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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2-002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44号)批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万股,发行价格为57.00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85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550,331,583.3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2022〕10-2号)《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保
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保
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53770188000061836          208,003,200.00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101012701523333        740,885,900.00
                   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安徽天力锂能
                   有限公司淮北淮海     1305016119200198630        628,453,400.00
   有限公司
                   路支行

注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营业部”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的下属支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
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1、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账 号 为
53770188000061836,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08,003,2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马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16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账 号 为
8111101012701523333,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740,885,900.00
元(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 713,874,983.33 元,待支付及已支付待置换
的发行费用 27,010,916.6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马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5016119200198630,截至2022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628,453,4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马腾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