5)陈国瑞先生,男,1979 年 10 月 29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 EMBA。历任新乡市海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部
经理;新乡市第八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乡市华鑫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天力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刘希先生,男,198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
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
计师;宁波隆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合肥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

     (7)唐有根先生,男,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湖南中大毫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申华萍女士,女,196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机械设
备成套局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高级经理;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河南汉威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
所高级经理;河南创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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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发行人独立
董事。

     (9)冯艳芳女士,女,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河南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
所律师及合伙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伙人;健康元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监事简历如下:

     (1)刘汉超先生,男,197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内部
审计师。历任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监;河南宏科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口联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联创邦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发行人监事。

     (2)张克歌先生,男,1985 年 2 月 27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毕业于湖南黄埔外语学院,专科学历。历任深圳慧通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技
术员;深圳邦莱电池有限公司工程师;山东英贝特电池有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天力有限烧结车间主任。现任发行人监事。

     (3)张磊先生,男,1985 年 4 月 25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毕业于安阳工学院,本科学历。历任万宝(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配
料车间副主任;天力有限技术员、车间主任、技术部部长。现任发行人职工代表
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不含董事兼任)简历如下:

     (1)财务总监

     李艳林女士,女,198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学历。历任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天力有限财务总监。现任发行人财务总
监。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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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任职变化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1)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王瑞庆、李雯、陈国瑞、蔡碧博、
陈伯霞、李树灵、李洪波担任董事会董事,王瑞庆担任董事长。

     (2)2018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王瑞庆、李雯、陈国瑞、蔡碧博、陈伯霞、李树灵、李洪波为发行人董事,组成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瑞庆
为董事长。

     (3)2020 年 3 月 11 日,陈伯霞、李树灵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4)2020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由 7 人变更为 9 人,选举刘希为发行人董事、选举唐有根、申华萍、冯艳芳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瑞庆、李雯、陈国瑞、蔡碧博、李洪波、刘希、唐有根、申
华萍、冯艳芳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5)2020 年 4 月 30 日,蔡碧博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6)2020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李德成为
发行人董事。

     2、发行人监事变化

     (1)报告期初,发行人由谷云成、张克歌和张磊担任监事会监事,谷云成
担任监事会主席。

     (2)2018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谷云成、张克歌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张
磊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谷云成为监事会主席。

     (3)2020 年 3 月 11 日,谷云成辞去发行人监事职务。

     (4)2020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刘汉超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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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张磊为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报告期初,发行人由王瑞庆担任总经理,由蔡碧博、陈国瑞担任副总
经理,由李洪波担任董事会秘书,由李艳林担任财务总监。

     (2)2018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瑞庆
为总经理,蔡碧博、陈国瑞为副总经理,李洪波为董事会秘书,李艳林为财务总
监。

     (3)2020年5月29日,蔡碧博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变动亦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唐有根、申华萍、冯
艳芳为独立董事,其中申华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人数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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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
     房产税                                                              1.20%
                               余值的 1.2%计缴

   土地使用税                   应税土地面积                             6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天力锂能                    15%              15%                  15%

                新天力锂电                   20%              25%                  20%

                 安徽天力                    25%               -                    -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如下: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
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批准,
2017年12月1日,发行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410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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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三年。发行人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34号),新天力锂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号),新天力锂电和安徽天力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和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度(万   2018 年度(万   2017 年度(万
                   项目
                                             元)            元)            元)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            807.91          454.32          580.9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额                /              /             5.70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807.91          454.32          586.67

                 利润总额                  7,972.96        4,540.77        5,838.19

     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10.13%          10.01%          10.05%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0.05%、10.01%
和 10.13%,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产生,税收优惠整体对公司经营
业绩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和税收主管
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告期内税收优惠金额整体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经营业绩对税收
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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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2017 年度

                                          《关于 2014 年新乡市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点重点项目的复函》(新发改高技[2014]666 号)、《新乡市财
                                          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点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15]325 号)、《新乡市财
年产 5000 吨镍钴锰酸
                             221,046.56   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锂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点项目配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预[2015]437 号)、
                                          《2014 年河南新乡市新能源材料及电池材料战略性新兴产
                                          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办高技[2014]2234
                                          号)

                                          《新乡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第一批专利资助奖励资
 发明专利资助资金             1,500.00
                                          金的通知》(新知[2017]33 号)

                                             2018 年度

                                          《关于 2014 年新乡市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点重点项目的复函》(新发改高技[2014]666 号)、《新乡市财
                                          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点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15]325 号)、《新乡市财
年产 5000 吨镍钴锰酸
                         1,205,309.97     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锂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点项目配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预[2015]437 号)、
                                          《2014 年河南新乡市新能源材料及电池材料战略性新兴产
                                          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办高技[2014]2234
                                          号)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企业研
     研发补助金              791,900.00   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提前下达 2018 年专项资金的通知》
                                          (新财预[2017]550 号)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 2016 年度牧野区区
  区长质量奖奖金             100,000.00
                                          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决定》(牧政文[2018]36 号)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郑洛
                                          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预
郑洛新自创区财政奖补
                             400,000.00   [2017]254 号)、《关于下发 2016 年新乡郑洛国家自主创新示
        资金
                                          范区牧野片区财政奖补资金的请示》(电源产业园[2017]74
                                          号)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企业研
2017 年企业研发费用
                             209,400.00   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提前下达 2018 年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配套资金
                                          (新财预[2017]550 号)




                                             3-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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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关于下拨 2016-2017 年第二批 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锅炉拆改补助金              45,600.00
                                          拆改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 2018 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绿色制造扶持奖金        1,040,000.00
                                          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8]272 号)

新乡市 2017 年星级工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7 年度星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50,000.00
    业企业奖励                            的通知》(新财预[2018]235 号)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市级科
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         300,000.00
                                          技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18]131 号)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2018 年专利、发明奖           15,844.00
                                          的通知》(新知[2018]7 号)

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验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市级科
                             300,000.00
        收                                技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18]131 号)

                                              2019 年度

                                          《关于 2014 年新乡市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
                                          点重点项目的复函》(新发改高技[2014]666 号)、《新乡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
                                          展试点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15]325 号)、《新乡
年产 5000 吨镍钴锰酸
                         1,579,158.55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新能源电池及电池材料产业区域集聚发
锂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展试点项目配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预[2015]437
                                          号)、《2014 年河南新乡市新能源材料及电池材料战略性新
                                          兴 产 业 区 域 集 聚 发 展 试 点 方 案 的 批 复 》( 发 改 办 高 技
                                          [2014]2234 号)

                                          《关于 2019 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稳岗补贴                23,000.00
                                          知》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
    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守
    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存
    在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3-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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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被税务部
   门处罚的情形,其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法律瑕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85”;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代码为“C39”。根据《关于对申
   请 上 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查验的通知》(环发
   [2003]101号)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规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子专用
   材料制造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不属于环保查验重污
   染行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批复以及验收情况:

公司         项目名称                            审批意见               验收情况
       年产 5,000 吨镍钴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0
       锰酸锂新型锂离子     吨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环     已验收
天力   电池正极材料项目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书审[2015]38 号)
锂能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关于<新乡天力
       年产 5,000 吨高镍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高镍三元正极   已验收
       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材料项目>的批复》(新环牧表审[2019]022 号)
       年产 6,000 吨动力     《关于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动
安徽
       电池三元正极材料      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正在建设
天力
             项目                  批复》(淮环开行[2020]04 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取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下:




                                     3-3-2-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
          证书名称及编号                认证范围               颁发机构          有效期
  人

                              关于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电子电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天力                          正极材料的生产,锌粉的加工所   广东质检中诚     至 2020 年 12
                编号
锂能                          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   认证有限公司       月 10 日
         CTC04917E11015R2M
                                  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

        2、排污许可证

        2019年12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保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有效
   期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环保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不存在受到环保处罚的
   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且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取得的质量认证证书如下:

持有
          证书名称及编号                认证范围               颁发机构         有效期
  人

天力    SGS 认证证书;编号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计和生    SGS United      至 2021 年 7
锂能       IATF0317879                    产                  Kingdom Ltd       月 22 日

天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电子电池正极   广东质检中诚     至 2020 年 12
锂能   编号 04917Q12394R2M      材料的生产,锌粉的加工       认证有限公司       月 10 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电子电池正   中标华远(北
天力                                                                          至 2023 年 6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     极材料的生产及相关职业健康   京)认证中心有
锂能                                                                            月8日
           36720SZ0168R0M             安全管理活动               限公司




                                       3-3-2-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存在因
   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2017
   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
   分别为259人、315人、361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能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
   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应缴      实缴                应缴       实缴               应缴   实缴人
                                        比例                           比例                        比例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     361       259    71.75%        315       183      58.10%    259     136        52.51%

基本养老保险费     361       266    73.68%        315       190      60.32%    259     147        56.76%

  失业保险费       361       266    73.68%        315       188      59.68%    259     147        56.76%

   工伤保险        361       259    71.75%        315       183      58.10%    259     136        52.51%

  生育保险费       361       259    71.75%        315       183      58.10%    259     135        52.12%

  住房公积金       361       262    72.58%        315       170      53.97%    259     125        48.26%


        公司各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具体如下:

                     未缴纳原因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3-3-2-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未缴纳原因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部分农村户籍的员工自愿参加新农合、新农保                49 人          34 人           22 人

部分员工尚未与原单位办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24 人          66 人           66 人
            手续,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缴纳

 部分员工已经办理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手续但尚未生效             11 人          10 人           3人

      公司暂未为处于试用期或新入职员工缴纳                    8人            12 人           13 人

                       退休返聘                               3人            3人             8人

        报告期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存在被有关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和被处罚的情形,但仍存在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全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而补缴的可能。根据测算,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可能需补缴金额对当期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19.12.31(万元)    2018.12.31(万元)     2017.12.31(万元)

     可能需补缴金额①                   119.88                95.77                     94.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②             7,972.96              4,540.77                  5,838.19

           ①/②                        1.50%                 2.11%                     1.62%

        报告期各期可能需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绝对金额较小,占当期净利润的
   比重较小,如补缴上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主
   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雯和李轩出具《承诺函》:“本人
   作为天力锂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天力锂能完善社保、住房公积金相
   关制度。二、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
   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人全额承
   担、赔偿,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天力锂能及其子
   公司带来损失,本人愿意向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本人在承担前述
   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天力锂能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3-3-2-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发行人
虽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针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风险出具了承诺函保证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万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万元)

 1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64,425.02        62,845.34

 2            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21,292.21        20,800.32

                         合计                        85,717.23        83,645.66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负债方
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的,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发行人以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
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发行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资项目
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3-3-2-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地

                          《淮北经开区经济发展计划局项
         淮北三元正极                                                  安徽省淮北经济
 1                           目备案表》(项目编码:       安徽天力
         材料建设项目                                                    开发区新区
                            2020-340661-41-03-011093)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新乡市牧野区新
         新乡三元正极
 2                              明》(项目代码:          天力锂能     乡化学与物理电
         材料建设项目
                           2020-410711-41-03-018406)                    源产业园区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
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关于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
  1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淮环开行[2020]08
                                      号)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天力锂能三元正
  2      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的批复(新环牧告表[2020]023 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
得必要的环评审批文件。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进行了安排,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用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用地取得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              权证编号
                                                                                利人

         新乡三元正极材      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    新国用(2016)第
  1                                                                           天力锂能
           料建设项目            理电源产业园区              03039 号

         淮北三元正极材
  2                          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       尚未取得              -
           料建设项目




                                       3-3-2-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编号:
用字第340604202050002号),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经本所律师查验,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对应募投项目用地正在履行土
地出让招拍挂程序,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发行人已就土地
出让事项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但土地规划可能出现调整,导致按照《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淮北三元
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存在变更的风险。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办

     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以
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
行人自身为主体完成,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项目实施后亦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
项目已落实项目用地,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正在履行土地出让招拍挂程序,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亦不会
导致同业竞争,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过
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是:

     1、持续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运作水平

     公司将继续通过资本运作有效整合资源,在做大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适时推
进上下游投资机构的融资谈判进度,取得较大的产业协同效应。拓宽融资渠道,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资本积累速度。为达成经营计划或目标,


                                3-3-2-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公司将根据运营情况情况,不断优化现有的银行信贷结构,丰富信贷品种,
降低融资成本,保证公司运营资金需求。

     2、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升盈利能力

     在现有产能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不断扩充产能,为大客户开发提供坚实的
产能基础,力争未来三年销售额持续增长;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
公司综合盈利能力。

     3、加强内控建设和执行,有效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继续深化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重点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对已颁布内控制度适
时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加大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推进力度,确保各层级对内控制度
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促进公司规范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4、加大科研投入,持续科技创新

     继续加大科研投入,持续科技创新,不断引进行业专家及创新人才,实现在
关键技术上的突破,将企业打造成专业化的锂电三元材料产业化基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
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
标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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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引用
《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认不致因引用《法律意
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承诺及约束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除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
外,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序号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方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1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其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他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2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买回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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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方

 6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7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8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的措施及承
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措施及承
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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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褚逸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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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一:“三类股东”穿透情况

     (一)啃哥一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啃哥一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                    马龙                        200.00

      2                   张剑峰                       300.00

      3                   罗杭英                       100.00

      4                   林福英                       100.00

      5                   商启明                       100.00

      6                   徐广宇                       300.00

      7                   彭素兰                       100.00

      8                   黄清英                       350.00

      9                   丘建均                       100.00

      10                  李立瑶                       100.00

      11                  赵丽影                       300.00

      12                  张光明                       100.00

      13                  陈贤付                       300.00

      14                  梅盛海                       400.00

      15                   荣茜                        160.00

      16                  姜爱萍                       100.00

      17                  谢树军                       200.00

      18                  李新科                       500.00

      19                  李玉波                       100.00

      20                  施丽霞                       110.00

      21         北京汇众益智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22                  张原成                       100.00

      23                  黄伟刚                       100.00

      24                  种宗相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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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25                     陈颖                             100.00

        26                    杨立勇                            300.00

        27                    曾祥荣                            100.00

        28                    孔祥钦                            100.00

        29                     刘庆                             100.00

        30                     刘刚                             1,100.00

        31                     彭玲                             200.00

        32                    魏美霞                            100.00

        33                    彭莞萍                            600.00

        34                    张友江                            600.00

        35                    陈如銮                            200.00

        36                    郭文贵                            100.00

        37                    朱桂智                            100.00

        38                    孙彩艳                            150.00

        39                    贺芳兰                            300.00

                      合计                                      9,070.00

     第二层:

     北京汇众益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1                     李新科                       291.00                  50.17

 21.2                     孙武钢                       122.00                  21.03

             青城益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1.3                                                  80.00                   13.79
                         合伙)

             共青城汇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1.4                                                  58.00                   10.00
                       限合伙)

             共青城众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5                                                  29.00                   5.00
                         伙)

                     合计                              580.00                 100.00




                                          3-3-2-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层:

     青城益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3.1                     于伟               1,250.00    30.1205     普通合伙人

21.3.2                   宗明杰               500.00      12.0482     有限合伙人

21.3.3                   张新宇               500.00      12.0482     有限合伙人

21.3.4                     南龙               500.00      12.0482     有限合伙人

21.3.5                   王继光               500.00      12.0482     有限合伙人

21.3.6                     李晶               150.00       3.6145     有限合伙人

21.3.7                   王贺正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21.3.8                   周丽霞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21.3.9                     李航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21.3.10                  王成茂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21.3.11                    刘洋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21.3.12                  吕小锋               150.00       3.6145     有限合伙人

21.3.13                  赵存灵               100.00       2.409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150.00     100.00          -

     共青城汇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4.1                   李新科               90.8512     20.1892     普通合伙人

21.4.2                     侯晶               23.0129      5.1140     有限合伙人

21.4.3                   张大勇               22.3537      4.9675     有限合伙人

21.4.4                     刘丹               21.6074      4.8016     有限合伙人

21.4.5                   余雪梅               21.3254      4.7390     有限合伙人

21.4.6                   高雪艳               15.0128      3.3362     有限合伙人

21.4.7                     倪黎               15.0015      3.3337     有限合伙人

21.4.8                     舒洪               14.7821      3.2849     有限合伙人



                                  3-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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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4.9                    王伟                13.7849     3.0633     有限合伙人

21.4.10                  曹金红               12.436      2.7636     有限合伙人

21.4.11                  王晓亮               12.3182     2.7374     有限合伙人

21.4.12                   苏萌                11.533      2.5629     有限合伙人

21.4.13                   刘燕                10.9061     2.4236     有限合伙人

21.4.14                  余艺蕾               10.3478     2.2995     有限合伙人

21.4.15                   赵悦                 9.195      2.0433     有限合伙人

21.4.16                  赵俊丽               8.7356      1.9412     有限合伙人

21.4.17                  刘进杰                8.175      1.8167     有限合伙人

21.4.18                  赵晓丹               8.1416      1.8092     有限合伙人

21.4.19                  李雪莲               8.1057      1.8013     有限合伙人

21.4.20                  张晓颖                7.80       1.7333     有限合伙人

21.4.21                   陆华                7.7544      1.7232     有限合伙人

21.4.22                  宁少华                7.725      1.7167     有限合伙人

21.4.23                  穆卫卫                7.65       1.7000     有限合伙人

21.4.24                  鲍鹏杰               7.5046      1.6677     有限合伙人

21.4.25                   王娟                7.4175      1.6483     有限合伙人

21.4.26                   于冰                 7.125      1.5833     有限合伙人

21.4.27                  李建华               6.9064      1.5348     有限合伙人

21.4.28                  尹海燕               6.9062      1.5347     有限合伙人

21.4.29                   程彪                5.7794      1.2843     有限合伙人

21.4.30                   杨芬                 5.348      1.1884     有限合伙人

21.4.31                  由淑清                4.95       1.1000     有限合伙人

21.4.32                   李娟                4.8612      1.0803     有限合伙人

21.4.33                   王蓓                4.7855      1.0634     有限合伙人

21.4.34                   夏勇                 4.50        1.00      有限合伙人

21.4.35                  叶王旋               4.3501      0.9667     有限合伙人




                                  3-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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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4.36                  李素春                3.9747      0.8833     有限合伙人

21.4.37                  郭童童                3.7598      0.8355     有限合伙人

21.4.38                    刘超                3.2763      0.728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50.00      100.00          -

     共青城众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5.1                   李新科               174.3147    77.4732     普通合伙人

21.5.2                   吴小清                 2.25        1.00      有限合伙人

21.5.3                   齐林峰                0.7038      0.3128     有限合伙人

21.5.4                   段亚琼                 0.30       0.1333     有限合伙人

21.5.5                   杨晓君                1.0827      0.4812     有限合伙人

21.5.6                     韦毅                0.3299      0.1466     有限合伙人

21.5.7                     张鑫                0.6193      0.2752     有限合伙人

21.5.8                   邝小惠                2.3249      1.0333     有限合伙人

21.5.9                   刘伟伟                2.382       1.0587     有限合伙人

21.5.10                  娄文艳                2.386       1.0604     有限合伙人

21.5.11                  芦俊义                0.9169      0.4075     有限合伙人

21.5.12                    彭莹                 1.20       0.5333     有限合伙人

21.5.13                  王立国                 0.90        0.40      有限合伙人

21.5.14                  钱韵如                0.7361      0.3272     有限合伙人

21.5.15                    孙云                 1.50       0.6667     有限合伙人

21.5.16                  嵇春晖                0.4154      0.1846     有限合伙人

21.5.17                    曹建                3.5474      1.5766     有限合伙人

21.5.18                    董慧                0.4514      0.2006     有限合伙人

21.5.19                  董大伟                 0.60       0.2667     有限合伙人

21.5.20                  张丽平                1.2177      0.5412     有限合伙人



                                  3-3-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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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21.5.21                    石伟                     0.2292        0.1019        有限合伙人

21.5.22                  王志彦                     1.8354        0.8157        有限合伙人

21.5.23                  张文青                     0.3891        0.1729        有限合伙人

21.5.24                  袁延军                     0.5552        0.2468        有限合伙人

21.5.25                  逄桂芹                      0.30         0.1333        有限合伙人

21.5.26                  蒲若男                     2.3163        1.0295        有限合伙人

21.5.27                    郑媛                     1.3893        0.6175        有限合伙人

21.5.28                    卢丹                     1.4302        0.6356        有限合伙人

21.5.29                    樊维                     1.9605        0.8713        有限合伙人

21.5.30                    颜菊                     2.7123        1.2055        有限合伙人

21.5.31                  郭邹玲                      2.25          1.00         有限合伙人

21.5.32                  王翠娜                     0.1816        0.0807        有限合伙人

21.5.33                  公蓓蓓                     0.7608        0.3381        有限合伙人

21.5.34                  刘明涛                     1.2794        0.5686        有限合伙人

21.5.35                    董莹                     0.6497        0.2888        有限合伙人

21.5.36                    肖阳                      1.73         0.7689        有限合伙人

21.5.37                  吕英慧                     2.5539        1.1351        有限合伙人

21.5.38                    刘涛                      1.20         0.5333        有限合伙人

21.5.39                  邹淑青                     0.4466        0.1985        有限合伙人

21.5.40                    钱李                     1.7863        0.7939        有限合伙人

21.5.41                  杨维超                     0.5659        0.2515        有限合伙人

21.5.42                  张青凤                      0.30         0.133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25.00        100.00             -

     (二)啃哥二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啃哥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3-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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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                     孔祥钦                       100.00

      2                     李立瑶                       300.00

      3                     罗华美                       100.00

      4                     罗杭英                       100.00

      5                     黄清英                       300.00

      6                     李洪俊                       100.00

      7                     史晓丹                       200.00

      8                      向川                        100.00

      9                     王文华                       150.00

      10                     林威                        200.00

      11                    徐广宇                       200.00

      12                    梁立友                       100.00

      13                    安惊川                       100.00

      14                    李新科                       200.00

      15                    张剑峰                       100.00

      16                     刘刚                        500.00

      17                    孙伏龙                       160.00

      18                    夏长虹                       100.00

      19                    彭素兰                       100.00

                    合计                                3,210.00

     (三)道一泉 1 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道一泉 1 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                      郝筠                        225.00

      2                      彭翱                        185.00

      3                      王萍                        100.00

                    合计                                 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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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兴 1 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兴 1 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                   黄思滇                      1,000.22

      2                   路洁芳                       110.02

      3                   陈法明                       108.02

      4                   邝文棣                       200.04

      5                   颜琪珊                       150.03

      6                   何树荣                       100.02

      7                   何洁珍                       150.03

      8                   朱秀珍                       300.06

      9                   刘燕棉                       200.04

      10                  高家林                       180.04

      11                  朱庆生                       100.02

      12                  刘明毅                       150.03

      13                  刘彦呈                       150.03

      14                  周皆龙                       150.03

      15                  宋少娟                       160.03

      16                  曾爱平                       103.02

      17                  毕艳梅                       200.04

      18                  欧阳洁                       100.02

      19                  梁丽君                       100.02

      20                   陈瑶                        100.02

      21                  何仲明                       100.02

      22                  廖文波                       110.02

      23                  胡润银                       120.02

      24                  郝文波                       100.02

      25                  李光辉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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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26                   李文全                              100.02

        27                    许峰                               100.02

        28                   曹毅斌                              100.02

        29                   刘文涛                              200.04

        30                   林雪扬                              110.02

        31                   陆晓茵                              200.04

        32                   柳向前                              100.02

        33         广证领秀投资有限公司                          100.02

        34                    邓竞                               150.03

        35                   何进松                              100.02

        36                   陈国兰                              100.02

        37                   茹焕波                              191.04

        38                   李天生                              1,000.22

        39                   湛淑玲                              200.04

        40                   黎志标                              100.02

        41                    李涛                               100.02

        42                   黄在泉                              100.02

        43                   许美霞                              100.02

        44                   叶卫民                              100.02

        45                    闵劼                               100.02

        46                   陈兆坤                              100.02

        47                   罗丽萍                              100.02

        48                   赵洪涛                              100.02

                    合计                                         7,993.63

       广证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5,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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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55,000.00                 100.00

      (五)中阅鸿利 3 号

      根据中阅鸿利3号2020年6月18日份额持有人名册,截至2020年6月18日,中
阅鸿利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                     曲艳华                              186.887624

                     合计                                         186.887624

      (六)捷煦汇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捷煦汇通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深圳平安汇通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00.00          有限合伙人

  2           伟航君裕(吉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0,000,000.00          有限合伙人

  3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00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捷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43,000,000.00              -

      第一层:

      平安初创-新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1                      陈辉                               200.00

        1.2                  陈素芬                                 230.00

        1.3                  傅丽萍                                 200.00

        1.4                  顾学如                                 200.00

        1.5                      刘康                               360.00

        1.6                  罗春风                                 200.00

        1.7                  吕本勇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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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1.8                    王传莹                       200.00

     1.9                     王翔                        390.00

     1.10                    王彦                        800.00

     1.11                   翁小翔                       200.00

     1.12                   许月婷                       250.00

     1.13                   杨允亢                       500.00

     1.14                   张宏瑞                       200.00

     1.15                   张亚华                       200.00

     1.16                   周宏玮                       200.00

     1.17                   曾舒影                       200.00

     1.18                   陈春艳                       200.00

     1.19                   洪莲芳                       210.00

     1.20                   孔锡友                       200.00

     1.21                   柳红洁                       200.00

     1.22                   任国财                       300.00

     1.23                   施建恩                       200.00

     1.24                   王和军                       200.00

     1.25                   於小芳                       200.00

     1.26                    张兰                        200.00

     1.27                   张晓芳                       200.00

     1.28                   张亚素                       200.00

     1.29                   张映哲                       200.00

     1.30                   周天潮                       200.00

     1.31                   朱维肖                       200.00

     1.32                   丁一梅                       280.00

                    合计                                8,170.00

     伟航君裕(吉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3-3-2-1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        捷星实业(长春)有限公司                2,000.00           40.00

  2.2                     苏承岩                     1,000.00           20.00

  2.3          上海泉南实业有限公司                  1,000.00           20.00

  2.4       上海捷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100.00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1               吉林省财政厅                    182,000.00         100.00

                   合计                             182,000.00         100.00

        上海捷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1                      王炜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第二层:

    捷星实业(长春)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2.1.1         捷星(中国)有限公司                   35.00            100.00

                   合计                               35.00            100.00

    上海泉南实业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3.1       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上海捷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4.1                     王炜                      1,000.00          100.00




                                        3-3-2-1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第三层:

        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3.1.1                    陈超                      80,000.00                 80.00

2.3.1.2                   杨志英                     20,000.00                 20.00

                    合计                             100,000.00                100.00

        (七)农开裕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农开裕新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0,000.00           有限合伙人

  2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有限合伙人

  3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60,500.00               -

        第一层:

        申万宏源华萃 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元)

        1.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

                     合计                                         40,000.00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0                 100.00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3-3-2-1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1        上海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400.00           90.00

  3.2        北京东方博融资本管理中心                300.00             5.00

  3.3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300.00             5.00

                   合计                              6,000.00          100.00

        第二层: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1              河南省财政厅                    105,000.00         100.00

                   合计                             105,000.00         100.00

        上海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1.1                     顾旭                      118.75             95.00

 3.1.2                     王磊                        6.25             5.00

                   合计                              125.00            100.00

        北京东方博融资本管理中心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1.1                    苏文忠                        -              100.00

    注:北京东方博融资本管理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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